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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快递员私拆包裹盗走25万元钻戒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26日 09:12:05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长沙某快递公司的快递员王某利用投递邮包的机会,私自拆取包裹盗窃钻戒、手机等物品,总价值高达26万余元。今年6月5日,王某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其同事曹某则因收购被盗钻戒被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执行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记者昨日从天心区检察院获悉,王某、曹某在法定上诉期内没有提起上诉,已被收监执行。检察机关还从该公司报案材料看出,仅在2012年5至6月期间就有7次邮包被盗记录。

  8枚钻石邮寄过来,少了2枚钻戒

  受害人陈女士家境十分殷实,很喜欢买些首饰。2012年,她托住在深圳的好友刘女士从香港买了两枚钻戒和六颗小钻石,价值32万元港币。

  这么多价值不菲的钻石怎么到长沙?刘女士选择了快递。当年6月1日,刘女士把钻石打包后,交给了深圳某快递公司。

  6月4日,满怀欣喜的陈女士打开包裹一看,心里顿时凉了半截——两枚最贵的钻戒不见了。是不是好友刘女士忘记寄了?但刘女士信誓旦旦地保证绝对放在包裹里。那是哪儿出了问题?

  陈女士记得,当时收快递时并不是自己本人签收,自然没有当面验货。原因是来送货的快递员王某很反常,既没有按照规定给她打电话,也没有将包裹直接送到自己手上。

  左思右想后,陈女士决定报案。

  快递员一掂量就说“里面是好东西”

  很不幸,陈女士的猜测被印证了。

  正在陈女士心急如焚时,快递员王某正在为自己钓到了一条“大鱼”而高兴不已。6月4日,他从邮件处理中心领到了一个注明为“工艺品”的包裹,其同事曹某看到后,拿过摇了摇,凭手感,对他说了一句“这里面是好东西”。

  一句话撩起了王某的好奇心,手痒不已的他在送包裹时,用刀片把包裹底部割开,从裂开的缝隙看进去,令王某大吃一惊:里面包着两枚钻戒(后经司法鉴定价值257087元),分别用小塑料袋装着;另外还有一个包着几粒像钻石的石头的小塑料袋。

  惊喜异常的王某把两枚钻戒都偷了出来,并拿到长沙一家百货钻石专柜鉴定。在经过鉴定师确定钻戒是真的,并说市面销售价格在12万元左右之后,王某将其中一枚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同事曹某,另外一枚准备送给自己老婆。

  偷来钻戒送给老婆称只要500元

  2012年6月6日,是王某和老婆杨某结婚两周年纪念日。当晚8时许,杨某回家后,王某激动地从口袋里掏出一枚钻石戒指给妻子。“你哪来的钱买这么贵的钻戒?”妻子第一反应就是怀疑,然后询问戒指来源。王某说是从一个同事那里花500元买来的。“这么大的钻戒只要500元?是不是你偷的啊?”妻子问,但王某始终不承认是自己偷的。因为怀疑这枚戒指的来历,所以妻子一直没有戴过,只是放在化妆包内。

  2012年12月18日,王某、曹某因涉嫌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天心区检察院批准被予以逮捕。

  作案手段不断“升级”

  事实上,王某2011年5月进入长沙某快递公司上班,当年就开始了偷盗包裹的举动。

  当年中秋节前夕,大量的月饼包裹引起了王某的关注,他认为这么多月饼自己偷一点也没关系,就偷偷拿了十几盒用来送礼。事后也确如王某所料,自己的偷盗行为没有被人发现。

  从这次“成功”中尝到了甜头,从水果、食品到香烟、手机,他的野心越来越大,偷盗方法也在不断“改进”。起初,王某只是以盗取整个包裹的手段偷盗物品,为了避免事情过早败露,他采取了“狸猫换太子”的方法。

  2012年6月,王某送两个包裹到金石蓉园小区,他偷了其中一个包裹里的一台黑色直板手机。同年7月,王某将一个邮单上注明为“手机”的包裹送往芙蓉南路生活艺术城,用同样的方法划开包裹,将上次偷得的黑色直板手机掉包换走了包裹里的一台三星手机,之后用胶纸把包裹复原。三星手机则被王某以600元的价格卖给了手机店。

  不保价,最高只能赔3倍运费

  选择用快递方式为亲朋好友寄运物品,已成为许多消费者在工作和生活中的选择。可是,如果消费者的贵重物品没有保价,一旦丢失了就是一件非常郁闷的事。

  按照我国《邮政法》规定,对没有进行保价的货物,在托运过程中损坏、丢失的,将按照运输费用的倍数进行赔偿,赔偿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运费的3倍。而如果做“保价”,则按照保价金额予以赔偿。据了解,目前快递行业的赔偿纠纷,很大一部分与用户没有保价有关。因此,市民在寄贵重物品的时候,寄运货物的种类、数量、名称、价值要填写清楚,并尽量采用保价、保险等方式,以尽量减少损失。

  一个多月7次包裹被盗

  快递公司为何没警觉?

  检察院下发建议书,公司承诺完善选人用人制度

  经审查,办案检察官发现王某曾在1999年、2003年和2007年三次因盗窃罪被判处一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以及罚金,王某此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即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且有多次犯罪前科,应当从重处罚。

  同时,检察官还注意到,王某曾有三次盗窃前科,但该快递公司未能主动掌握员工基本情况,对聘用的有犯罪前科的员工未予以密切观察、监督。且从该公司报案材料看出,仅在2012年5至6月期间就有7次邮包被盗记录,这充分显示该公司管理机制的不健全,监督的不到位,工作规范执行不力,导致事发后无法立即追责到人。另一方面,从王某、曹某两名员工对该事件的态度,也反映出该公司对员工的思想和法制教育缺失,部分员工法制观念淡薄。

  据此,天心区检察院向该快递公司下发检察建议书,建议公司严格规范选人用人制度。快递公司随后向检察院复函,表示将认真吸取此次事件的教训,加大整改力度,完善各项管理机制。(来源:《长沙晚报》 文/彭玮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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