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2014年7月,深圳罗湖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邓某、李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邓某系深圳市誉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及公司负责人,李某系运营总监,负责公司客服管理、技术维护等工作。该公司在2013年6月19日创建“东方创投”网络投资平台,向社会公众推广其P2P信贷投资模式,以提供资金中介服务为名,承诺3%至4%月息的高额回报,通过网上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5年7月,江苏如皋人民法院认定木某、黄某构成集资诈骗罪。木某、黄某通过其注册的“优易公司”及“优易网”,于2012年8月18日—12月21日期间,在如皋市某亿丰商城内,以从事中介借贷为名,在未取得金融业务许可的前提下,编造“优易公司”系香港亿丰公司旗下成员,谎称亿丰商城商户需要借款,在“优易网”上发布虚假的借款标,以高额利率为诱饵,向45名被害人合计非法集资2550万元。在借款人不知情且其无归还能力的情况下,被告人将绝大部分集资款通过某投资公司配资投资期货、炒股,最后共亏损1259万元。(来源:iefinance 文/陶光辉 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