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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会研究服务局”:《数字贸易与美国的贸易政策》(全文)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06日 09:35:08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近日,美国“国会研究服务局”(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公布《数字贸易与美国的贸易政策》研究报告报告指出,数字贸易在全球经济和贸易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但多边贸易协定并没有适应数字贸易的复杂性,强调美国国会应在塑造全球数字贸易政策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应对日益增长的贸易挑战。以下是报告涉及中国的内容。

  中国电子商务发展概况

  中国的数字贸易既给美国创造了不少机遇,又带来了重大挑战。根据中国政府的统计数据,截止2015年12月底,中国国内共有6.88亿互联网用户,包括6.2亿移动互联网用户。据E-Marketer(一家专门研究数字贸易问题的研究公司)估计,2014年,中国的电子商务销售额达6720亿美元(几乎是美国的两倍),并预计到2018年,这一数字将激增至1.6万亿美元。E-Marketer还估计,中国的跨境电子商务销售额将从2014年的301亿美元增长至2016年的858亿美元,到2020年将达到1577亿美元。虽然许多美国企业可以从中获益,但同时也不得不面临诸多挑战。

  互联网治理

  2015年12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一次演讲中提到,国际社会应尊重个别国家的互联网主权,允许它们选择各自的互联网发展道路、互联网治理以及互联网政策。对于许多观察者而言,习主席的言论代表着中国政府希望加大对互联网的管控,对那些希望进入中国市场的美国互联网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2016年度《国家贸易评估报告》指出,“过去10年来,中国审查跨境互联网流量的做法对外国提供者造成了严重的负担,既损害了互联网网站自己,又损害了那些依靠网站做生意的用户。”

  过去一年来,中国试图直接屏蔽网站的做法似乎不断恶化,全球前25大网站中的8家网站已被中国屏蔽,包括谷歌(Google)、推特(Twitter)、脸书(Facebook)、Youtube、纽约时报等。2016年4月,中国互联网监管者突然宣布关闭苹果公司的“iTunes电影”、“iBooks商店”以及“迪士尼生活”服务,充分体现了中国互联网市场的不可预测性。

  知识产权盗窃

  中国被认为是全球最大的知识产权盗窃国。据2013年5月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中国的知识产权盗窃每年导致美国损失2400亿美元。中国也被认为是网络盗窃的主要国家之一,包括由中国政府部门对美国商业秘密开展的网络盗窃。2014年5月,美国司法部指控中国人民解放军对美国企业开展网络间谍活动,盗窃专有信息提供给中国的国有企业。2015年4月,奥巴马总统签署行政令,授权对“参与重大网络恶意活动的人和组织”进行制裁。

  2015年9月,在习主席对美国开展国事访问前夕,奥巴马政府正考虑对中国的网络盗窃行为进行制裁,此举差一点导致习主席取消国事访问。中国派了一支代表团赴美专门商议此事,在习主席国事访问期间,双方达成一致,表示“任何一方均不得开展或蓄意支持知识产权(包括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信息)的网络盗窃行为,旨在为企业和商业部门创造竞争优势。”双方还同意定期举办网络问题高层磋商会议。

  信息和通信技术(ICT)新限制

  根据USTR2015年度中国履行入世承诺的相关报告,虽然中国政府已在中央和地方层面将自主创新和政府采购相脱钩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将自主创新和政府采购相挂钩的做法仍在其他领域盛行。

  许多外国企业都对中国政府近期颁布的关于ICT的法律法规心存顾虑,这些法律法规以国家安全为由限制了外国ICT企业的市场准入。一些法律法规称,关键的信息基础设施应“安全可控”,但这一表述十分模糊,没有得到中国当局的精确定义;还有一些法律法规规定应鼓励中国ICT产业的自主创新,或要求外国企业移交专有信息。美国商务部表示:

  这些政策将会对那些试图将ICT产品销售至中国的美国企业造成长期损害,据估计,中国的潜在市场将达到4650亿美元。这些政策还将显著增加外国ICT企业在中国的经营成本,使这些外国企业无法向中国市场提供技术先进和可靠的ICT产品。

  此类限制将对美国的ICT企业产生严重影响。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美国出口至中国的ICT产品和服务(或由ICT产品和服务带动的出口)达128亿美元。中国最近通过的影响外国ICT企业的法律法规罗列如下:

  2014年,中国银监会公布了《关于应用安全可控信息技术加强银行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对银行信息技术安全设备(如现金取款机和智能芯片)做了规定,包括加密和披露源代码条款。该《指导意见》强调开发本土技术的重要性,并要求银行部门具备“安全可控的信息技术”,其目标是2015年为15%,到2019年不低于75%。在2015年6月的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上,中国同意银行业的ICT法规“是非歧视性的,不会施加国别要求,并以透明的方式制定相关规则”。

  2015年7月颁布的《国家安全法》强调了国家的角色。该法第24条规定,“国家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加快发展自主可控的战略高新技术和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加强知识产权的运用、保护和科技保密能力建设,保障重大技术和工程的安全”;第59条规定,“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

  2015年10月,中国保监会公布保险业网络安全新规,该规定要求保险公司采用“安全可控的技术”、数据本地化要求、使用国内加密的产品和系统。2016年6月1日,28家企业联名向保监会主席致函,称该规定“将会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对外国提供者构成武断无理的歧视”。2016年6月2日,美国在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上提出抗议,称此举将给中国的保险企业创造优势,使外国企业处于不利境地。

  2015年12月,中国颁布的新《反恐怖主义法》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原先,中国政府要求经营者提供加密代码,并在中国国内的服务器上存储当地用户数据,但这些条款还是在最终版本里被删除了,这部分是由于受到奥巴马总统的强烈批评,认为此类规定“将强制所有外国企业,包括美国企业,接受中国政府的规定,使得中国政府可以窥探和跟踪所有用户的信息数据”。

  2016年11月7日,中国通过了新《网络安全法》,该法旨在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但同时也对外国企业施加限制。第15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国家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第23条规定,“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第37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中国美国商会2016年11月7日发布的一份声明表示,新《网络安全法》在“改善安全方面并没有太大的用场”,只会“给贸易和投资造成壁垒”。其他批评人士认为,该法太过宽泛和模糊,互联网企业不知该如何与政府机关开展合作,给互联网企业造成新的限制。

  中国的“十三五规划”以及其他政府声明均列出了一系列旨在促进ICT和其他高科技部门(如半导体)自主创新的方案。

  “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USCBC)2016年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79%的人士担忧中国的数据和信息技术安全政策,包括其对每天商业活动的影响。美国商会的报告认为,中国打算“排斥外国ICT提供者”的决定将使中国GDP每年减少1.77%至3.44%,或至少2000亿美元(基于2015年GDP),到2025年将导致至少3万亿美元的经济损失。

  中美双边投资协定(BIT)谈判

  2008年,中美两国启动双边投资协定(BIT)谈判,旨在鼓励和提供互惠的投资保护,增进双边经贸关系。2013年,中国同意与美国启动“高标准”的BIT谈判,包括向外资开放新部门,给予美资企业国民待遇。中国还同意以负面清单的方式开展投资自由化谈判,即只有在协定中列出的行业才不对外开放,其他部门都对外开放。许多分析人士认为,BIT将显著增强中美双边对外直接投资(FDI)和贸易流量。如果最终达成BIT,将给从事数字贸易的美国企业创造大量的机会。但是,USTR在其中国履行入世承诺的报告中提到,虽然中国正全面致力于BIT谈判,但“并没有下定决心完全消除投资限制,成功达成BIT谈判”。特朗普政府是否会继续BIT谈判目前仍是未知数。

  正如美国与欧盟或中国的谈判所表明的那样,数字贸易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国际标准,各个贸易协定对数字贸易谈判的议题也并不一致。

  “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一份关于数据保护的报告指出,社会与文化的不同将影响各国监管隐私的方式,这会对贸易产生一定的影响。UNCTAD在评估全球的隐私和数据流动制度时指出若干核心共同原则:开放、收集限制、使用限制、安全、数据质量、访问和更正、问责。报告建议各种不同的协定或机制朝着国际协调或兼容性的方向迈进。

  尽管UNCTAD列出了若干核心原则,但各国政府在制定政策时仍面临许多挑战。“经合组织”(OECD)列出了三个潜在矛盾的互联网经济政策目标:(1)利用互联网;(2)促进互联网内外的竞争;(3)保护消费者和隐私。(来源:上海WTO事物咨询中心 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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