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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小猪佩奇“身上纹” 共享汽车途歌被判侵权赔偿50万元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19日 08:49:25

(网经社讯)8月18日消息,因认为北京途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途歌”)将小猪佩奇形象张贴在旗下的TOGO共享汽车上侵犯了著作权,小猪佩奇的著作权人将途歌告上了北京互联网法院。8月15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途歌公司侵害原告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娱乐壹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贝戴公司)是《小猪佩奇》动画片和《小猪佩奇》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

上述两家公司指出,2018年4月25日至5月4日,在2018(第十五届)北京国际汽车展览会举行期间,途歌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小猪佩奇”形 象张贴在途歌公司经营的TOGO共享汽车上,并以此为核心卖点,以“途歌佩奇车上纹,掌声送给社会人!”为主题进行商业宣传,同时将相关活动在其微信公众 号、新浪微博以及各大媒体上进行了同步传播。途歌公司还在其微信公众号内使用了与《小猪佩奇》动画片截图基本一致的4幅图片。

这两家公司认为,小猪佩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途歌的上述行为侵犯了他们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

被告途歌辩称:1.被告已于2018年5月份删除了微信及微博公众号当中关于涉案美术作品的图片,对于车展时使用的车贴在车展期间就已经停止使用, 被告已经停止了侵权行为。2.原告要求赔偿数额过高,被告在使用期间并未造成其50万的经济损失;被告扩大了其美术作品的影响力,客观上具有广告效应,进 一步提高了其美术作品的知名度;被告并未因本次使用涉案作品,而给自身带来较大收益。3.被告本次使用涉案作品,影响范围极其有限。4.被告向未经原告许 可使用其美术作品致歉,并愿意承担3——5万元的赔偿。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调查发现,被告自2018年4月25日开始使用“小猪佩奇”形象,截至2018年12月13日,被告的微博账号上仍旧有涉案“小猪佩奇”形象,其侵权的时间较长。按照损害赔偿数额不应低于正常授权金额的原则,法院决定支持原告50万元的赔偿请求。

最终,北京互联网法院的裁判结果如下:一是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小猪佩奇》美术作品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二是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三是驳回二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电商报》注意到, 在这起诉官司的背后,途歌自身也已经是麻烦缠身,从去年12月开始,途歌便被曝出存在退押金难、拖欠员工薪资和供应商货款等负面消息。另外,由于涉及另 一起纠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已裁定冻结北京途歌科技有限公司的部分银行存款以及卓尼商诗(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部分银行存款合计1318686 元。(来源:电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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