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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加强电子商务统计监测分析工作的指导意见》全文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2日 08:58:56

(网经社讯)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促消费、稳外贸、扩就业的作用日益突出。为准确把握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及趋势,商务部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电子商务统计监测工作的目标、方法和途径,逐步构建数据监测、典型企业调查、部门数据共享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体系,加快推进部省电商大数据共建共享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为落实《电子商务法》有关要求,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电子商务统计监测工作水平,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电子商务统计监测分析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01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加强“横向协作、纵向联动”,加快建立反映和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统计监测分析体系,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按照依法治国总体要求,以国家统计法律法规为准绳,以部门职责为依据,运用法治思维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统计监测制度,积极推进依法统计和规范监测。      

真实性原则。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减少对统计人员、统计机构和统计过程的人为干扰,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电子商务统计数据真实可靠。      

科学性原则。要加强对数据采集、治理、分析、发布等方法和技术研究,提高监测工作的科学理论和应用水平;建立健全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统计指标体系,全面、科学、准确地反映电子商务发展情况。      

创新性原则。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结合传统统计方法和经验,创新“互联网+”新形势下的统计监测工作思路、方式、举措,做到优势互补,促进电子商务信息资源的深度挖掘和综合利用。  

(三)主要目标 

到2022年,基本建成指标完备、标准统一、内容全面、反映及时、技术先进的电子商务统计监测分析体系,以及相配套的政策体系、标准体系和评价体系,为电子商务宏观决策、政策制定、行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供有力支撑。

02 主要任务 

(四)建立健全统计监测指标体系

以商务部电子商务运行指标体系为基础,推动建立符合自身发展需求,突出地方特色的电子商务运行指标体系。加强电子商务统计监测基础性研究,强化纵向联动、横向协同,建立统一、科学、合理的电子商务统计监测标准和口径。

加强前瞻性研究,及时把握商务领域新经济发展特征和规律,根据新形势新变化不断修改和完善商务领域新经济统计指标体系,客观反映商务领域新经济的规模和贡献。

(五)深入推进典型企业调查工作

深化对典型企业调查工作的认识,明确调查范围,合理选取年报和月报企业,逐步优化、扩大典型企业样本库。

加强对典调企业的培训指导,做好企业报送监督和数据审核工作,确保报送的时效性、准确性和延续性。

采用科学、合理、规范的方法,开展典调数据核查分析,确保数据及时、准确、有效。 

(六)构建形式多样的监测模式

加强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在电子商务统计监测工作的应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通过自建、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开展大数据监测,并不断拓宽基础数据获取渠道。

合理选取监测对象和监测方法,基于结构化的监测数据构建基础数据库,建立科学规范的数据分析测算模型和数据自动化处理机制。

(七)加强全流程数据质量控制

以流程规范化、数据标准化、方法科学化、处理自动化、改进持续化为目标,建立全流程数据质量控制体系。

提升数据采集、入库、加工、处理、汇总、分析、应用等各环节的数据质量管控水平,实现统计监测全流程的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保障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可靠性。

(八)开展电子商务企业库建设

充分利用本地企业资源库和有关部门企业信息,结合典型调查、大数据监测等方式,持续完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基本信息、经营信息、信用信息、舆情信息等,构建信息真实、更新及时、联通共享的电子商务企业库,准确掌握当地电子商务主体情况,更好支持以市场主体为对象的业务工作。 

(九)完善部省共建共享机制

鼓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与商务部建立电商大数据部省共建共享机制。各地要根据本地情况,选择科学合理的统计监测方法,共同推进数据资源建设应用,实现商务部与地方数据资源的融合互补。

加强统计分析互动交流,以统一、共享、结合为原则,加强部省、省际经验交流,逐步改进地方统计制度和分析应用方法。

(十)加强数据应用和行业运行分析

加强电子商务统计监测成果转化,深入挖掘电子商务统计监测数据资源,客观、准确研判电子商务运行情况、主要特点、发展趋势,及时发现热点、难点、焦点问题。

每年编制发布本地电子商务发展报告,每季度总结本地电子商务统计监测情况及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及时向商务部报送有关信息,支撑政府决策和行业监管。

(十一)探索电子商务公共服务机制

强化信息服务,推动电子商务监测分析成果和电子商务信息公开。

加快《电子商务法》相关促进工作落地生效,向当地市场主体、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提供全方位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

落实政企信用共建,加强政企、政社交流互动,鼓励电子商务相关市场主体自主维护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共同构建电子商务企业信用体系。

探索地方特色,鼓励依托本地电子商务优势资源,探索适合本地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机制。

03保障措施 

(十二)强化组织保障

商务部要加强对地方电子商务统计监测分析工作的检查督导。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电子商务统计监测分析工作的重要性,将电子商务统计监测分析工作列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每年总结工作成效并向商务部报送有关情况。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统计分析人员队伍,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统计监测分析工作联络机制。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发挥地方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的作用,配合完成电子商务监测统计分析工作。

(十三)加强政策支持

鼓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现有资金专项开展电子商务统计监测分析,资金额度应能充分保证电子商务统计监测分析工作的完成,并确保资金延续性。

加强对企业的引导和服务,将坚持参与电子商务年度和月度典调工作作为创建各类先进、示范的基础性条件。

商务部鼓励各地定期报送本地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和典型案例,择优推荐在《商务参阅》《电子商务和信息化简报》等刊物刊发。

(十四)加大培训推广

商务部每年面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关于电子商务大数据监测、电子商务信息管理应用、部省地方共建共享等工作的培训。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典调企业、大数据监测机构等的培训指导,确保其准确理解指标含义,规范填报。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覆盖所有地市的电子商务统计监测工作培训。

(十五)确保数据安全

在电子商务统计监测和大数据共建共享实施过程中,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做好定期数据比对与反馈工作,形成数据上下流动、相互补充的良性循环。

同时,要建立严格的数据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露涉及企业个体的统计监测数据,确保统计监测数据安全。(来源: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 编选:网经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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