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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腾讯诉网易等公司侵犯网络著作权案开庭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21日 09:05:19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4月20日,腾讯诉网易云音乐侵犯网络著作权案一审在武汉中院知识产权庭开庭,涉及金额1246万元。双方代理人在法庭进行了一整天交锋,但最终并未当庭宣判。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在起诉书中称,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广州网易)、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下称杭州网易)、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网易雷火)在未经该公司同意的情况下,通过“网易云音乐”平台向公众传播腾讯公司享有专有著作权的歌曲,侵犯了该公司的网络著作权,腾讯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腾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下称湖北联通)停止为涉案的228首歌曲提供网易云音乐畅听流量包服务;腾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下称广东欧珀)停止在其OPPO品牌手机中通过网易云音乐客户端传送涉案的228首歌曲。

  对于腾讯的指控,广州网易等五家被告均予以了否认。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针对原告是都享受网络著作权、被告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等问题展开激辩。最后鉴于该案事实证据复杂、涉及企业较多、社会影响较大,法庭审判长并未当庭宣判。

  据悉,这并非腾讯第一次投诉网易云音乐。2014年11月10日,腾讯公司向武汉中院提交了禁令申请,称耗资1亿多元购买了623首歌曲的版权,但这些歌曲被网易云音乐未经许可向公众传播。网易云音乐涉嫌侵犯腾讯公司对这些音乐作品享有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武汉中院为此专门发布诉前禁令,要求网易公司停止侵权。

  根据中国传媒大学和国家音乐产业促进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的《2014中国音乐产业发展报告》显示,2013年中国数字音乐市场规模达到440.7亿元人民币,其中无线音乐市场规模达397.1亿元,2013年数字音乐用户数量达到4.53亿人以上,规模以上提供音乐产品或音乐服务内容的企业数量达到695家。截至2013年底,仅苹果移动应用商店供中国大陆地区的音乐类产品就约达3.1万个。网络音乐的巨大市场空间,让不少人都“相中”了其中的红利,无论是老牌的QQ音乐、百度音乐、酷狗、酷我等,还是新兴的网易云音乐等,都试图从其中分一杯羹,竞争十分激烈。(来源: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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