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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快评】阿里 丰巢违反《反垄断法》被通报顶格处罚!互联网巨头们颤抖了吗?
网经社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5日 08:47:06

(网经社讯)导读:12月14日,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投资收购银泰商业股权、阅文集团收购新丽传媒股权、丰巢网络收购中邮智递股权等三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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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经社注:图片采集市监总局)

此次总局对这三起案件公开作出行政处罚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主要负责人就此接受了记者采访时表示,《反垄断法》适用于所有主体,对内资外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大企业和中小企业、互联网企业和传统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目的是要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虽然平台经济领域竞争呈现出一些新特点,但互联网行业不是反垄断法外之地,所有企业都应当严格遵守反垄断法律法规,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也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消息一出,巨头们的股价又被吹得“东倒西歪”了,阿里巴巴(09988.HK)、腾讯控股(00700.HK)和阅文集团(00772.HK)等三家公司股票均出现跳水,截止今日收盘,三家公司股价都跌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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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三起案件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此次处罚的三家企业包括阿里巴巴投资、阅文和丰巢网络,三家企业都在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交易涉及百货零售、影视制作发行、快递末端投递服务等不同行业。案件基本情况如下:

一是阿里巴巴投资收购银泰商业股权案。2014年3月至2017年6月,阿里巴巴投资先后三次合计收购银泰商业73.79%股权,成为银泰商业控股股东。2018年2月,阿里巴巴投资持股比例进一步提高。阿里巴巴投资有限公司的母公司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由天猫淘宝聚划算构成的中国网络销售平台业务、全球和中国批发贸易平台业务以及全球零售市场业务等。银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主要在中国从事百货店及购物中心的经营和管理业务等。

二是腾讯下属企业阅文收购新丽传媒股权案。2018年8月,腾讯控股子公司阅文与新丽传媒等签署协议,收购新丽传媒100%股权,并于当年10月完成交割。阅文主要从事阅读服务、版权商业化、作家培养及经纪等业务。新丽传媒主要从事电视剧制作、电影制作、网络剧制作、全球节目发行、娱乐营销和艺人经纪等业务。

三是丰巢网络收购中邮智递股权案。2020年5月,丰巢网络以换股方式取得中邮智递100%股权,并于当月完成交割。丰巢网络和中邮智递均从事快递末端投递服务中的智能快件箱业务,分别运营“丰巢”、“速递易”品牌智能快件箱。

从案件调查情况来看,三项交易都是股权收购,收购完成后阿里巴巴投资、阅文和丰巢网络分别取得了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营业额明显达到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在集中实施前,均未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政策:互联网或将迎来强监管时代

自2008年《反垄断法》生效以来,尚未有大型互联网企业因为垄断问题遭到监管部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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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行业在不断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在不断向传统行业渗透。由此,随着头部企业的用户数量越来越多,话语权加重,在资本市场的影响力也日益增强。这也让外界日益担心,一些扩张步伐迈得太大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会不会“大而不倒”以致难以监管。(更多详见:中央政治局首次明确强化反垄断 互联网巨头强监管时代将到来)

2020年11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央网信办和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召开规范线上经济秩序行政指导会,包括百度、腾讯、阿里巴巴、京东、字节跳动、快手、滴滴、微博、拼多多、美团、饿了么等27 家主要互联网平台企业代表出席会议。

2020年1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对不公平价格行为、限定交易、大数据杀熟、不合理搭售等情况进行了明确界定。11月30日,在就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举行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上,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公平竞争审查等工作被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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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处罚罚金顶格但未要求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

此次事件,从处罚结果上看,虽然50万的处罚已然是法定罚金上限,但未要求三起收购案件恢复到实施经营者集中前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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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经社注:图为赵占领律师)

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占领律师表示,这三起案例中,反垄断执法机构都是采取罚款处罚措施,处罚50万属于罚款这种处罚措施中的顶格处罚了,当然,对于这几家巨头,50万罚款从经济角度而言几乎没有影响。对于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一般不会采取要求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这种处罚措施,除非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严重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另外,根据通报,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这三起经营者集中并未有限制、排除竞争效果,但是符合申报标准而未事先申请经营者集中审查,所以对相关经营者进行处罚。

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主要负责人回应称,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处理方式包括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以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对企业发展和经济运行都会产生较大影响,从我国违法实施集中执法情况和域外执法经验看,一般仅在交易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时适用。调查显示这三起案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因此,没有要求经营者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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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经社注:图为李旻律师)

因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也表示,此次处罚系监管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作出的顶格处罚。对互联网行业而言,由于涉案的三家企业均在各自行业内具有较大的市场份额,行业影响力较大,在企业均有专业的法律顾问团队的情况下,仍然不遵循国家对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规定,影响较为恶劣。监管对其进行处罚也是从警示行业其他经营者的角度出发,产生相应的威慑效果。

与之不同的是,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方超强律师则表示,整体而言处罚并不重。市监总局查处、公布该三案的目的,不在于“罚”,而更在于“敲山震虎”,释放对平台经济、互联网经济领域的反垄断监管一视同仁的信号,警示相关行业主动规范经营,停止采取涉嫌垄断的经营行为,以期规范竞争秩序,保障市场活力。

方超强进一步阐释,对于平台经济、互联网领域的企业而言,头部平台和大企业利用自身资本、技术和体量优势不断地“跑马圈地”,已经在事实上形成了“经营者集中”或者“行业寡头”,而这些企业在此背景下的广泛而长期地存在多种不当经营行为,而且已经无形中排除和限制了小企业的竞争,导致竞争不充分,长期以往对行业发展必然有害,也会一定程度上抑制经济活力。因此,本次反垄断处罚对于行业规范竞争秩序不吝于“当头棒喝”,势必可以唤醒“装睡”的那部分人。

动作不断:双11之际已发布“预警”

在今年,双11大促“节骨眼”上,1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针对平台经济反垄断问题要重点打击。(详见网经社【专题】市监总局发话直指互联网平台反垄断 阿里 美团等巨头“瑟瑟发抖”https://www.100ec.cn/zt/ptld/),其中明确指出“涉及协议控制(VIE)架构的经营者集中,属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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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港股恒生科技股板块就被吹得“东倒西歪”,恒生科技指数一度跌超6%,阿里、京东、腾讯、美团等集体低开低走,午后跌幅明显扩大,其中京东跌近9%创下史上最大单日跌幅,美团、腾讯最高分别跌超13%、5%,4家巨头一天合计蒸发市值超过8800亿港元。 

除此之外,11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召开规范线上经济秩序行政指导会,阿里巴巴、京东、苏宁、美团、58同城、字节跳动、快手、滴滴微店多点、贝壳找房、拼多多国美在线、饿了么小红书携程同程贝贝网、云集网、蘑菇街、兴盛优选、唯品会、腾讯等27家主要互联网平台企业参加了这个会议。

而在此次事件中,三家企业均涉及到协议控制架构情形,即反垄断指南中提到的VIE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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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经社注:图为董毅智律师)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也曾表示,《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跟以往有很大的不同,尤其是直接点名“平台经济”和“反垄断”这两个关键点,其中在涉及协议控制(VIE)架构的经营者集中属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范围,其实已经非常明确了,指向就是阿里、美团、字节跳动等互联网企业,而在11月6日也已经邀请27家企业开了行政指导会,指南也是配合会议来进行的,那么跟过往就有很大的差异了。

赵占领律师表示,双11前一天颁布《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确实可以看出市场监管总局已经将互联网行业作为下一步进行反垄断执法的重点领域,互联网行业很可能将迎来反垄断强监管时代。

李旻也表示,《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对《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作进一步细化,也是对我国行业竞争下层出不穷的垄断行为的具体化规定,反垄断治理一直是市场管理的必要手段,而该文件的出台正是体现了法律法规与时俱进的需要与必然。

合规:互联网企业需调整架构适应新一轮的监管

互联网平台发展至今,实际上产生了很多弊端。但这些弊端已经不仅仅是靠平台自身和行业的自我调节来实现,只能从更高的维度监管层面去解决问题。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表示,此次事件,可以说是国家对互联网反垄断行为加强监管的趋势。对于互联网企业而言,最重要的是调整架构,能否适应新一轮的监管,包括政策的指引,未来要走的路会很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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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经社注:图为方超强律师)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方超强表示,相较于传统企业,在审视互联网企业其是否构成垄断时,虽然垄断的判断原则不变,但仍存在相当多的难点和特异性的地方。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互联网+商业”的组合在不断地产生新的商业模式和逻辑、新的服务产品、新的运营手段,而以现有法律规则去界定、规制这些新生事物,会不断地出现各种冲突的观点和意见,有待监管层统一和决策,这是针对于互联网企业垄断审查的客观痛点。

例如,对于相关市场的认定,传统企业销售市场和所属行业很容易确定,但互联网企业由于互联网互联互通的特点如何确定服务和销售市场就存在界定难点;再例如,在是否属于相同类型服务或产品判断上,也存在很多难点,单就互联网直播这一领域就存在游戏直播、娱乐直播、电商直播等多个细分领域,虎牙直播跟淘宝直播有很强的直接竞争关系么?好像并没有;但虎牙直播跟淘宝直播却又都是互联网直播服务运营商,都在直播行业。

发展:互联网不是反垄断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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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表示:

1、对于互联网企业而言。目前需要时刻关注监管动向,对于已经发生的监管处罚案件要从中汲取教训,规避自身经营风险。另外,企业应当完善自身经营合规,依法依规开展经营,及时与监管沟通可能存在处罚风险的边界行为,在创新经营的同时,与国家管控保持一致。

2、对于监管部门而言。在《反垄断指南》出台后,各地监管机构对于该指南的执行仍不统一,且多地的监管机构存在其内部的“统一口径”,许多互联网企业经常在违规的边界游走,遇到监管处罚仅以结果为导向,主张罚钱了事。针对这种情况,建议监管多向公众披露执法口径,以便企业做好内部合规,对于互联网企业不应仅从罚钱出发,应当创新处罚手段,使处罚真正起到对同行业企业的威慑作用。

于此同时,董毅智律师建议,反垄断的调查和监管落可以从监管技术和监管费用问题落实。监管技术应提升专业的人才介入,比如委托第三方机构来介入调查;监管费用可以借鉴欧美的方式,由被监管者来提供相关的费用。

最后,方超强认为,近些年,监管机构对于互联网企业的涉嫌垄断的行为,有点“无为而治”的意思,但在观望、踌躇多年后,加强对于互联网企业的垄断监管确实已经迫在眉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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