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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免征不退”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9日 09:44:42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这篇文章的内容,是对困扰中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市场已久的税收征管问题的综合分析(包括解决问题的思路与建议),希望可以作为提供给参加明年“两会”代表的提案。希望各地的朋友能携手努力,把相关的合理化建议通过正当渠道向上反映,共同推动行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如果朋友们有其他好的想法,欢迎与我们交流探讨。文章观点如有不妥,也欢迎指正。万分感谢!

  事项名称

  适当调整跨境电商零售(B2C)出口税收政策,支持业态发展,在深圳先行先试。

  背景及必要性

  近年以来,中国跨境电商零售(B2C)出口发展迅猛,市场规模快速增长。2016、2017年中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总量分别约为8000亿、1万亿人民币,到2020年将保持30%以上的年均增长率。

  说明:

  1、跨境电商零售(B2C)出口的典型模式是,中国的卖家在全球各国的B2C电商平台上开账户,发布中国的商品信息,支付和收款主要依靠在各国有牌照的第三方支付公司与中国有跨境支付牌照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合作完成,形成订单的商品以包裹的方式向海外消费者寄出(中国也有少数出口电商企业自建电商平台向海外消费者销售商品,如兰亭集势环球资源、执御等)。

  中国尤其是深圳很多年销售额达到数亿、数十亿人民币的大卖家,也会选择先将商品批量出口至海外仓再在海外电商平台上销售的方式。但到目前为止,以包裹方式出口是中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市场的主流。

  2、《2016中国跨境电商发展报告》(阿里研究院2016年9月)数据:2015年中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额5032亿元,同比增长60%,2020年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额将达到约2.16万亿元,年均增幅34%。按年均34%增长率推算,2016年中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额为6742亿元,2017年为9035亿元。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统计,2015年全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B2C)规模约7200亿元人民币,增长率为33.3%;按30%增长率推算,2016年全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规模约为9360亿元,2017年预计超过1.2万亿。

  综合(加权平均)上述两份研究报告的统计、预测数据,2016、2017年中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总量约为8000亿和1万亿元人民币。

  据预测,深圳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市场规模约占全国的一半。据此推算,深圳2016年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市场规模约为4000亿人民币,2017年约为5000亿元人民币。但2016年纳入深圳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统计的业务量仅13.99亿元人民币,2017年约为20亿元人民币,与实际市场规模形成巨大反差。从全国来看,这一问题也具有普遍性,即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的市场规模很大、增长很快,但按照正规渠道清关出口并纳入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统计的业务量很小。

  说明:

  1、亚马逊、ebay、速卖通、wish、敦煌网等电商平台均反映深圳是其平台卖家最集中的城市,也是出货量最大的城市。如亚马逊曾统计平台上中国卖家约占全球第三方卖家总数的七成,而深圳卖家约占中国卖家总数的七成。

  2、深圳的跨境电商出口卖家不仅数量众多,而且很多卖家已形成规模,实现正规化、品牌化发展。其中环球易购、有棵树、傲基、赛维、百事泰、三态、价之链、爱淘城、万方等卖家企业已在主板、新三板上市,成为行业内的领军企业。上述企业2016年业绩如下表(摘自企业公开财报):

  3、深圳之所以成为全球电商平台卖家的大本营和出货地,主要是因为深圳在电子类等高端消费品领域的创新研发与制造能力极强,深圳及周边地区已形成“设计研发-原材料供应-成品批量生产-销售-出口-根据市场反应进一步改进设计、研发新品”的完整、闭环的供应链体系。近年来,深圳在无人机、平衡车、智能手机、智能穿戴、蓝牙设备、LED设备、开源硬件、安防产品、电子烟(雾化器)、首饰、服装、玩具等各个领域新品迭出,深圳品牌与深圳品质誉满全球,深受海外消费者和各类机构的喜爱。

  “阳光化”渠道出口量与市场总量不成比例的最主要原因,是国家现有的出口税收管理政策与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市场的规律与需求出现不匹配、不适应。其中最大的矛盾是,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的商品种类海量极多,电商卖家无法做到为每一类、每一批次所售商品均取得进项增值税发票。根据国家现行出口税收管理政策,“无票”商品在“阳光化”出口后,不仅不能享受出口退税,反而要加征增值税。这就是长期困扰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市场发展的“不退反征”问题。

  说明:

  1、国家现有的出口税收政策是,出口货物可提供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享受退税;可提供进项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享受免税;不能提供进项发票(专票或普票)的,要加征增值税(且无法抵扣)。

  2、中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市场的现状与规律是,绝大多数卖家会选择在电商平台上销售多SKU的商品(而非某一类单品)——商品种类丰富是对每一个电商平台和平台卖家的基本要求,是获得流量的基本前提。在海外电商平台上展示更多商品信息(图片与文字说明)的做法,卖家的边际成本极低,海外生成订单后把订单商品打成包裹由物流企业上门提取,同样边际成本很低(每天要处理的包裹很多),但要取得每一件售卖商品的进项增值税发票(专票或普票),并严格按规定办结所有的退免税手续,对卖家来说成本极高。

  3、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每一个发出去的包裹里面的商品都是“无票”的,比如从前海湾保税港区发往全球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都是“有票”的,都可以在事后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使电商卖家得到实惠。但是,无论是从深圳来看还是从全国来看,在现阶段能够做到每个包裹均“有票”、均可办理出口退税的情况是特殊性的,绝不是普遍性的。实际上,从前海发出的跨境电商零售商品,种类非常少(无人机、智能手机等高端、品牌类高端、高价电子产品为主),同时前海也有同样的苦恼——手机“有票”而手机壳“无票”,而这两种商品却是海外电商平台上的同一个订单,却不能实现在一个包裹里拼装。

  4、在现阶段,以及在未来较长的一段时间里,“无票”是中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具有普遍性的现状与规律。对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无票”商品免征增值税,是市场的最大诉求。

  由于存在“不退反征”的矛盾,深圳和全国大量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没有选择跨境电商“一般出口”(海关监管代码9610)和“特殊区域出口”(海关监管代码1210)两条“阳光化”出口渠道,海量的包裹或以行邮物品方式向邮政交运,或交由有资质的贸易企业按“市场采购”(海关监管代码1039)方式申报出境后再向其他国家邮政交运,再或者是交由物流企业以“不太严格的一般贸易”(“一般贸易”海关监管代码0110)方式申报出境后再向其他国家邮政交运。

  说明:

  1、“一般出口”(9610)和“特殊区域出口”(1210)是2013年以来国家在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领域正在探索的通关管理模式。9610模式下,跨境电商包裹直接申报、查验、放行、出境;1210模式下,商品先批量运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等),海外有订单后从特殊区域形成包裹发往海外。

  根据海关总署2016年26号公告,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包括9610和1210)都可享受“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便利,即此类出境商品先向海关系统发送电子订单、支付、物流等信息,在实际出口时凭电子清单申报,海关凭清单验放,在一个月后再根据企业申请,将所有放行的清单内的商品归并后生成出口报关单。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在海关通关环节的流程设计非常合理,基本可实现数据化、智能化为保障的有效监管和快速通关。

  2、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的包裹凡向中国邮政交运的,性质归为“个人物品”,按个人物品出境的相关规定办理,不纳入贸易统计。由于有“万国邮联”国际组织的存在,以邮包方式运送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包裹,到目前为止仍是跨境电商零售包裹的主流物流渠道。

  3、“市场采购”(1039)贸易方式是指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经国家商务主管等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含15万)美元以下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到目前为止,经国务院批准的试点区域共有义乌小商品城、江苏海门叠石桥国际家纺城、广州花都皮革皮具市场等8家。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2月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明确“市场采购”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

  市场采购出口商品在形态上与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类似,每次出口拼装的SKU数量很多,不能一一提供进项增值税票,实施电子数据申报等。

  4、大量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的商品(包裹形式)汇总成一张出口报关单,按“一般贸易”(0110)申报出口,其实报关单及附属文件难以准确列明所有的包裹信息;按这种方式申报,也与传统一般贸易下的海关查验要求不相匹配。因此文中用了“不太严格的一般贸易”的表述。

  根据预测,在未来3-5年里,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市场规模将保持30%以上的年均增速,到2020年全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规模将超过2万亿元人民币。这一市场的快速、健康发展,将为上游的研发、制造提供有力的支撑与保障。因此,有效解决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的税收管理问题,支持业态健康发展,不仅必要,而且极为迫切。

  进展情况

  自2013年国家部署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试点以来,企业、行业协会和开展试点业务的地方政府已多次反映市场规律、市场需求与出口税收管理政策的矛盾问题。2016年5月,《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文件发布,明确指出“开展并扩大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试点”,“总结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经验,扩大试点范围,对试点地区符合监管条件的出口企业,如不能提供进项税发票,按规定实行增值税免征不退政策,并在发展中逐步规范和完善”。

  深圳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近年来也一直在积极推动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的“免征不退”。在《中国(深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广东省政府2016年5月发布实施)中,明确提出要“探索出口免征增值税管理措施”,“积极争取国家部委支持对无法取得合法有效进项凭证的出口货物适用免税政策”。

  尽管有国家和地方文件指导,但由于缺乏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的“免征不退”政策在包括深圳在内的各地方城市一直无法真正落地。

  2015年底,国税总局曾给予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为期一年的跨境电商出口“免征不退”试点政策(2016年12月底截止),但效果并不理想。另据了解,2016年以来,有些城市在尝试“清单核放”后不生成出口报关单的方式来实现“不征不退”。

  说明:

  1、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在试行“免征不退”政策时,采取的是“清单核放”后又在海关系统中生成出口报关单的做法。出口报关单一旦生成,该笔出口销项即被自动计入国税系统。

  推测杭州试点效果不佳的原因,一是对生成出口报关单的出口销项,即使出口增值税实行“免征不退”,也还有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等问题悬而未决;二是前文说明中讨论了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作业环节的边际成本问题——“清单核放”的大量商品汇总成统一格式的报关单,以及每一票报关单与国税部门确认“免征不退”,完成这些工作都会增加卖家的成本。

  2、“清单核放”后不生成出口报关单的做法,不会增加卖家的成本,但此类操作没有依据、缺乏保障,存在被随时叫停、整改的风险,参与的企业也因担心被“秋后算账”而不敢加大投入。

  包括深圳国税在内的各地方国税部门对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均表示理解,但由于事权不在地方,无权自行拟定和实施相关操作,对这一问题只能表示爱莫能助。而国税总局因要考虑的方面更多,且缺少先行先试的实践经验支撑,到目前为止尚未出台相关的试点改革指导意见。

  目前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到目前为止,包括深圳在内的各城市提出的、或已经开始试行的对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免征不退”问题的解决方案均存在缺陷——对生成出口报关单的跨境电商出口货物实施“免征不退”,从杭州实践来看,市场与企业并不接受,国税总局也出于种种考虑终止试行(杭州试点政策到2016年底到期,2017年以来未延续);而“清单核放”后不生成报关单的做法,也因缺乏依据和保障,国税部门和市场的认可度均不高。已经试行的城市,存在被随时叫停、整改、参与企业被追缴税款(“无票”的出口商品“不退反征”)的风险。

  说明:

  虽然《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明确“对试点地区符合监管条件的出口企业,如不能提供进项税发票,按规定实行增值税免征不退政策,并在发展中逐步规范和完善”,但由于操作办法尚未明确,严格来说,各地方税务部门仍需按现有的税收征管办法执行。

  解决建议

  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一个“跨界”的方案设计、一把“尚方宝剑”和一个先行先试的“试验田”。

  (一)一个“跨界”的方案设计

  “跨界”的方案设计,是建议把“跨境电商零售出口(9610、1210)”与“市场采购”(1039)两种新兴贸易方式统筹做分析和思考,在研究和比较两类出口贸易的商业模式、对经济发展的作用与意义、监管方式的底层逻辑与税收政策的基础上,考虑借鉴“市场采购”税收办法来解决“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问题,并据此拟定试点改革方案。

  说明:

  近年来国务院和国家部委多次将“跨境电商”与“市场采购”并提,如《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提出“开展并扩大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试点”。12月13日商务部在发布今年前11个月我国进出口增长情况时也专门指出“跨境电商、市场采购等出口增速明显快于整体增速,正成为外贸增长的新亮点”。有意思的是,解决“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税收痛点问题的关键,可能就在于对“市场采购”的研究、挖掘与借鉴。

  在技术层面,“市场采购”(1039)可以实施出口免征增值税的最重要的基础是经营者与监管部门共用一套“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经营主体按时限要求在该系统准确录入商品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和金额等内容以形成交易清单。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经营主体向国税办理免税申报。

  而国内各跨境电商试点城市,均已由地方政府牵头开发建设了跨境电商“单一窗口”平台(深圳的名称是“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需在平台上做企业备案、商品备案,并与关、检、汇、税、工商等监管部门在平台上实现“一站式”的数据交换,具备了在不增加企业运营成本的前提下,实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免征不退”数据申报的基本条件。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采取“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方式,具体要求是“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凭符合性声明、市场购销凭证、备案证明、身份信息复印件、装箱清单等资料,直接或委托报检公司向采购地检验检疫部门报捡、直接或委托报关公司向采购地海关报关出口”。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采取在海关监管区域、监管场所集中清关的方式,实施办法是“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申报前,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服务平台如实向海关传输交易、收款、物流等电子信息”,在实际通关时,“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提交《申报清单》,出口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报关手续”。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尽管发货人(电商卖家)数量多、商品种类海量,但通过事前的企业备案、商品备案、商品“三单”数据提前发送与系统自动审核、清单申报时与“三单”数据自动对碰核对、全部数据留存备查等一系列以系统化、数据化、智能化为主要手段的缜密安排,无论是在对贸易真实性的把控方面,还是在通关作业效率方面,都是市场采购所不及的。可以说,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的通关安排,是市场采购的升级版,更符合“数字贸易”时代的发展需要。

  说明:

  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通关已实现数据智能的初步应用。未来的发展目标,是将各地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或称单一窗口、公共服务平台)与国内外电商平台、支付、物流和其他国家海关等机构的系统对接,实现平台数据智能支持下的商业运营、监管与公共服务的高度统一,让高频、实时、无界的“数字贸易”的真实性得到保障,让市场运作效率进一步提升。无论是商业运营还是政府监管与服务,强化数字化、智能化的应用是大势所趋。

  因此,在借鉴市场采购做“跨界”的方案设计时,我们没有考虑借鉴市场采购“商家在特定物理范围集聚”、“纸质单证申报”等做法。

  (二)一把“尚方宝剑”

  意思是在地方上报相关试点改革方案后,需要国务院或国家部委的认可,或由国家部委出具支持地方试点改革的文件,打消参与试点改革的企业与地方国税部门的顾虑。

  (三)一个先行先试的“试验田”

  深圳是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的“大本营”,企业与市场需求更为强烈,深圳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对业态与监管的理解更加深刻到位,监管部门之间协作关系良好,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和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营可充分满足试点改革需要。建议国务院或国家部委支持在深圳先行先试,在取得经验、形成方案后向全国复制推广。

  深圳前海承担着制度创新、模式创新、先行先试的使命与责任,区内的前海湾保税港区开展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出口”(1210)业务经验丰富,监管通关的软硬件设施健全,建议选择前海开展试点改革。(来源:前海跨境电商  文/张万兴 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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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张万兴跨境电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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