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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跨境电子商务体制机制创新行动方案》全文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16日 09:37:08

(网经社讯)一、工作依据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8〕9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珠海)、中国(东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8〕394号)精神,深度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全力打造“湾区都市、品质东莞”,优化提升政务服务环境,确保东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圆满完成国家赋予的使命和任务,形成更多具有东莞特色的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制定本方案。

二、基本原则

坚持深化改革,大胆创新。破除束缚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机制体制障碍,创新行业监管服务方式方法,争创改革红利。

坚持宽松有序,服务优先。坚持开放包容的管理思维,推动新业态、新模式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以发展为主,争创环境红利。

坚持审慎包容,高效监管。坚持以开放、包容的管理思维推动国际贸易便利化和新业态发展,坚持“管得住”与“通得快”相结合,既要依法依规安全高效监管,又要积极创新制度措施,在风险可控范围内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

坚持容错纠错,防范风险。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鼓励干部敢为人先、勇于担当,对改革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及时预警,强化综合分析与判断,及时纠正方向,争创干事红利。

三、创新方向

(一)创新传统制造企业触电升级机制

牢牢把握新业态、新模式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宗旨,破解传统制造业销售模式落后、定价自主权缺失、贴牌生产利润率低等问题,通过实施“千百十”工程,开展各类“东莞制造+互联网”对接帮扶,助推东莞制造插上电子商务的翅膀,促进传统制造企业向自主品牌、自主营销的“双自”方向转型升级。(责任单位: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综试办)

(二)扩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

鼓励在东莞市域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业务。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简化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但对相关部门明令暂停进口的疫区商品和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商品启动风险应急处置时除外。(责任单位:海关、商务、综试办)

(三)试行“汇总统计”政策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时,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申报清单》),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可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办理报关手续,不再汇总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时,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应提交《申报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报关手续。(责任单位:海关、商务、税务、外汇、综试办)

(四)探索开展跨境电子商务B2B业务模式试点

开展跨境电子商务B2B(企业对企业)出口试点,重点围绕监管环节的技术标准、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进行探索,提升通关便利化程度,建立符合跨境电子商务B2B(企业对企业)业态特征的监管体系。(责任单位:海关、商务、综试办)

(五)探索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统计监测机制

重点围绕跨境电子商务B2B(企业对企业)出口开展统计监测机制试点,建立符合外贸出口统计规范的跨境电子商务B2B(企业对企业)统计方式。(责任单位:海关、商务、综试办)

(六)优化出口退(免)税流程

落实“最多跑一次”等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优先办理纳税申报和退(免)税业务。对符合无纸化管理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全面取消出口退(免)税纸质申报材料,纳入无纸化申报管理。(责任单位:税务)

(七)简化个人贸易外汇单证审核

进一步降低个人(个体工商户)贸易外汇资金结汇单证审核要求,凭合同及物流公司出具的运输单据等商业单据办理贸易外汇资金结汇,不必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责任单位:外汇)

(八)创新结售汇业务管理

允许我市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个人(个体工商户)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按照实际货物出口金额收结汇。(责任单位:外汇)

(九)探索建立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溯源机制

地方政府牵头、海关等部门积极参与,发挥对进出境商品质量管理和监测的专业优势,制定商品溯源工作管理规范和建立电子信息平台,推进溯源信息互通共享。先期阶段以综保区网购保税进口和东莞本地制造出口商品为切入点,建立全球质量溯源认证,商品加贴质量溯源二维码,对溯源商品实施全链条记录、平台可查、标签认证,通过扫码即可查询该商品的质量信息,增强消费者获得感,支持消费者放心“全球买”,企业“卖全球”。(责任单位:海关、商务、综试办)

(十)试行邮件渠道电商数据纳入贸易统计

探索邮件渠道纳入跨境电商贸易统计的新做法,试行对于符合跨境电商“三单”申报要求的邮件,由东莞国际邮件互换局负责电商数据申报,扩大“中欧班列邮路电商”和“一带一路电商”业务量和“品牌”影响力。(责任单位:海关、商务、综试办)

(十一)创新跨境电商便利化登记模式

与跨境电商平台对接,支持跨境电商以集群托管形式运用全程电子化和人脸识别技术完成注册登记,允许无实体经营场所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的跨境电商经营者申领食品经营许可证。(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

(十二)建立有效应对职业索赔举报行为机制

优化跨境电商营商环境,切实维护跨境电商经营者合法权益,打击“以打假为名、行牟利之实”的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和投诉举报异常名录,加强协同共享共治。严格把好投诉受理关,对不能提供消费凭证、以企业名义进行消费投诉、非实际发生消费行为、非生活需要购买商品服务的投诉不予受理。坚持审慎包容原则,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实施调查前已自行整改或已主动消除影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原则上以教育整改为主,不予行政处罚。(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

四、工作机制

商务、海关、税务、外汇、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联络员协商会议机制,定期通报改革创新过程中形成的经验及遇到的问题,协同推进各项创新任务,共同诊断风险,不断分析总结和优化,争取早日形成经验。

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与各有关海关、各税务部门、市场监管分局加强沟通对接,强化工作配合与联动,认真落实本行动方案,密切跟踪指导跨境电商企业运用新机制新措施加快发展。

五、行动附则

(一)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各项创新任务试点成熟后纳入日常工作管理。

(二)本方案由商务部门会同海关、税务、外汇、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共同解释。

东莞市商务局                  

2019年4月3日(编选:网经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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