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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磊:共享单车是租赁、公共交通双属性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01日 10:50:08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摘要:近日,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共享单车简单来讲就是一辆车多人使用,通过共享的模式最大化地提高单车的使用价值。

  曹磊向中国经济导报记者介绍,分时租赁是以分时为时间计量单位的租赁业务;公共交通则是指城市范围内定线运营的公共汽车及轨道交通、渡轮、索道等交通方式。共享单车在性质上属于分时租赁,但从其绿色出行带来的好处来看,更类似于一种公共交通。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为,共享单车是同时拥有二者属性的一种模式。

  “对于共享单车的规范管理,涉及多个部门。从消费者缴纳押金及充值的租赁资金方面来看,金融监管机构需对共享单车平台的押金进行监管。而交通部门及城管部门则需对单车的停放等问题进行管理,对妨碍公共道路秩序的违章车进行整治。”曹磊说道,共享单车的管理,单靠一方管理是明显不足的,需要依靠多方共同协作。

  以下为该报道原文全文:《这些事儿,使用共享单车的你们需要知道》

  春天的气息随着鲜花嫩枝的苏醒逐渐浓了起来,同时,在北京市的街道上,橘色、黄色、蓝色共享单车的点缀也使这个春天显得更加生气勃勃。伴随着气温的回升,城市里骑单车出行的身影渐渐密集起来。

  不过,随着共享单车市场需求的提升,这个行业也正经历着某些平台公司已完成D轮融资、而另一些却已被投资方撤资的两极分化现状。除此之外,第一起涉及用户使用共享单车受到身体损伤的案件也已被受理。在提倡绿色出行的今天,为了规范行业发展,仅靠服务提供商一方的力量显然不够。你是否真正理解何谓“共享单车”?共享单车想要健康发展、走得长远,除了规范停车、优化体验外,为了维护公众及消费者权益,政府哪些该管哪些不该管?企业及消费者又应分别承担哪些责任?

  你真正理解什么是“共享单车”吗?

  在北京一些住宅小区的非公共停放场所,时常会有共享单车的身影,这些不遵守共享单车使用规则的人们在方便自己的同时,一定忽略了“共享”的意义。所谓共享单车,在东南大学交通法制与发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顾大松看来,是由企业提供的单车租赁服务,是一种经营行为。顾大松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讲述,对单车“共享”的特点,各方存在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利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等新技术,将资源整合才可称为共享经济。企业自己生产提供则属租赁,不过有的分析认为这也属共享经济的形式。

  而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解释,共享单车简单来讲就是一辆车多人使用,通过共享的模式最大化地提高单车的使用价值。

  那么,共享单车提供的服务究竟具有何种属性——分时租赁还是公共交通?对其的规范又应由哪些政府部门作出相应的指导?

  曹磊向中国经济导报记者介绍,分时租赁是以分时为时间计量单位的租赁业务;公共交通则是指城市范围内定线运营的公共汽车及轨道交通、渡轮、索道等交通方式。共享单车在性质上属于分时租赁,但从其绿色出行带来的好处来看,更类似于一种公共交通。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为,共享单车是同时拥有二者属性的一种模式。

  “对于共享单车的规范管理,涉及多个部门。从消费者缴纳押金及充值的租赁资金方面来看,金融监管机构需对共享单车平台的押金进行监管。而交通部门及城管部门则需对单车的停放等问题进行管理,对妨碍公共道路秩序的违章车进行整治。”曹磊说道,共享单车的管理,单靠一方管理是明显不足的,需要依靠多方共同协作。

  资金安全吗?

  伴随着共享单车的持续火爆及关注度的持续升温,一些使用单车背后的安全隐患开始引发人们的思考,首先是关于消费者在使用共享单车时投入的押金及充值的资金安全。

  相信经常使用共享单车的用户都会发现,最近,占有共享单车市场份额最大的摩拜单车与ofo正在上演免费“争夺战”。这让使用者们纷纷窃喜,但也有部分使用者表示有点失落。小赵使用摩拜单车已经有几个月了,他告诉中国经济导报记者,自从第一次使用前交了299元押金后,往常使用单车都会预存10元用来扣费。但不久前,他收到摩拜单车推送的一条短信,表示小赵获得充值赠送资格,充100得210。他一看有这好事,索性充了100元,可刚充值没多久,就碰到了不断的免费用车“大战”,可充值款又不可退还,于是他顿感把100元压在那里有点不太平衡。

  对此,顾大松表示,共享单车充值无法退款这一问题是不合理的。曹磊也强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的充值行为只是提前支付了预付款,但消费者并没有实际使用,对所充值款依旧有自主权。”

  另外,对于押金的部分,曹磊认为,收取押金是租赁服务的一种常见方式,其目的在于:确保承租人正当合理地使用租赁物;如发生附属设施、自行车等损毁情况时,收取押金的一方可就“押金”优先受偿。市面上出现了信用租赁的方式,可能成为一种趋势。

  不过,曹磊强调,不管是保障共享单车用户的合法权益,还是促进共享单车更加健康、良性地运营和发展,为防止平台“不当占有资金”,使公众权益受到侵犯的风险发生,对共享单车押金的监管不能成为盲区,必须有法管、有人管。曹磊建议,首先应明确共享单车押金退还流程和工作日时间限制,设立专用账户用于押金退还。另外,推动共享单车平台、公共单车平台与个人征信系统接入,鼓励对于信用系数高的市民免收押金。最关键的是,规范共享单车押金的使用,应保障共享单车押金的安全。

  不过,顾大松认为,有些问题政府并不一定急于出手,而应审慎监管,企业自我监管也很重要,如有些企业提出与银行合作,将资金放入专用账户不能随意支配,这即为企业自我监管的一种表现。

  消费者使用安全吗?

  据了解,不久前,在北京市31岁的冯先生使用ofo共享单车,在下坡时摔伤。冯先生认为,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单车刹车失灵,遂将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等2万元。据北京市朝阳法院称,该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对于消费者在使用共享单车时,如发生意外,涉及人身伤害,消费者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的问题,曹磊分析认为,从消费者角度而言,在使用共享单车时,若发生上述情况,消费者要有维权意识。从共享单车平台角度而言,车辆的所有权还是在共享单车平台,作为共享单车服务的提供者,平台有责任与义务保障用户的使用安全。曹磊建议平台可用临时保险等相关措施保障用户的使用安全;从政府角度而言,政府是市场的调控者,需起到引导作用,但不能对其做过多的干涉,这样反而不利于市场的发展。

  而顾大松提醒,消费者在使用共享单车时需要承担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如消费者对单车造成破坏,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乱停放,则需承担行政责任;如更甚者对单车进行破坏足以构成犯罪的,则需承担刑事责任。但顾大松强调,共享单车不规范现象的存在,除了与使用者素质有关外,还与企业经营模式有直接关联,企业在改进管理与技术方面承担有主体责任。(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文/荆文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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