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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关于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17日 09:50:11

(网经社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中国(合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合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6〕58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应对全球贸易发展新变化,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为动力,以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协同发展为着力点,着力破解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难题,优化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布局,完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链,不断激发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活力,抢占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制高点,使之成为我市打造内陆开放新高地的新引擎和新动力。

二、工作目标

经过3年的改革创新试点,基本建立适应全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管理制度和规则,力争建成在全国有影响力的跨境电子商务集聚区和产业示范区。2018年,引进培育5家以上跨境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实现进出口额5亿美元以上;到2019年,引进培育20家以上跨境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实现进出口额10亿美元以上;到2020年,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打造一批知名品牌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集群,实现进出口额20亿美元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培育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

1.发展跨境电子商务龙头企业。鼓励各县(市)区、开发区积极招引一批业务成熟、带动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链企业来肥发展,形成示范效应。大力培育本土龙头企业,扶持一批业务基础好、辐射作用强、诚实守信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

2.推动传统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鼓励生产企业和商贸流通企业利用跨境电子商务开拓国际市场。支持有条件的外贸企业、物流供应链企业、专业批发市场、产业集聚区等产业主体积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模式创新,推动制造业集群、商贸业集群与跨境电子商务融合联动发展。重点打造业内领先、实力雄厚、品牌效应突出的跨境电子商务标杆性企业、总部型企业。(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线下载体建设。

3.优化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功能布局。支持合肥出口加工区、综合保税区、空港经济示范区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保税进口、B2B出口业务,推动安徽(蜀山)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发展跨境电子商务B2C进出口、B2B出口业务。发挥中国(合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辐射带动作用,积极拓展线下园区覆盖范围,鼓励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形成发展合力。(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合肥海关)

4.提升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发展层级。加快推动安徽(蜀山)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合肥出口加工区、综合保税区、空港经济示范区软硬件建设,提升监管场所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完善基础设施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配套服务能力建设,降低企业物流成本。(牵头单位:蜀山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新站高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合肥海关)

(三)建立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生态链。

5.加强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引进一批国内外知名培训机构,鼓励社会培训机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训,构建跨境电子商务专业化、社会化、国际化的人才培养体系。鼓励企业引进境外与外省跨境电子商务领域高层次人才。(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人才办;配合单位:市商务局)

6.强化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配套。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加快培育一批提供交易、物流、仓储、通关、支付、结汇、退税、结算、融资、信用保险等专项或综合性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探索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监管机制。(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合肥海关、市税务局)

(四)优化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7.推动完善线上综合服务平台。优化完善中国(合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功能,推进海关、税务、外汇、工商、商务、邮政等部门数据交换,打通信息壁垒,实现监管部门、地方政府、金融机构、电商企业、物流企业之间信息互联互通,建立政府部门间的联合执法新模式,形成“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的信息管理模式。(牵头单位:蜀山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合肥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邮政管理局)

8.建立完善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模式。实行出口“简化申报、清单核放、汇总统计”和进口“税款担保、集中纳税、代扣代缴”通关模式,依托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实现“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基于我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特点和实际,不断优化完善海关监管流程,探索创新跨境电子商务B2B监管统计模式。(牵头单位:合肥海关;配合单位:市商务局)

9.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税便捷化。推进实施跨境电子商务无纸化退税,优化退税流程,加快退税进度。积极争取国家出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货物适用“无票免税”政策。(牵头单位:市税务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局)

10.优化跨境电子商务支付结算方式。通过我市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实现外汇监管部门业务巡查和监督,通过与海关清关信息比对,实现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结售汇监管。对通过海关集中监管、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经营主体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为A类以上的企业,可凭海关电子报关信息办理货物进出口收支、贸易融资和结售汇业务。(牵头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配合单位:合肥海关)

四、支持政策

11.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对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自营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年在线交易额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扶持奖励。

12.支持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提升运营能力。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运营企业,向跨境电子商务及其关联企业提供低费率综合运营服务(含身份信息验证服务),根据当年平台实际完成清关单量给予平台运营主体一定的运营奖励。

13.支持降低货物转关物流费用。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直购进口业务(9610模式)的企业,年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一定规模以上,对企业经省外机场采用卡航联运方式转关至我市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场所的货物,给予一定的物流费用扶持。对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保税进口业务(1210模式)的企业,年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给予一定的物流费用扶持。

14.支持降低国际快递费用。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直购进口业务(9610模式)的企业,年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给予一定的国际快递费用扶持。

15.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载体建设。对我市跨境电子商务线下综合园区的集中监管场所及自动查验设备、物流监控系统的建设、升级改造,按软硬件投入情况给予一定比例奖补,具体标准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放平台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2016〕1号)文件“支持平台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条款规定执行。对已建成的为我市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数据交换、信用认证等服务,实现对海关通关、物流仓储等环节信息化管理的公共服务平台,对平台软硬件建设及信息化系统的后期运行维护费用,给予一定金额的奖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中国(合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建立由分管商务工作副市长担任总召集人的跨层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联系商务工作副秘书长、市商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召集人,合肥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投资促进局、市金融办、市税务局、市邮管局、市人才办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为成员单位,统筹推进合肥跨境电商综试区快速健康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具体负责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日常工作。

(二)加大政策支持。整合各类专项资金,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扩充跨境电子商务专项资金规模,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加快发展。本实施意见所提支持政策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涉及资金市与各县(市)、区、开发区分摊比例,除《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放平台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2016〕1号)文件规定支持的范围之外,其他按照7:3比例分担。(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强化数据监测。推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一次备案、跨部门信息共享、全流程使用”备案登记制度。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在线监测机制,发挥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监管作用,全面监测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贸易量、商品信息、结售汇、退税等情况,及时、准确反映我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状况。(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合肥海关;配合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市税务局、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建立统计体系。探索建立涵盖B2B、B2C等多种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模式的统计体系,完善统计方法和指标体系,对各类经营主体的各种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方式进行全口径统计。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加强跨境电子商务统计工作,为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提供数据支撑。(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合肥海关、市统计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所提支持政策有效期一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合政〔2016〕125号)同时废止。

合肥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3日(编选:网经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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