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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微博时代新公民运动中公民的权利特点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09日 10:12:26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摘要】2011年,网络社会热点有愈演愈烈之势,使其逐渐形成一场新的运动——新公民运动,在这场运动中出现了一个新的群体——新公民。随着新媒体的发展,我国的新公民形态逐渐从现实走向网络,开展了一场与中国社会博弈的新公民运动。有人评价说微博将成为媒介批评的新阵地,是构建公共领域的平台,是我国新公民运动的“新战场”。微博在我国的诞生和发展,极大地满足了人们的话语权和知情权,掀起了一场新的公民运动,新公民由此诞生。本文试在微博时代背景下,探究微博在新公民运动中公民的权利特点。

  【关键词】微博时代;新公民运动;新公民权利特点

  回顾2011年微博大事件,如“空巢老人事件”、“微博打拐事件”、“微博私奔事件”、“甬温高铁事故”等,这些事件经过网络,特别是微博的推动后,它们的影响范围大、公众参与程度高、社会反响强烈。这些特征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了公民运动的特点。本文在微博时代背景下,试分析新公民运动中公民的权利特点。

  一、微博的时代背景

  简单地说,微博就是一种允许用户即时更新简短文本(通常少于200字),公开发布的博客形式,允许任何人阅读或者只能由用户选择的群组阅读。从微博的发送特征来看,微博客具备了4A的元素(Anytime,Anywhere,Anyone,Anything),成为一种流动的互联网装置。[1]

  我们处在微博不断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微博的草根性很强,其对用户的技术要求很低,并且可以随时随地分享你的信息。微博的这些特点让越来越多的中国公民参与其中,逐渐形成了一个大的虚构化的新群体。

  二、中国新公民运动中公民的界定及特点

  (一)新公民运动中公民的界定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新公民运动中的公民(以下简称新公民)则与其在一定程度上有本质上的区别。先从新公民运动的定义来引入,新公民运动源于中国的公民运动。本文所理解的新公民运动,即在网络背景时代下,公民运动的网络化,指一部分网民,以网络为平台,针对某一个社会热点或者基于同一个目的、兴趣而迅速集结在一起,在网络上表达自己的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事件发展的网络社会行为。由此可以得出,新公民即网络背景下新公民运动的参与主体。

  在新公民运动中,新公民是信息流动的动力,是意见交流的桥梁,同时也是传播信息的载体。他们根据自己的意向在微博中发表自己的言论形成自己的特点。

  (二)新公民自身的特点

  1.相对虚拟化

  由于网络匿名性的特点,新公民运动中的参与主体都是虚拟的公民。在微博中,你不知道博主的真实身份、真实年龄、真实性别,他的一切资料都可能是虚假的。匿名性成为现今网络的最大特点,同时也成为新公民运动的最大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匿名性让公民更能畅所欲言,为新公民在自己的微博上敞开言论提供了条件。新公民相对虚拟化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开启了新一轮的言论自由之风气。

  2.身份由信息接收者转为信息发出者

  在传统的大众传播中,公民一般来说都是信息的接收者,但是在微博时代,新公民同样也是信息的发出者。例如“甬温高铁事故”中,虽然各大媒体都对其进行了报道,但现实中的公民却很少对此做出反馈,更不用说传递信息了。但是在微博时代背景下,许多新公民在自己的微博上对其进行了全程报道,并及时向公众报道最新情况。且有不少港澳台同胞在其微博中向遇难者志哀,这些新公民来自五湖四海。在一定程度上新公民发送的信息,它所涉及的范围、地域极其广阔,只要有互联网的地方,就可能有新公民发送信息。

  3.参与目的不一致

  微博时代,公民参与新公民运动并非都怀着相同的目的,有的是为了正义,有的是为了自己,有的仅仅是发表自己的看法。以“小悦悦事件”为例,案发后一周内,全国各大网站、媒体开始追踪报道。在腾讯微博、新浪微博上每天有数千万的留言。有的新公民对这件事进行理性的分析和探讨,有的新公民言辞偏激。这些新公民所处的角度不同,对问题的看法也不同,所以他们在参与这次新公民运动中所表现的目的性也不一样。

  三、微博时代新公民运动中公民的权利特点

  (一)微博在新公民运动中的作用

  微博是一把双刃剑,在新公民运动中显示巨大传播价值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信息的不确定性、内容的虚假性、舆论的爆炸性,影响微博公信力的形成;微博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人的控制和异化,不仅存在“活粉”、“水军”等用户,还充斥着“口水信息”。本文将从正反两方面来探究微博在新公民运动中的作用。微博助推意见领袖的形成,具有强大的舆论动员作用,议程设置归权于民,微博聚拢民意,提供平等的发言权,草根与精英实现自由对话。同时,其也给新公民发展带来了新的问题。如新公民在微博中公信力的缺失,且微博的价值也大打折扣,现实生活中玩转微博不仅会影响公民的日常生活,同时也影响着他们的理性思维和文化创造力。

  (二)新公民的权利特点

  微博时代,新公民的权利是在现实中公民的权利中引申而来的,有传播权、监督批评权、匿名权。其特点如下:

  1.新公民传播信息速度快、范围广

  在郭庆光《传播学教程》中,传播权(the right to communicate)是构成社会的每个成员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在传统上表现为自由或言论自由的权利。[2]微博时代背景下,新公民的传播权指针对最近发生的或者已经发生的事件,不仅可以在微博上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而且可以使意见、建议传播扩散,且这些意见和建议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

  微博时代,新公民意见领袖在新公民行使传播权中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意见领袖在网络中的影响力很强,容易形成一呼百应之势。微博信息的传播过程将不断地产生信息影响受众的思维、情绪、行为。“微博打拐”是2011年值得关注的公共事件,在微博意见领袖等的动员帮助下,寻子几年的彭高峰最终成功地找到了自己丢失的儿子……我们在惊叹微博极强的动员力之时,不能忘记正是意见领袖造就了这些事件的发生,在“微博打拐”事件中,网友在微博中大量转载丢失儿童的照片,并热心地联络彭高峰,最终使其如愿以偿。再比如微博成就了江西宜黄拆迁案的当事者钟如九母亲24小时成功转院。

  但是我们也不可忽视这一权利给我们带来的困扰。如2011年4月的“瘦肉精事件”、6月的“郭美美事件”,由于其传播速度快和传播范围广,在有些事情还没有得到证实之前就已经传得面目全非,这在一定程度上给我们的生活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恐慌。

  2.新公民享有更为宽泛的督督批评权

  微博时代,新公民享有更为宽泛的监督批评权,他们在自己的微博中形成一定的团体对国家的重要事件和重大会议进行监督。“微博问政”现象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使新公民可以更好地实行监督批评权。以两会为例,据统计,在两会期间,共有160位代表委员在人民微博中开通自己的微博,代表委员通过微博与网友分享两会新鲜事和自己的所想所思,晒提案议案、征意见建议、听民意民声,更有不少代表委员通过微博直播会议、讨论,让网友可以随时微评、分享。这种民意的公开表达是多方公众意见的集合,它扩大了公众信息的选取面,打破了由于信息垄断及由此衍生的集权控制,从而使新公民更为广泛地行使监督批评权。

  但是,新公民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切忌滥用,应避免侵犯他人的隐私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3.秘匿权给新公民提供安全保障

  童兵在《理论新闻传播学导论》中说:“秘匿权又称‘取材秘密’、‘消息来源秘密’、‘保护新闻来源’、‘保守职业秘密权利’,指新闻传播者不向外界透露信息提供者的身份和姓名的权利。”[3]但在这里指微博背景下新公民可以实现任何方面的谈话,且会得到一定的保护。

  网络时代下的新公民同样也享有秘匿权,并且由于网络自身隐匿性的特点,这一权利将会得到更好的实施。如微博提供平等的发言权,草根与精英实现自由对话。从去年年初的“空巢老人事件”到“郭美美事件”,再到年末的“宜黄官员复出事件”,都能看到微博在其中所起到的至关重要的组织动员作用。又如,针对校车事件我国领导人在微博上发表言论和广大网民进行交流。在这起事件中,微博中的草根和精英都对其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并交流了各自的意见。由此可见,新公民通过微博和粉丝跟帖和相互跟随的方式建立起虚拟网络社会圈子,圈子成员之间的信息传播能够做到即时互动,因此信息的扩散速度极快,可以有效地在圈子内形成共识,支持群体性对话和群体性行动,不论你是草根还是精英都有平等的发言权。

  但是这一权利也会带来一些负面的作用。例如微博公信力的缺失,微博掀起了新一轮的信息传播革命,只需一个账号、一个密码,任何人都可以在这个平台上传播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就像处在一个人人都戴着面具的屋子里,信息的不确定性增加了人们认知上的不确定性。如“郭美美事件”掀起了舆论风波,用户名为“郭美美Baby”的网友在新浪微博上“炫富”,其认证身份是“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她的微博曝光后,引起大量网友围观,各种与郭美美、红十字会有关的说法在网络上流传,一时令受众真假难辨,当时中国红十字会也陷入舆论的风口浪尖之上。在这场新公民运动中,微博暴露出的社会事件由于涉及多方利益,容易引发网友的疯狂追逐,同时信息的不确定性、开放性、意见领袖的不作为在一定程度上促使舆论向负面发展,由此可见,权利的过度使用使新公民在微博中逐渐缺失公信力。

  四、结语

  毫无疑问,微博时代,新公民权利的特点对我们有很大的启发。但在看待事物时,我们要一分为二。新公民的权利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促进了新公民的发展,助推意见领袖形成,具有强大的舆论动员作用,另一方面也给新公民发展带来新的问题,如权利的滥用使得新公民在微博中公信力缺失,且微博的价值力也遭到了质疑。对于微博时代新公民运动中公民的权利特点,我们要充分发挥其有利于社会的一面,切记不可乱用和滥用,因此对于新公民权利的使用我们要把握好适度原则。(来源:《新闻爱好者》杂志 文/党琼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参考文献:

  [1]刘佳.微博来了[J].互联网周刊,2009(12).

  [2]郭庆光.传播学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3]童兵.理论新闻传播学导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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