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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跨境电商入境货物检验监管探讨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1日 19:48:40

(网经社讯)[提要] 跨境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推动力之一。本文探讨跨境电商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及具体措施。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模式

中图分类号:F740.4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10月31日

近年来,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国际电子商务在全球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逐渐成为各国参与国际分工与协作,促进国际贸易的便利化和全球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我国的跨境电子商务业务飞速发展,许多国家欲通过这种方式开拓中国广阔的市场。据商务部发布的数据,2013年我国实现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为2.7万亿元人民币,实现年增长率28.7%。

然而,由于跨境电商进口货物监管的法律法规的缺失、质量监管体系的不完善以及监管方式的不明确,导致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的进口商品存在着极大的质量安全风险。从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布的2014年目录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情况可以发现,该局从网络购买的16批次进口商品经检验全部不合格。跨境电子商务一方面给国内消费者带来便利和实惠;另一方面给政府职能部门对相关商品的监管带来极大的挑战。如何维护国门安全,有效防控跨境电商进口商品给我国人民带来的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风险,成为政府监管部门尤其是检验检疫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

2014年7月1日,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江苏局”)颁布了《江苏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管以贸易便利化为原则,以信用管理和风险管理为核心,以信息化为依托,建立“企业全备案、商品全申报、质量全追溯”的监管制度。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苏州局”)在江苏局的领导下,积极探索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进口货物的监管模式。苏州局经过科学的风险分析、大量细致的学习调研和具体实践,循序渐进地摸索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进口货物的监管制度及方法。

一、加强培训,促进企业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进口商、经销商的贸易行为是决定进口货物质量安全的第一道关口,作为进口食品经营企业应承担货物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主体责任的落实,需要企业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以及丰富的质量管理知识和质量控制能力。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进口的货物品种多、产品更新快、通关速度要求高,不管对进口企业自身还是监管部门,在质量管控方面都存在较大的挑战。

作为进口产品质量监管部门,检验检疫机构有必要通过一定的手段促使企业具备产品准入判定、标签审核、质量检测等方面的能力,否则检验检疫机构将陷入“保姆式”的极为被动的监管局面。苏州局在不断加强检验检疫人员的业务素质的同时,对协助辖区企业质量管理人员业务能力的提升同样不遗余力。苏州局多次组织进口企业质量安全人员进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质量管理体系方面的培训或宣贯活动,帮助企业人员熟悉各种产品的检验检疫要求,并督促进口企业建立或完善科学的供应商审查、货物准入判定、来货查验、产品追溯、产品召回、投诉应对等一系列主体责任制度。苏州局将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全部纳入信用管理体系,针对诚实守信的企业给予一定的便利措施,针对失信企业加严监管乃至限制进口。

二、科学监管,严格筑牢进口货物质量安全底线

目前跨境电商涉及的进口货物,主要通过B2B(企业对企业)、B2C(企业对消费者)、B2B2C(企业对企业对消费者)的贸易模式。B2B贸易模式即常规的货物贸易,只要按照常规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实施监管即可。B2C模式主要是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子商务网络管理平台订购货物后,境外发货人直接通过国际包裹或国际快递的方式发给境内个人。通过该种方式进口的食品存在总数量多、单个包裹量小、同产品重复率低等特点,因此无法按照常规的抽样检验检测的方式进行质量安全监管。此类货物质量安全的保障,只能依赖于两种方式:一是跨境电商所在地区监管部门对电商平台运营进口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二是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负面清单”物品(存在检疫风险的物品、危险品等)的管控。苏州局设有国际邮件办事处,对指定收件区域内的国际邮件一一查验,针对禁止邮寄的物品进行截留处置。

B2B2C模式主要是由境内电商向境外企业集中采购货物,进口后在保税区囤积,依据消费者在网络平台的订单将货物以个人物品形式通关发往消费者。此类贸易模式的特点是单批货物品种多,涉及新品多,某些品种货物可能单批数量较少甚至达不到抽样量。动辄一个货柜数十个品种的入境货物,若全部按照常规方法实施抽样检测,不仅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通关效率也会极其低下。因此,有必要通过一系列措施,确保在高效通关的前提下,消费者使用到安全、合格的进口产品。结合《江苏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笔者认为可从以下方面实施检验检疫监管:

(一)实施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备案管理制度。通过严格审查企业的质量安全制度、硬件设施、人员配备等条件来提高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准入门槛。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能力的评估制度,对评估不达标的企业督促整改直至达标,对拒不整改的企业不予备案。促使企业完善质量安全员建设,建立一支专业程度高、业务能力强的质量安全员队伍,不仅有助于企业主体责任的履行,而且对降低企业运营风险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实施入境商品预申报制度。检验检疫人员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意向进口即将进口的货物实施产品准入、食品标签等要素的前置性审查以及新产品评估,有效缩短通关时间。

(三)实施货物风险分类管理制度。通过科学的风险分析,按照产品质量风险等级,借助风险分析平台的作用,针对不同货物,制定不同的监管方案。对风险隐患高的货物(如婴幼儿乳粉等)实施批批检验的模式。针对风险低、数量少的货物,采信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报告国外官方提供的检测报告或证书作为放行依据。将监管重心放在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的项目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针对列入“负面清单”的商品,不纳入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经营范围。

(四)建立电子商务产品质量追溯制度。鼓励电商建立货物信息质量追溯网络平台,针对每批进口货物完整记录原产国、生产企业、出口商、进口口岸、最终消费者、消费者质量投诉、消费者对产品的评价、产品召回情况等信息,并运用数据分析等方法,查找产品质量风险,加大对产品源头、渠道、区域的管控力度。跨境电商企业依据数据分析结果,对存在质量问题严重的产品和供应商及时调整。监管部门帮助企业针对不合格商品建立召回制度,明确召回流程,防止不合格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再次进入市场流通。

三、促进协作,建立健全多监管部门联动长效机制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相关监管部门建立统一的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信息平台,实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检验检疫机构和其他监管部门信息的共享和交换,以达到多部门联动有效监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进口货物的目的。例如:消费者所在地工商部门接到跨境电子商务货物投诉后,可通过信息平台将投诉转移至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所在地工商部门,后者通过平台获悉货物信息后,可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配合下对货物进行妥善处置。针对高风险的跨境电商经营货物,如食品等,可在某个部门(如食安委)的统一指挥下,多部门联动实现对不合格货物的处置。

(作者单位: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主要参考文献:

[1]石良平,汤蕴懿.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及政府监管问题研究——以小额跨境网购为例[J].上海经济研究,2014.9.

[2]王外连等.中国跨境电子商务的现状分析及建议[J].电子商务,2013.9.

[3]陈云波.在国际电子商务发展趋势下的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趋势探讨[J].商Business,2013.13.(来源:合作经济与科技 文/沈炯 编选: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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