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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规范网购行业发展 促制《电子商务法》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15日 16:57:10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全国政协委员、华润集团董事长傅育宁称,由于监管缺位,网上零售出现退货率高、假货率高、普遍偷税漏税的问题,不仅侵害了消费者和被假冒商家的权益,也给实体零售带来巨大冲击。

  商务部部长助理王炳南表示,2015年网购取得的成绩来之不易,但目前电商也确实存在问题,一是虚拟经济推动互联网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互联网金融问题和打击假冒伪劣方面等新的问题;二是政府管理部门对电子商务监管有不适应的方面。目前,国家在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各部门近年来出台了一些政策和规章,但仍然缺少一部大法。

  他表示,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过程中,出现了网商、网贷、团购和微店等新的模式,这是对传统产业的创新,但现行的法律法规缺少对其明确规范和解释。另外,在管理体制和手段方面也存在不适应,线下监管不适应线上的业态。比如发现网售假货没办法现场查验,取证和追溯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严重滞后。

  傅育宁建议,国家加强对网络零售业的监管,要求网上平台经营主体必须是依法注册的企业,在网上销售商品的经营主体必须为消费者提供发票。加大对网络零售的打假力度,并追究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大幅提高违法成本。

  对此,王炳南回应委员建议称,商务部正在积极推动《电子商务法》的制定,预计2017年推出,完善对电子商务的监管。

  记者了解到,《电子商务法》将包括这样几部分内容:首先是总则部分。主要是一般规定,涉及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以及《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原则。然后规定电子商务主体,主要包括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及特殊经营者,也就是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向《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表示,法律就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都有相应的主题,还有周边的比如支付服务、快捷物流服务等。

  薛军曾指出,电子商务主体部分需要处理的核心问题是:在网上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主体,其身份如何界定,是否应该建立特殊的主体管理制度,比如说要求领取电子商务营业执照,抑或需要建立电子商务主体信息备案登记制度。关于特殊的电商主体,主要是指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这需要对其市场准入,平台经营者的退出机制,主要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做出规定。

  “今年一月份大体上完成了《电子商务法》草案的整合,从四个版本改成了北京版和地方版,地方版的版本又在年底完成了整合,有一个统一的建议稿草案。这个草案在一些部门也争取了相应的意见,可能等到3月底还要再开会征求一些意见,拿出最终的建议稿,下一步会在社会上公开发布征求意见稿。情况乐观的话,明年可能获得法律通过,具体能不能做到,还要再看以后的发展。”薛军向记者说道。

  薛军还表示,电子商务的总体立法宗旨是促进发展、规范秩序、保障权益,这样的一种立法宗旨肯定对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会起到良好的作用,比如说可以保护相关主体的权益,规范市场秩序,同时争取消除一些不必要的无效的管制措施,使电子商务有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法律的基本架构做好以后对于促进中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肯定是没有疑问的。(来源:中国产经新闻报 文/郭师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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