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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从淘宝事件看互联网商业新秩序的构建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19日 09:39:25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最近,淘宝商城事件闹得沸沸扬扬。淘宝商城为规范商家经营行为,单方面宣布将商家的技术服务年费由过去的6000元提高至3万元和6万元,此举引起大批商家特别是中小商家的强烈不满,约7000家中小卖家对大卖家进行攻击,实施“拍商品、给差评、拒付款”的恶意操作行为,导致这些商家的大部分商品下架“被拍死”,淘宝商城一度陷入瘫痪。

  如果单纯从商业目的来看,淘宝商城的这一行为并无可厚非,在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淘宝商城出于提高门槛、升级质量或是盈利的目的,采取了“涨价”的手段,这是商业领域的惯用手法,于情于理都说得过去。然而,淘宝商城由于忽略中小商家的利益,单方面、大幅度提高准入费用而引发大面积网络围堵,就不再是简单的商业行为,因为它破坏了原有的商业生态。这就引发我们对一个问题的思考:我们该如何构建互联网商业新秩序?

  现有的互联网商业秩序积弊已久

  互联网的诞生对人类的影响无疑是重大的而深远的,它改变了我们的商业环境,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也促进了生产力的巨大进步。但是互联网的“野蛮生长”也带来种种问题,其间夹杂的无序竞争、泡沫、欺骗等现象屡见不鲜,到了近几年似有愈演愈烈之势。去年9月爆发的“3Q大战”牵动亿万人的神经,在“艰难的决定”的背后,人们见证了互联网大佬们一场没有流血的战争,从此也引发对于互联网商业秩序和用户权益保护的大讨论。发迹于2010年的“千团大战”也让人们看到了资本对于团购网站的疯狂追逐,在利益的驱使下,虚假宣传、钓鱼、品质打折等乱象丛生,团购网站最终由虚假繁荣开始走向泡沫破灭。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最近的“淘宝商城”事件再一次牵动人们紧张的神经,商家的声讨、媒体的质疑、消费者的关注将淘宝商城这个国内B2C的标杆企业推到风口浪尖,再次引发社会对于互联网商业秩序的探讨。这些现象的起因和内容都各不相同,但问题的实质则是相同的,那就是国内互联网商业秩序的落后、混乱。

  由于网络监管的落后和相关制度体系的缺位,互联网行业一直处于无序竞争的状态,因此出现市场垄断、技术异化、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等问题在所难免。但这种现状如若放任自流,带给我们的可能是灾难性的后果。

  和谐共生的商业秩序才是理想的商业秩序

  什么样的商业秩序才是理想的商业秩序?笔者认为,和谐共生的商业秩序才是理想的商业秩序。所谓和谐共生的商业秩序,就是商业价值链的各个环节,包括企业、消费者在内的主体,能够参与商业规则的制定,能够共享商业利益,同时又有利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的商业秩序。

  商业规则的制定不能是一家独大

  从事商业活动需要一套合理的商业规则,但商业规则的制定不能是一家独大,否则就有可能演变成“霸王条款”,其它主体的利益就有可能遭到侵害。反观“淘宝商城事件”的初始阶段,淘宝商城单方面提高商家的准入费用,就是典型的“一家独大”,淘宝认为,凭借自己多年来的苦心耕耘培养出来的消费群体和品牌价值,认为话语权在自己手上,因此涨价是理所当然。但是淘宝商城显然低估了中小商家的力量,最后的结果表明,这种手法行不通,淘宝商城不得不调整策略。

  以消费者利益为根本导向

  消费者是起到决定作用的力量,互联网商业活动,必须以消费者的根本利益为导。一些企业为了经济利益不择手段,不惜牺牲消费者利益,这种企业可能会获得短期的利润,但从长远来看,必将遭到市场的唾弃。对于充分竞争的市场而言,建立以消费者利益为导向的商业秩序尤为重要。关注价值链各个环节主体的利益

  互联网是一个有机的生态系统,涉及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包括供货商、渠道商、消费者等,每一个环节的利益不可小视。关注各环节主体的利益,发挥各环节主体的力量,实现利益共享、商业共赢,这是现代商业社会的不二法则,也是互联网商业的重要法则。构建一个基于对话、透明及互相尊重的贸易活动伙伴关系,这是和谐共生的互联网商业秩序的必然要求。

  新的商业秩序的构建需要具备两个必要条件

  和谐共生的商业秩序的构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充分竞争、公平交易、鼓励创新的制度环境,二是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并且有组织性,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充分竞争、公平交易、鼓励创新的制度环境。充分竞争是新的商业秩序的首要条件,垄断的市场环境是不可能产生公平的交易秩序的。互联网是一个快速增长的行业,我们鼓励企业做大做强,但做大做强不是为了垄断。现在不少企业抱着这样一种心态,我发展壮大了,成了老大,集聚了各方面的优势资源,我就掌握了话语权,就可以主导商业规则,从企业自身的发展来看没什么问题,但从整个商业生态来看却是不可取的。公平交易旨在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建立一个基于对话、透明及互相尊重的贸易活动伙伴关系,实现行业的健康发展。新的商业秩序需要持续不断的创新,因此,需要构建鼓励创新的制度环境,包括鼓励企业在商业模式、竞争手段等各个方面实施创新。目前互联网企业不乏创新,但总体而言,创新力远远不够,简单抄袭、模仿等随处可见,竞争手段也较为单一,动辄以涨价为手段。

  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并有组织性。互联网行业是一个由多方利益主体构成的利益链条,只有当各方的利益主体的力量足够强大的时候,其正当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障。通常而言,一个阶层的组织化程度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这个阶层的博弈能力,组织化程度越高,博弈能力越强,越能争取到更多的权益。就目前互联网的格局而言,需要加强中小企业、普通消费者等弱势群体的组织性,提高其与商业企业的谈判和博弈能力。

  新的商业秩序的构建需要多方努力

  和谐共生的商业秩序,绝非一方之力,需要发挥政府、行业协会、企业等多方的力量,共同参与,共同推进。

  政府:制度体系设计义不容辞

  在互联网的发展大潮中,政府扮演着制度创建者和秩序维护者的角色。目前来看,互联网、电子商务法律制度体系的欠缺是互联网竞争无序的重要原因,因此,要加强相关的立法工作和制度体系构建工作,尽快制定和颁布《电子商务法》、《网络零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形成第三方交易平台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完善市场规则,明确电子商务各参与主体的权利、责任、义务关系,同时,建立健全经济纠纷调解体系,促进电子商务乃至互联网的健康持续发展。

  行业协会:发挥自律、维护、校正的作用

  作为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企业的自律性组织,行业协会在信息传递、沟通协调、行业自律、行业监督、推动行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我国互联网行业协会缺乏,行业协会的作用有限,制约了互联网行业的规范发展。尽管成立了中国互联网协会和地方性的互联网协会,但在维护企业利益、协调沟通、行业监督等方面的作用十分有限。因此,建立健全行业组织体系,发挥行业协会的自治作用,显得十分必要。

  企业主:商业价值观由“小我”向“大我”转变

  企业作为互联网的发展主体,需要加强自律。最为迫切的,是要转变商业价值观,从传统的“小我”走出来,向“大我”转变。即树立一种“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发展观,在商业活动中,不仅仅考虑自身的利益得失,还要考虑消费者和其它各方的利益,树立社会责任意识,实现可持续发展。(文/黄知才 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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