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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传播中伦理问题产生的原因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11日 11:01:55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摘 要:信息时代的日新月异,网络技术的突飞猛进,使得网络传播以“润物细无声”般的方式渗透到现代社会生活中,在带给人们高效便捷的同时,网络这把“双刃剑”,也引发了一些不容忽视的伦理道德问题。本文试从网络自身、社会环境、网民自身等方面找寻产生网络伦理问题的原因。

  关键词:网络传播;网络伦理;产生原因

  中图分类号:G20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2)08-0053-02

  一、网络传播中的网络伦理

  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国防部的一些人士意识到未来的战争必将依赖于通讯,设想建立一种类似“蜘蛛网”的信息系统。随之,1969年夏,ARPA网络--“互联网”的雏形应运而生。从互联网诞生于美国到现在的飞速发展,人类社会也因网络的丰富而变的精彩。人们彼此交流,在相互沟通中产生多种多样的关系,形成了社会。“网络社会”亦是如此,网民之间的互动通过文字、图片、声音、图像等,任何人都可以具有信息接受者与信息传播者的双重身份,我们迎来了一种新的传播方式--网络传播。兼有大众传播和人际传播特性的网络传播,是以计算机通信技术为基础,进行信息传递、交流的传播形式。它打破了一对一或一对多传播中的局限,是一种多对多的网状传播模式。网络以其信息的海量化、传播的快捷化、资源的共享化越来越多的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学习和工作。而网络这把“双刃剑”,在方便人们浏览信息的同时也带来了各种不确定的信息,甚至充满色情暴力等不健康的内容,由此引发了一些道德伦理方面的问题。“网络伦理”成为专家学者的关注点。网络伦理,是指人们通过网络媒体进行交流时所表现出来的各种道德关系,包括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媒体对象等等之间的关系[1]。

  二、网络传播中存在的问题

  计算机的发明是第五次信息革命的产物,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的结合缔造了网络,使其成为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最为广泛、最为活跃的信息传播载体,在网络传播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

  (一)传播内容的泛滥

  习惯刷微博看新闻,习惯MSN上互问几句,习惯左键来买需要的物品……现代人的生活似乎离不开网络,海量的信息流通、简易的信息获取是网络让人着迷的地方。信息生产、传播的过多过快,生产、传播价值取向的复杂性以及网络信息把关者的相对缺失,都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信息的不真实,使网络传播的公信力备受质疑[2]。在浩瀚无比的信息海洋中,网民一方面讶异于如此浩大的信息,同时,也要忍受资讯一拥而入的痛苦。在“眼球经济”的推动下,网站大方赚取“点击率”,绞尽脑汁只为提高人气,良莠不齐的信息繁衍而出。真实是媒介赖以生存的保证,却在网络中显得很脆弱。娱乐新闻中虚假信息泛滥,也有艺人及其经纪公司的炒作之嫌;网络经济信息中证劵信息和经营性的商业信息造假现象濒繁。商业利益的驱使,也为了迎合一些人的低级趣味,网络上亦存在着以不同形式传播的黄色图片、色情文学及不健康影片等,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以垃圾邮件为最的网络垃圾信息也是网络传播内容泛滥的表现之一。虚假信息、垃圾信息堂而皇之地出现在受众面前导致信息诈骗,目前网络诈骗主要通过网络购物、网上聊天、网络游戏等手段。北京市海淀公安还专门建立了“预防诈骗专题网”。

  (二)个人隐私的泄露

  隐私问题在网络传播中尤为值得注意。匿名使得人们的交往范围无限扩大,交往更具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匿名性是网络传播最突出的特点,也是保护网民个人隐私的有效途径,出于网络信息安全的考虑,管理者们不得不对网络信息进行监视,定期审查、以及必要时的公开,而这些势必对个人隐私权有所侵犯。在邮件、论坛、聊天等网络功能中,各种昵称、ID不胜枚举,匿名被广泛使用。通过网络匿名,网络中的侵权、诽谤等不安全事件也频频发生,匿名的滥用,不可避免的给网络犯罪造成可乘之机,给隐私权的管理造成混乱。

  人们开始普遍关心个人信息与信息隐私的披露,是网络传播成熟的表现之一。如何在保护网络匿名权与尊重网络隐私权之间取得平衡,是目前面临的道德问题。我国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即网吧实名制。时下火热的微博也要求实名制;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于2011年12月16日施行,采取“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用户在注册时必须使用真实身份信息,用户昵称可自愿选择。新浪、搜狐、网易等各大网站微博于2012年3月16日实行实名制。

  (三)传播信息不对称

  媒介对个人及社会的影响受诸多因素的制约,且媒介自诞生之日起就带有跨地域、跨国界的性质。从最初的“三社四边协议”开始媒介竞争到现在的新旧媒体竞争,直至网络霸权,西方国家一直占据着信息优势,这种优势也使其不断垄断获得利润。网络传播中,信息传播的不平等更是显而易见。传播学者针对媒介传播信息与获取信息的公平性问题提出了“知沟理论”,网络媒体不仅带来“知识沟”,更是将这一理论深层阐释,以目前的使用结果看,网络媒介已经与它的建构初衷--自由、互惠、协作--渐行渐远,造成了更大的“数字鸿沟”。数字鸿沟最早于1999年提出,又称信息鸿沟,特指信息富有者与信息贫困者之间,数字鸿沟实际上表现为一种创造财富能力的差距。

  数据显示,发达国家人口占世界总人口的17%,网络用户却占世界总量的80%。发达国家平均6.8人有一人为网络用户,而发展中国家平均440人才有一人上网。全球90%的电子商务额被发达国家垄断。美欧发达国家对信息技术的投资占全球信息技术总投资的75%。目前国际互联网全部网页中有81%是英文的[3]。我国网络伦理研究集中于网络侵权、网络沉溺、信息诈骗等;西方国家的研究除基本理论探讨,如网络伦理的哲学基础、学科归属等外,还涉及到:网络知识产权、电子监视、网络安全、黑客伦理、全球伦理、电子商务伦理等。网络伦理的研究在西方国家起步早,速度较快。

  三、网络伦理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网络自身的性质

  互联网作为一种新媒体改变了媒介和受众的关系,使垄断性的媒体变得大众化,离散结构、没有中心和界限,不受任何组织机构控制,加上运行数字式和虚拟化,网上交往以字符为中介,故网络使世界变得透明了[4]。网络和现实的最大区别就是虚拟性和隐蔽性,而这也是诱发网络伦理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在网络上的活动没有来自现实中的约束,网民享有宽泛的自由和独立意志;二是在匿名的前提下,受众在放松的状态下发表自己的观点和见解。因而,网络成为人们宣泄情绪和猎奇的最佳场所,越来越多的人也把它作为寻求隐私嗜好的不二选择。

  网络自身的无地域性即开放性也是诱发网络伦理问题的又一原因。全球互联网自20世纪九十年代进入商用以来迅速拓展,俨然成为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信息设施。国际电信联盟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底,全球网民数量达20.8亿,手机用户数量达52.8亿。宽带接入成为主要上网方式。我国互联网的发展起步晚于国际,但进入新世纪以来,快速发展。2012年1月16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12月底,中国网民达5.13亿,全年新增5580万。网民在电脑前,就可以和世界上任何角落的人无障碍沟通,浏览来自全球的信息,伴随着交往内容与方式的多变,人们的社会关系、道德关系也随之复杂,在这种情况下,难免会出现与本国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现象。

  (二)社会环境的影响

  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有着错综复杂的关系。1.网络社会中的主体同时是现实社会中的主体。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的缩影,具备现实社会的某些功能,但又不全一致。因此,现实社会中的矛盾和纠纷也会投影到网络中,产生一系列的问题,甚至还会颠覆已存在的传统人际关系,造成反社会反现实的倾向和行为,例如,多角网恋等问题不断给伦理道德带来困惑和挑战。2.现实生活中道德内容缺失和道德标准模糊。当网络中产生伦理问题时,不能简单的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内心信念来进行道德监督,究其原因,我们还缺乏合理的道德体系来认知,自觉形成的道德标准还有待完备。3.国家有关立法的缺失。目前,我国有关互联网的法规条例正在不断完善,但有关互联网安全的法律法规为数不多,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以及2005年11月2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已于2006年3月1日施行。对于瞬息万变的互联网发展而言,这些显然是不够的。

  (三)网民自身的因素

  网络究其本身也只是工具,人才是使用工具的主角,作为网络的道德主体,在网路伦理问题产生方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虽然因网络技术的并非完美而产生各种问题,但现代人的生活依然不能摆脱对网络的依赖。我们不能因为网络伦理问题的产生,而“讳疾忌医”的拒绝、脱离网络。所以,只要有人在使用网络这种媒介,就必须正视网络问题,除此之外,网络道德作为规范和原则是(道德)认识的产物,是社会意识形式之一,也就是说,网络道德认识主体的心理结构是社会文化(包括网络文化)的各个方面的内在化和积淀,它们融化在道德认识主体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生活态度及至知识、意志和情感之中[4]。我们要不断完善现实生活中的道德体系,用来指导规范网络传播中产生的各种问题。

  网络中“人肉搜索”的出现、蔓延,依赖裂变式的传播方式,被催化和放大。这种“集合行为”不受社会生活中规范的约束,是一种人数众多、无组织的自发式群体性传播。网民在主动搜索和获取信息时,也应具备“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删选信息的能力,让信息更好为我所用,这就是“媒介素养”。很多网民的媒介素养不高,对信息准确性判断不够,乃至对信息传播造成的后果考虑欠缺,导致网络传播的信息泛滥。“人肉搜索”在网民中传播力量不断壮大,不免产生消极影响,对人对己带来伤害。对于人肉搜索的研究已经很多,这里不再赘述,但加强网民的“媒介素养”迫在眉睫,使其与媒介尤其是网络的发展相适应。(来源:今传媒 文/孙  莹 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参考文献:

  [1]钟瑛.论网络传播的伦理建设[J].现代传播,2001(6).

  [2]邓晓旭.网络传播价值体系论[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6).

  [3]数字鸿沟[OL].科技中国,www.techcn.com.cn/index.php?doc-view-118640.html.

  [4]朱银端.网络中的伦理问题、原因与对策[D].浙江大学,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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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网络传播伦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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