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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全文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18日 10:01:15

(网经社讯)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拓市场、调结构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着力推动我县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就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及重点
  对在长兴县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已纳入县商务局等部门统计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及服务企业进行扶持。重点支持以推介销售长兴本地产品、服务带动长兴产业发展,在推进我县电子商务扩面提质方面具有较好成效的行业性(区域性)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电子商务应用骨干企业和成长性较好的中小微企业。
  二、扶持政策
  (一)推动工业品电商拓市场。

  1.培育一批工业品电商企业典型。工业企业或二三产分离企业年度线上应税销售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2.支持工业龙头企业自建官网销售平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自建官网销售平台并上线运行一年以上的,年度线上应税销售额分别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和5000万元以上的,按其申报年度的平台推广费用分别给予20%、25%和3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
  3.支持工业企业开展网上营销。工业企业依托第三方平台当年度线上应税销售额达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按照其线上拓市场费用(包括第三方平台促销费用、实时划扣技术服务费等)的30%给予补助,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
  4.支持工业企业应用各类电商平台开展网络销售。工业企业当年在第三方电商平台首次开设网上店铺(旗舰店、专卖店、专营店等)的,每开设一家给予技术服务年费50%的一次性补助(其中规模以上企业给予10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5.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对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线上年销售达到50万美元及以上且使用海外仓的,按其产生的仓储费用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对纳入海关贸易统计且年跨境线上销售额达到10万美元及以上的跨境电商,每出口1美元给予0.06元人民币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且经营两年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线上跨境年销售额首次达到300万美元、5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人民币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农业电商产业发展。
  6.培育一批农业企业电商应用典型。农业企业年度线上应税销售额首次达到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7.支持农业企业开展网上营销。农业企业当年度线上应税销售额达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其线上拓市场费用(包括第三方平台促销费用、实时划扣技术服务费等)的30%给予补助,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
  8.支持农业企业应用各类电商平台开展网络销售。农业企业当年在第三方电商平台首次开设网上店铺(旗舰店、专卖店、专营店等)的,每开设一家给予技术服务年费50%的一次性补助(其中农业龙头企业给予10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9.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对建设符合浙江省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管理与服务规范并通过验收的,每个站(点)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销售长兴农产品,年度线上应税销售额达到100万元的给予3万元奖励,超出部分按每50万元给予1万元的标准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推动社区电子商务服务网络建设,支持“E邮柜”快递智能投递终端建设,按扣除省财政补助后的投资额给予50%的一次性补助,每个网点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万元。
  (三)打造电子商务服务平台。
  10.支持行业电商平台建设。投资建设对我县新能源、现代纺织、特色机电等产业带动明显的行业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经有关部门认定,给予建设投入费用(软件开发购置、设备投资及平台推广费等)不超过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创新电商模式以及建设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的电子商务项目,经有关部门认定,给予项目建设投入费用(软件开发购置、设备投资及平台推广费等)不超过20%的一次性补助,其中中小微科技型企业补助再上浮1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1.支持线上长兴产业带和地方馆建设。围绕长兴产业集群和专业市场,对在阿里巴巴中国产业带”业务板块建设“长兴产业带”的建设主体,上线并入驻的长兴企业达到300家以上,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年交易额首次达到10亿元,给予20万元奖励,每增加10亿元,再给予1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在阿里巴巴“中国产业带”业务板块建设“云市场”和“特色站点”的建设主体,上线并入驻的长兴企业达到300家以上,且年交易额首次达到10亿元,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淘宝网“特色中国”、1号店“特产中国”、京东“中国特产”等国内知名电子商务平台上建设长兴地方馆的运营主体,上线且正常运营满一年,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销售长兴本地产品,年度首次交易额达到1000万元或每新增1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
  12.支持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建设为全县跨境电商企业提供信息、培训、服务、物流、人才等服务的跨境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对建设、装修费用给予全额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年给予跨境公共服务中心的运行费用(不包括人员工资)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鼓励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为我县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工业企业提供网络平台和专项综合服务,对上线超过30家县内工业企业的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县商务局认定,每年给予15万元的补助。
  (四)提升电商服务支撑体系。
  13.支持电子商务园区发展。对“一核两翼”三大电子商务园区,符合浙江省《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建设与经营规范》地方标准(DB33/T 977—2015)进行经营与建设,在上年园区企业数量基础上,每新增1家电子商务企业(注册和经营在园区内),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增企业数首次达到50家且均正常运行的,再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电子商务园区租金补助政策由所在乡镇(街道、园区)自行制定承担。
  14.支持电子商务示范标准创建。对获得由商务部等国家部委评选的国家级电子商务荣誉称号的基地、平台、乡镇(街道、园区),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村(社区)、企业、项目,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由省商务厅等省级部门评选的省级电子商务荣誉称号的基地、平台、乡镇(街道、园区),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村(社区)、企业、项目,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年开展县级“电子商务示范单位”评选,给予示范单位每家奖励3万元。纳入浙江省电子商务企业等级评定且达到3A级的企业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达到4A、5A级再分别追加1万元奖励。
  15.支持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对本县电子商务从业人员首次参加电子商务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按每人培训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500元。对乡镇(街道、园区)、电商园区、电商协会、有培训资质的企业聘请有关专家老师或委托专业培训机构,组织30人及以上、培训周期至少两天的电子商务培训,事先向县商务局申请备案并经核实认定的,给予150元/人的补贴。
  16.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电子商务宣传推介、考察学习、电商创业大赛、统计培训、电子商务展会、协会活动等。国内外知名的综合性或专业性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县设立总部或建设对我县电子商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三、附则
  17.设立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财政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我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引导扶持,实行专款专用。
  18.企业当年度发生侵权、欺诈、食品安全、环境违法或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19.本政策涉及与其他有关政策相同内容的,相关奖励标准从高或从优享受,不得重复享受;当奖励额度超出核定总额时按同比例执行。本意见中的交易额、销售额、奖励金额如无特别标注的,均指人民币。
  20.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并由县商务局制定实施细则。2016年2月5日《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长政办发〔2016〕18号)文件停止执行。

  长兴县人民政府
  2017年2月4日(编选:网经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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