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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网购相机名实不符获三倍赔偿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4日 09:44:47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靳先生发现网购的相机功能与网页介绍不符,将电商诉至法院。通州法院昨日通报,该院判决电商返还购机款4000余元,并三倍赔偿靳先生12861元。

  据介绍,2015年5月20日,靳先生在某电商网站购买了三台三星数码相机,一共支付现金4287元。网页销售页面包装及参数列表宣称该款相机支持蓝牙并有取景器,但实际买到的商品在使用时并未发现具有蓝牙功能,也不具备取景器,说明书上也未写明支持蓝牙和具备取景器。

  靳先生随后咨询三星厂家客服,证实该型号数码相机从未具有蓝牙功能也不具备独立的取景器。靳先生便向电商客服投诉此事,电商网站随即修改了网页参数,承认之前网页有误,但对于靳先生的合理惩罚性赔偿要求一直拖延,靳先生认为该电商的行为构成欺诈,将电商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查认为,电商在网页上宣传涉案数码相机支持蓝牙并有取景器,而其销售给靳先生的该款相机却不具有蓝牙功能和取景器,行为特征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可以认定具有欺诈消费者的故意,构成销售欺诈。

  对于庭审中电商辩称涉案相机自带更先进的功能,法院认为,虽然电商所说的WiFi功能和NFC功能都可用于数据传输,但不能必然替代靳先生对蓝牙功能的需求。最终,法院支持靳先生要求返还购机款4287元和三倍赔偿12861元的诉讼请求。(来源:《北京日报》文/刘可 梁睿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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