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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个电子商务法草案:将使哪些问题“有法可依”?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5日 13:36:49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首次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我国第一部电商领域的综合性法律,有望填补电子商务领域的诸多法律空白。

  拟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草案明确提出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规定从事电子商务活动,不得利用服务协议等手段,限制交易、滥用费用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比如,现实中,一些电子商务企业利用市场影响力,强制商家只能与其合作,限制甚至剥夺其与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合作的机会。

  -禁止擅自使用与他人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知名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业标识,误导公众,导致市场混淆;

  -禁止假冒链接、混淆链接等不正当链接;

  -禁止攻击或入侵其他经营者的网络系统、恶意访问、拦截、篡改其他经营者的网络店铺,影响正常经营活动

  -禁止擅自使用政府部门或者社会组织电子标识,引人误解等。

  个人开网店要不要工商登记?

  草案针对个人开网店的情况给出了明确而又促进灵活就业的方案: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依法无需取得许可的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以及依照法律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电子商务法起草领导小组组长吕祖善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给出了解释:“我们曾就此问题委托浙江人大专门调研,发现未工商登记的自然人、小规模经营者是一群非活跃经营者,一年经营不超过三个月,如农民网上卖农产品,就是在一个季节将自家出产的产品在网上销售,两三个月后就不做了;还有一些大学生在未找过工作前做代购,一个月赚两三千块钱。尽管经济下行,就业却没出现前几年那样的问题,这是因为灵活就业的方式多了,这是好事,需要保护。”

  着重对第三方平台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方平台对市场的主导作用,构成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特点。草案对第三方平台的权责做出了规定:一是要求其对经营者进行形式审查,提供稳定、安全服务;二是应当公开、透明地制定平台交易规则;三是遵循重要信息公示、交易记录保存等要求;四是退出的要求。

  赋予消费者的权利

  在明确了各方责任主体的基础上,草案试图为消费者的权利给出交代:

  -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的情况,可以向商品生产者、卖家或者服务提供者要求优先赔偿。

  -遇到了延误、丢失或损毁快递的情况,都可以向快递公司应依法赔偿。

  -卖家刷单或者对给差评的消费者进行威胁,这种行为法案都有处罚方案,严重的要被吊销执照。

  -电商平台必须保护好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来源::澎湃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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