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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以法治促进辽宁电子商务发展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07日 15:16:39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辽宁省服务业委与艾瑞咨询集团联合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我省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达到3180亿元,同比增长23%,高于全国同期22.6%的增速。目前,我省正在全力打造以浑南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为主的“一个中心、三个基地”电子商务战略,沈阳市成为国家第二批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县域层面上,瓦房店市总投资32亿元的东北电商城投入建设。个体层面上,辽宁电商店主群体不断扩大,仅在淘宝上直接就业者就超过4万人。但不可否认,我省电子商务发展也面临着种种挑战和障碍,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法治环境支持不足。

  综观国内外电子商务发展突出的国家和地区,良好的法治保障是成功的必要条件。因此,我省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需要法治建设为其提供保障和支持。

  立法方面政府要加快作为

  电子商务是以商务活动为主体、以互联网为基础、以电子化方式为手段的商务交易过程。电子商务具有互联网新技术的特点,同时具有商务领域的纷繁复杂性。我省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规划主要是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启动了电商四年行动计划,但是缺少针对电子商务的专项发展规划,更缺乏相关法律。电子商务在实践中表现为不同模式和不同类型,因此,相关立法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区分,不应简单采用“一刀切”的规范模式。借鉴国内外的经验和教训,根据电子商务的特性,从立法原则上看,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要注意协调性、体系性与开放性。互联网没有地域和国界的限制,电子商务是跨地区的商业模式,因此,尽管立法是适用本地的地方法规、条例,但是法律在规范电子交易的同时,不能人为造成其割裂与封闭,而应以原则性指导为主,不宜过于量化。

    从立法目标来看,电子商务立法的目的是促进电子商务健康良性发展,因此,初期重点在鼓励相关电商主体、金融机构、认证机构使用新技术提升服务,促进技术和市场发展,中期重在提高消费者保护与电商相关主体的责任分担。在立法内容中,应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与可操作性。明确电子商务的交易环节、程序;规范运营方、服务方和支付方的权益;保障电子交易的安全性,避免网络欺诈;保护消费者的知情、隐私、公平交易等权利;明确主管部门,规范工商、公安、税务等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权限。

  执法方面政府要加大力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制定良好的法律法规需要有效的执行才能实现立法目标。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是较为原则性的规范,很多方面的行政权限无法细致划分,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较大范围的行政自由裁量空间。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就可能造成执法时出现偏差,背离法律的初衷,可能出现“附加执行”、“替代执行”、“选择性执行”等情况。

    因此,严格执法是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能够发挥作用的根本所在。为电子商务运行创造良好、规范的生态环境需要执法过程中管理部门各司其职、依法行政、有效协调。一是管理上简化审批程序,为电商发展开拓更为广阔空间与便捷途径。电子商务不仅仅是电子交易,正逐步形成产业带动性强、辐射面广的产业链。产业链发展模式一方面要求政府部门依法简政放权、激发各主体活力,另一方面要求加大对电子商务的监管力度。作为新的产业模式,其间出现的问题可能是监管部门未曾遇见的,因此,在监督检查中各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及时沟通有关情况,对违法违规的电商主体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

    二是建立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机制,设立专门的救济机构和渠道,使电子商务过程中产生的纠纷能够公平、公正、及时地得到解决。比如,建立在线争议解决机制。这是一种新型的权利救济方式,具有开放性、低成本、解决问题方式灵活等特点,符合电子商务自身特点与发展需要,能够有效弥补受空间距离限制的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不足,为电子商务诚信交易环境建设提供重要支撑。三是提高法律执行者的能力和素质。一方面,电子商务作为现代科技发展的积极成果,科技含量较高,因此在执行相关法律时,常常需要较高的能力和素质,另一方面,执法者不仅业务能力要提高,同时要具有法律信仰。法律应作为至高无上的行为准则,执行者应带头尊重事实、服从法律,维护公共利益和人民权益。

  法律监督方面政府要广开渠道

  对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至少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法律是否得到有效执行的监督,亦即对法律执行者的监督;二是对法律是否得到有效遵守的监督,亦即对网上经营的社会监督。对于执行者的监督应该包括司法审查、组织约束和第三方监督。司法审查是控制行政裁量权滥用的有力和有效手段;组织约束是一种对权力运行程序的完善,程序可以防范恣意,通过规则使行政组织内部的各要素、各环节之间形成有机联系、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实现对权力的有效监督;第三方监督包括来自媒体和公众等的政府外部监督,可以为执行者提供全方位客观公正的是否依法行政的评价。

    对网上经营的社会监督是基于电子商务发生空间的虚拟性,政府行政部门对网上经营是否遵守法律的监管存在困难。公众是电子商务发生过程的全程参与者,对法律是否被遵守有着更直观更详尽的了解。政府扩大公众参与电子商务相关法律的监督工作,更有利于形成全社会的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促进我省电子商务在规范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我省电子商务尽管起步晚,但是发展空间广阔,只要汲取其他地区的发展经验,以法治为基础,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就会以更加成熟的发展思维和理念推动我省电子商务进入良性高速发展的快车道。(来源:辽宁日报 文/李倩 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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