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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盘点】2020年影响电商的十大法律法规梳理
网经社发布时间:2021年02月09日 15:52:05

(网经社讯)导读:在过去的2020年,电商领域“不确定性”因素太多,行业环境错综复杂,政策、监管、焦虑满天飞。电子商务作为数字经济的突出代表持续快速发展,各种新业态不断涌现。于此同时,随着强监管时代到来,国家在电子商务行业政策持续加码,颁布了许多相关的政策法规,助力行业加速发展。相信很多小伙伴都很关心,在此,网经社(100EC.CN)通过第三方视角初步统计2020年电商相关领域推出了十几部法律法规,本文也将从中选取十大法律法规进行梳理。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任何一个新领域、新模式,要想在整个市场中占据一席之地,得到国家的认可,长远发展,合规一定是首要前提。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分析师蒙慧欣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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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垄断法实施11年首迎大修 违法处罚金额最高涨百倍

2020年1月2月,为了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律制度体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公布《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我国2008年正式实施《反垄断法》,此次修订,也是我国《反垄断法》11年来首次迎来“大修”。

征求意见稿大幅加大了处罚力度。根据“法律责任”章节,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除了沿用“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的规定外,对于上年度没有销售额的经营者或者尚未实施所达成垄断协议的,罚款限额从50万元提高至5000万元。

征求意见稿另一大显著变化是新增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依据。除原有依据因素外,新增“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应当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

延伸阅读:【电商快评】《反垄断法》首次大修 电商二选一能否根治?

二、海关总署发布跨境B2B出口监管新政

2020年6月12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公告称,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也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政策将先在北京天津、南京、杭州、宁波、厦门、郑州、广州深圳、黄埔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及时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

点评: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B2B与跨境电商部主任、高级分析师张周平表示,政策对跨境出口海外仓增列了单独的监管代码,即是对海外仓在跨境物流中的重要性给予肯定,也是给予海外仓的发展更多的政策支持。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德恒深圳办公室合伙人、律师吕友臣表示,目前,跟跨境电商直接相关的监管方式代码,包括1210、9610 、1239、1039 、9710、9810,不排除将来还会有新的。问题的关键是,公告本身没有明确两个新增的B2B出口监管方式9710、9810的政策核心是什么?原有零售出口监管政策要点那些会继续适用?特别是备受企业关注的“免征不退”、“定额征收”但出口免、抵、退政策能否同样得到落实?相信后续会有进一步的发文或 解释。要不然两个新的监管代码,就成了摆设或纯粹的统计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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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两部委调整禁限出口技术目录

2020年8月28日,商务部会同科技部调整发布了《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根据最新出台的《目录》,在限制出口部分计算机服务业类的信息处理技术项下,新增的第18条关于“人工智能交互界面技术”,以及第21条关于“基于数据分析的个性化信息推送服务技术”等控制要点,也被业界认为是针对此次TikTok出售案而推出的条款。

8月30日晚间消息,字节跳动发布公告称,将严格遵守国家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相关要求。

与此同时,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崔凡直接以“字节跳动可能出售TikTok美国业务为例”做出解释。指出字节跳动在人工智能等领域拥有多项前沿技术,有的技术可能涉及调整后的目录。

因为,TikTok之所以能够在海外市场快速发展,依靠的是其国内强大的技术支撑。而TikTok的核心算法服务,正是抖音通过国内市场培育并向外出口的,是一种典型的技术服务出口。所以,TikTok最后无论卖给哪家美国公司,都牵涉到附带相关的AI、代码等前沿科技从中国境内向境外转让代码或其使用权,而这必须经过中国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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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首个在线旅游规章10月1日实行 剑指“大数据杀熟”

2020年9月,文旅部公布《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明确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明确给大数据“杀熟”划道“红线”,于此同时,针对在线旅游行业“低价游”、“非法删评论”等业内存在的热点问题都做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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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对在线旅游市场规范作出明确规定,这给行业监管带来较大难度,亟需通过健全法律法规来加以规范,《规定》的发布在一定成都上填补了在线旅游市场法律空白。

此外,根据国内电商专业消费调解平台“电诉宝”(315.100EC.CN)受理的用户维权案例显示,2019年在线旅游热点被投诉问题主要聚焦在:默认搭售、霸王条款、大数据“杀熟、订单退改难、虚假宣传、低价陷阱、高额手续费、发票难开具、旅游意外赔偿难、旅游途中强制消费等这10个方面。

数据还表明,2019年全年涉及投诉较多的在线旅游(OTA)平台既有途牛同程旅游、艺龙飞猪去哪儿马蜂窝等一二线平台,也包括走着瞧旅行联联周边游世界邦旅行、侠侣亲子游骑驴游小猪短租旅划算、微旅、igola骑鹅旅行、铂涛旅行、驴妈妈旅游、青芒果旅行网、发现旅行、订房易、周末酒店、爱彼迎、爱订不订、安可达等三四线平台。

点评: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方超强律 师表示,《电子商务法》是这部《规定》的上位法,因此在这部法规中还是能看到不少《电子商务法》的痕迹,例如经营者的定义与划分,平台经营者的责任、消费 者评价机制等。作为针对在线旅游经营的专门性法规也凸显了特色,例如要求在线旅游经营者建立安全防范及应急预案,采取舆情搜集、目的地警示等安全提示,这 就凸显了对于旅游安全的特别关注。对于平台内信息鼓励先审后发,要求平台对全部上传信息进行审核,也凸显了对于信息真实性和合法性的特别要求。

方超强认为《规定》对于资质审查也较《电子商务法》更为严格,要求平台经营者对经营资质信息进行线下真实核验并建档,这也是《电子商务法》没有强制规定的。 最后,对于平台内信息鼓励先审后发,要求平台对全部上传信息进行审核,也凸显了对于信息真实性和合法性的特别要求,《电子商务法》并未过分强调平台的信息 审核义务,通常只是发现问题及时删除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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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

2020年11月5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详见全文:http://www.100ec.cn/detail--6575932.html),暂行规定聚焦“促销”这一热点现象,进一步规范经营者促销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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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经社注:图片采集自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制图)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规定明确了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或者期限的,应当显著标明。对经营者在开展促销时“先提价、再折价”的现象,明确规定折价、降价的基准等。

此外,暂行规定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衔接。明确法律适用相关问题,如促销行为中构成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不正当有奖销售的,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点评:关于暂行规定的公布,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丁梦丹律师表示,实际上,早在2019年8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规范有奖销售等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征求意见 稿)》,与本次发布的规定内容大部分相同,从章节设定、条款内容等。但本规定相较于征求意见稿更加细化和完善,也更契合现今互联网发展的业态及模式。主要体现在以下四点:

1、促销行为的定义更加宽泛化。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是为了规范有奖销售等促销行为,而本规定是为了规范经营者的促销行为,将价格、免费试用等新型互联网模式亦纳入促销行为中加以认定。比如免费试用,先试后买,双11满减、满赠的优惠价格战,都是一种促销行为。

2、不得出现“刷单”等虚假促销行为。本规定第五条与《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相契合,将原征求意见稿中“虚构原价、虚假打折”替换为“虚假交易或评价”,重点打击“刷单”、“刷量”、“刷信誉”等违法行为。

3、新增第九条商业贿赂及第二十六条的法律责任,构成商业贿赂的,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4、对于未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 违法责任更加严苛。在征求意见稿中此规定系第八条、第二十四条的条款,且未单独设立条款,对未公示不利的限制性条件,以违法所得作为标准予以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的,方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在本规定,单独设立第二十五条加以规定。无论是否存在违法所得,未公示不利的限制性条件,将直接面临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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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

2020年11月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详见全文:http://www.100ec.cn/detail--6576066.html)。意见围绕压实有关主体法律责任、严格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依法查处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行为等三方面共提出14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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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中指出,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行为包括“售卖假冒伪劣产品”、“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擅自删除消费者评价”、“对消费者依法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和“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本次意见还对8类直播违法行为将依法查处。

点评: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严哲瑀律师表示,意见的思路是以管控主体和管控常见违法行为为抓手,规范网络直播营销活动。重点加强对于网络平台、卖家和主播的责任规范,重点关注广告、产品质量、价格违法问题,与新出规定的方式不同,指导意见是在要求加强对于电子商务法、广告法、价格法等已经生效法律在执法的基础上出台,因此时效性是比较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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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0年10月2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全文:http://www.100ec.cn/detail--6574014.html),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这是自2019年4月30日后第二次征求意见,此次内容经过了大幅修改,关注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交易新业态新模式,聚焦平台二选一、违法评价、小额零星交易界定等关乎网络市场交易秩序的焦点问题。

点评: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方超强律师表示, 征集意见稿可以大致从两方面来看:一方面,细化了《电子商务法》相关条款的规定,使得商家在经营中更清楚法律的边界,监督执法部门也能更好的统一执法尺度,更好的做到执法的客观与公正。例如,对于“零星小额交易”确定交易次数的上限,交易金额的上限,跨平台合并统计,就可以准确界定“零星小额交易”的范围。

另一方面,方超强律师准确捕捉到了当前电商经济中存在的一些现象和痛点,并加以合理回应,甚至在规则上有所创新,例如以下几方面:

(1)明确“网络直播”、“网络社交”两种电商新业态、新模式属于电商范围,并进一步确定了前述两类新电商模式的监管规则,有助于这两类电商模式的合规经营,以及整个细分行业领域的健康、快速发展。

(2)对于网络交易新业态新模式,确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留足发展空间的监管政策。这一政策的确定,实质上关注到了一段时间以来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新型电商模式,尤其是社交电商,动辄以“传销”、“售假”为由,机械监管,过度执法,影响新型电商业态和模式创新、影响相关细分领域健康发展的客观现象;并通过这一监管原则的确定,为新电商业态发展留足发展空间。

(3)关于广告推送,商家以往都会在广告拒绝接受方式上来设置障碍,通过让消费者难以拒绝,来使得其广告推送行为“合规”推送;而此次征集意见稿,首次明确了商家“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免费、简便的拒绝接收方式”的规定,这一规定可以有效打击前述现象。

(4)在个人隐私信息的收集方面,现实中消费者经常会遇到,如不同意电商APP信息采集权限就无法使用服务的情况,迫使消费者被迫同意额外的信息采集授权。本次征集意见稿中规定的,不得采取“以默认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手段,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被收集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的内容,就关注和回应了这一现实痛点,可以有效打击过度采集个人信息的现象。

(5)在涉及平台内经营者知识产权侵权投诉方面,创新性地要求平台经营者在被投诉店铺页面公示投诉、诉讼处理的基本信息,既可以及时有效地提示消费者购买风险,也可以有效降低在诉讼维权期间内,侵权店铺持续性侵权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这对于电商平台内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是空前的,也能有效引导经营者莫触侵权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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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2020年11月10日,国家市监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时隔三个月后,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印发并实施《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指南》以《反垄断法》为依据,共六章24条,包括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和附则等内容。《指南》界定平台、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及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等基础概念,提出对平台经济开展反垄断监管应当坚持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依法科学高效监管、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维护各方合法利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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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考虑到平台经济的复杂性,《指南》强调,界定平台经济领域相关市场需要遵循《反垄断法》所确定的一般原则,同时考虑平台经济特点进行个案分析。

结合平台经济特点,《指南》明确了垄断协议的形式,对其他协同行为作出具体规定,对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达成横向和纵向垄断协议、轴幅协议以及认定平台经济领域协同行为的具体方式、执法考量因素等作出说明,并细化了宽大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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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国家药监局综合司:《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0年11月12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就《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全文:http://www.100ec.cn/detail--6576800.html)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通过网络销售。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强调,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点评: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严哲瑀律师表示,总体来说,本次的意见稿重点突出了线上与线下一致的原则。对于药品销售范围、销售资质、处方药销售规范等内容,作出了与线下一致的规定。同时,重点规定了平台的义务与责任,主要包括平台应当建立并实施保证药品质量安全的制度;建立药品质量管理机构,承担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建立交易记录保存、投诉管理和争议解决、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收集等制度;建立并实施配送质量管理制度。在发挥互联网效率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违法售卖处方药、无资质售药等问题的监管。

十、《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发布 网销保险被戴上紧箍

2020年12月14日,银保监会正式下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定于2021年2月1日实施。这意味着在几经征求意见后,已经施行了五年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将退出历史舞台,互联网保险迎来新规范。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金融保险监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的基础。”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称,《办法》修订工作全程贯彻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理念:一是规定不能有效管控风险、不能保障售后服务质量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或保险经纪活动;二是强化信息披露的要求,增加信息披露内容,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三是要求投保页面必须属于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保障交易安全;四是要求保险机构建立售前售中售后的全流程服务体系,提升消费者满意度;五 是要求保险机构建立客户信息保护制度,构建覆盖全生命周期的客户信息保护体系,防范信息泄露;六是为便利消费者,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投诉或举报,由投诉人 或举报人经常居住地的银保监局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小贴士:

电子商务发展至今,各类电商法律问题层出不穷,主要有不正当竞争、专利侵权、平台合规不完善触及法律红线等。为此,网经社旗下法律权益部推出电商法律产品 及服务,为电商提供平台合规审查与设置,专家法律研讨鉴定会、电商法律顾问、电商内部法律培训、官司诉讼代理、融资并购法律服务、行业标准制定以及网络侵 权舆情管理等服务。(法律服务咨询请加微信号:mhxd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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