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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串货”快递加盟商索要保证金被驳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07日 09:45:30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因快递“串货”,陈某被北京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解除特许经营合同。陈某要求返还营业额业务保证金等费用未果,遂将物流公司告上法庭。记者近日获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驳回陈某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物流公司返还陈某租车费、承包费、系统使用费共计1.7万余元的判决,并未支持其要求物流公司返还保证金的上诉请求。

  所谓“串货”,是指快递公司除以自己的品牌进行收件、派件、送件业务外,还同时承接其他快递公司的业务。近年来,各家快递公司都严禁加盟商“串货”,一是为了保证能更好地树立自身的品牌形象,二是考虑到如果允许“串货”,就会有多家快递公司为同一消费者提供快递服务,造成市场混淆,一旦出现物件丢失损坏等情况,难以分清责任。

  陈某诉称,2013年1月24日,他与物流公司签订承包合同,使用该公司名称经营快递业务。合同中约定,陈某应当维护物流公司的声誉,如发现陈某使用物流公司工作单承揽业务,而未通过物流公司转运的,物流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并扣除全部保证金。合同签订后,陈某向物流公司交纳了7万元营业额业务保证金及加盟费、系统使用费等。2013年8月19日,物流公司与陈某解除合同。

  陈某认为,双方合同解除后物流公司应退还自己营业额业务保证金、剩余5个月的相关费用以及此前应由自己收取的账款。故请求法院判令物流公司返还7万元营业额业务保证金、9146元租车费、8334元承包费、420元系统使用费及1.2万元扣押的账款。

  物流公司辩称,公司有严格的操作流程、规章制度,要求快递按流程、制度只能做公司自己的快递业务。2013年8月,物流公司客服收到客户对公司的投诉,反映陈某经营的站点不但从事公司的派送业务,还配送其他快递公司的物件。公司于2013年8月16日、18日例行检查时在陈某站点发现了大量其他公司的快递单,证明其严重违反了物流公司操作流程,故提出与陈某解除合同。因此不同意陈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陈某及物流公司均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北京市二中院审理期间查明,2013年8月17日,在物流公司发现陈某经营的站点同时还接收其他快递公司的业务时,当场向其指出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原则规定,陈某也当即表示以后不再接收了。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陈某与物流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的性质,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合同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鉴于双方已达成协议解除合同,法院予以认可。对于陈某要求物流公司返还其保证金的上诉请求,双方在涉案合同中已约定在管理过程中公示的各项管理规定和发文是合同的有效补充,与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来源:《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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