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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清城区2015年电商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30日 09:57:22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清远《清城区2015年电子商务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清城区电子商务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有效推动我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根据《关于印发清城区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城区府办发[2015]27号)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电子商务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从清城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专项预算资金中安排,每年扶持资金总额为200万元,其中175万元由清城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开征集电子商务扶持项目进行竞争性分配;25万元由电子商务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全区性、重大的电子商务活动的组织、宣传推广。专项扶持资金主要采取“事后奖励”和“事后补助”方式,用于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建设,推动我区电子商务良性发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清城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清城区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清城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公示,确定扶持企业名单及金额,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清城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透明规范、突出重点择优扶持、注重绩效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五条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为在清城区域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经营、依法纳税、财务管理规范的法人企业和机构。主要是: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应用等企业(以下简称电商企业)及电子商务行业协会。

  本实施细则所称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是指运用互联网或移动通信为企业、单位、或个人开展电子商务提供专业的公共与增值服务,并部分或全部实现在线撮合、网上交易、在线或移动支付等服务功能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是指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

  第三章 电商企业扶持政策

  第六条电子商务平台业绩奖励

  (一)奖励条件:申报年度取得的平台会员费、技术服务费、营销推广费、培训费等服务收入达到50万元以上,且网络交易额达到200万元以上,且位居本次同类申报企业前3名。

  (二)奖励标准:前二名申报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第三名申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七条电子商务应用企业业绩奖励

  (一)奖励条件:申报年度网络交易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且位居同类申报企业前3名。

  (二)奖励标准:前三名申报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八条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运营企业业绩奖励

  (一)奖励条件:经清城区人民政府认定或规划建设的特色产业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或集聚区。

  (二)奖励标准:给予园区运营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九条新注册电子商务企业投入补助

  (一)补助条件:2015年1月以后在清城区投资设立的电子商务企业,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上,从注册登记日起年度内实际投资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投资额主要指开展电子商务的软硬件设施设备购置、办公用房的装修费或租赁费等),且位居同类申报企业前5名。

  (二)补助标准:前二名申报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第3至5名申报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条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经费补助

  (一)补助条件:依法在清城区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子商务相关协会,给予经费补助。

  (二)补助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助经费5万元。

  第四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十一条本专项资金在2015年度内定期组织申报和受理,具体的受理与申报截止时间以当年受理申报通知为准。受理申报通知以正式行文及网上公告等形式发布,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均可申报。

  第十二条申请清城区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基本条件如下:

  (一)申请企业必须是清城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电子商务行业企业。

  (二)申请企业必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申请企业近年来无违法以及无涉及重大法律纠纷。

  (四)申请企业需提交由法人代表签名的材料真实性承诺函,对弄虚作假的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申请专项资金奖励或补助的企业,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本情况资料

  企业的营业执照或民间组织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若平台类企业还需提供网站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ICP备案复印件。

  (二)当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上述申报材料能提供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必须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需提交原件核对。

  第十三条申请专项资金奖励或补助的程序

  (一)申请企业根据当年申报通知要求,认真填报申报材料。

  (二)申请企业将书面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统一用A4纸一式五份装订成册,连同电子数据报送到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查。受理单位对申报的材料进行书面形式审查和审核汇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申报材料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材料审核和资金拨付程序

  (一)清城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区府办、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科协、区农业局、区供销社、区工商局、区团委等组成评审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核准,主要审核申报企业是否符合奖励或补贴条件,拟定具体的奖励和补贴金额等。

  (二)评审结果及企业拟扶持金额应在清城区人民政府网上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确定企业扶持名单及金额后,将审核无误的资料送区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

  当年度扶持申请数量和金额超过财政安排的资金预算额度时,将实行竟争性分配。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清城区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应加强项目资金的核算和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申请企业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项目检查和审计监督,定期提供有关企业统计数据,发现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除按原渠道追加项目资金外,还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规定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取消其三年内申报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清城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清城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在2015年12月31日前有效,自发布即日起实施。(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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