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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互金协会发布《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良性退出指引》全文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28日 08:51:49

(网经社讯)亿欧金融3月27日晚间消息,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今天发布了关于 《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良性退出指引》的通知。通知内容如下:

为指导、规范我市辖区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良性退出网贷业务,切实维护出借人、借款人、网贷机构和其他网贷业务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在广泛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并经专家小组研究讨论的基础上, 制定了《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良性退出指引》(以下简称《良性退出指引》),现予以发布。请符合《良性退出指引》范围的会员单位遵照执行,非会员单 位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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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良性退出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规范我市辖区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或“平台”)良性退出网贷业务,切实维护出借人、借款人、网贷机构和其他网贷业务参与 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 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因主动申请退出、被引导退出或被金融管理部门责令退出网贷业务且业务数据真实、完整、有效的网贷机构。不在上述退出范围内的网贷机构或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网贷机构不适用于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的主要目的是提高网贷机构退出过程中的良性退出比例,规范退出程序,使退出过程更加合理合法合规,提高退出效率,减少退出过程中的资产贬损,切实提 高清偿率,维护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借款人与网贷机构、出借人等网络借贷相关方签订合同的,并不因为平台的良性退出而影响其在原合同项下应 当履行的义务。

第四条 网贷机构的良性退出应以公开、公正、公平、合法合规和市场化平等协商为基本原则。

第五条 本市网贷机构良性退出过程中,由网贷机构设置的清退组来执行业务退出具体工作,出借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机制包括出借人大会、出借人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和知情人举报制度。

出借人大会由全体出借人组成,代表全体出借人利益的最高决策机构,通过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行使决策权。

监委会是代表出借人大会监督清退过程的常设机构,监委会委员由出借人大会选举产生。

知情人举报制度是指出借人、借款人、监委会、网贷机构员工、专业中介机构代表及其他知情人士 对网贷机构及利益相关方存在的销毁、隐匿、伪造数据资料,隐匿、转移财产、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侵占或损害出借人或网贷机构利益的事实向区金融工作部门及 其他相关部门进行举报的一项制度。

第六条 本市网贷机构的良性退出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适用于存量规模在五千万元以上(不含)或逾期90天以上(不含)未偿还本金占总待偿 本金在百分之十以上(不含)的网贷机构。其中,存量规模是指网贷机构尚未清偿的所有借贷总余额。一般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一)启动报备及接受指导; (二)清退组成立;(三)退出通知及债权申报;(四)对退出程序、相关组织设立及授权等重大事项投票表决(第一次重大事项投票表决);(五)清产核资和退 出方案制定;(六)对退出方案等重大事项投票表决(第二次重大事项投票表决);(七)资产清收、处置及清偿;(八)退出程序终结及公告。

简易程序见本指引第九章的规定。

第二章 启动报备及接受指导

第七条 拟良性退出网贷机构应经网贷机构股东(大)会充分讨论协商决议,并向区金融工作部门报备以下材料:

(一)股东会关于良性退出网贷行业的决议;(二)退出承诺书;

(三)网贷机构基本情况;

(四)存量业务清单;

(五)出借人及借款人清单;(六)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七)区金融工作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拟退出网贷机构应全面完整地报告真实情况,原则上应于

报备当日停止发布新标。

第八条 网贷机构应在向区金融工作部门报备之日起三日内,指定或开立一个专用银行存款账户。拟退出网贷机构原则上应使用原回款账户,如使用原回款账户不利于后续资 金回收和管理的,则应重新指定或开立新的专用银行存款账户。如区金融工作部门要求对专用账户实行监督的,应从其要求。

第三章 清退组成立

第九条 拟退出网贷机构在向区金融工作部门报备后五个工作日内成立清退组,清退组成立应经公司内部合法合规程序决议。清退组是网贷机构良性退出过程的日常执行机构,负责网贷机构退出期间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 清退组原则上应由至少三名网贷机构代表和至少两名专业中介机构代表组成,成立后由网贷机构出具任职证明。网贷机构代表原则上由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且应经合计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书面授权。

专业中介机构一般由网贷机构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是必备机构,根据需要网贷机构还可聘请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机构。如区金融工作部门认为有必要由其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加入清退组的,网贷机构应接纳相关专业中介机构进入清退组。

第十一条 清退组可视情况成立相关内设责任机构,其中组长为必备职位,组长原则上应由网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或主要高管担任。

第十二条 清退组除组长外,其他成员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时间和能力胜任清退组工作;

(三)无违法犯罪记录,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四)受聘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熟悉网贷行业;(五)其他区金融工作部门认为不适宜担任清退组成员的情形。

第十三条 清退组受网贷机构委托,负责网贷机构日常运营及网贷业务退出事宜。清退组具体工作职责包括:

(一)对网贷机构撮合的标的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并出具相关报告;

(二)及时清理、汇编借款人借款合同等权证资料(包括电子合同),并进行统一管理;

(三)根据网贷业务及机构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公平、合法、可行的良性退出方案。其中,清退组中专业中介机构应对退出方案提供专业支持:

1、清退组中的会计师应对退出方案中有关撮合资产状况和机构财务状况提供报表编制、审计等服务,对退出方案可行性发表专业意见;

2、清退组中的律师应对退出方案、清退过程中相关决议(定)形成程序、相关各方利益调整等合法性做出专业评价并发表相关意见,同时为退出工作提供包括法律文本制作、法律咨询、逾期项目法律催收、见证等服务;

3、清退组中的资产评估人员应对网贷机构资产进行评估,编制相应资产评估报告,同时对担保物等提供评估服务。

(四)管理相关财产、印章、账簿、权证和文书等资料;(五)决定网贷机构内部事务和日常运营;(六)向所在区金融工作部门提交相关退出资料,报告清退组设立情况和工作进展,参与相关会议,就退出方案征求区金融工作部门意见,并汇报和沟通其他相关工作事宜;

(七)定期监督网贷机构退出期间高管是否履行退出承诺(如不辞职、不失联)、网站是否可访问、客服是否可联系;

(八)负责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各方意见的收集、整理、解释和争议纠纷的协商化解等工作,引导出借人依法合规主张权利;同时,配合政府部门做好本平台出借人的信访接待和诉求处理工作;

(九)组织出借人进行债权申报和登记工作,接受监委会的监督;

(十)应公布清退组的成员名单、工作电话和工作邮箱,接受出借人、监委会、平台员工等人员的举报信息;接受、配合相关部门对网贷机构资金、数据等相关信息的核查、监督和指导;

(十一)经出借人授权处置相关资产,以出借人名义对逾期及未到期债权开展清收和担保物处置工作,协助出借人委托律师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

(十二)提议召集出借人大会,组织出借人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重大事项做出表决;

(十三)代表网贷机构进行持续信息披露,且每季度向监委会、全体出借人公布资产清收、资金回笼及兑付进度,定期组织出借人见面会,并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对出借人的疑问及时解答,防止不实信息传播扩散;

(十四)按照区金融工作部门要求,按时汇报风险处置情况,并就疑难问题及时进行沟通或汇报;

(十五)对于相关机构或个人存在不当得利情形的,应当向其进行追偿;

(十六)参与维护出借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活动;

(十七)做好与媒体及其他相关各方的沟通、协调工作;

(十八)区金融工作部门要求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清退组的工作要求:(一)应当勤勉、忠实履行职责,不得利用清退组成员的身份和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二)清退组成员应当履行职责,除聘请专 业机构人员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转让给其他第三方;(三)应当自觉接受区金融工作部门的指导,定期进行工作汇报,有关出借人重大利 益的重要决策均应提前向区金融工作部门报备;(四)清退组成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或拒绝开展本指引规定的工作;(五)清退组应确保相关工作记录的完整性, 不得删改;(六)专业中介机构应发挥自身专业优势,独立、公允、客观、勤勉尽责地提供专业服务;(七)按照本指引的规定接受出借人大会及监委会的监督; (八)遵守区金融工作部门提出的其他合法合理要求。

第十五条 清退组成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且被网贷机构股东会、监委会查实的,经网贷机构内部合法合规程序决议,应解除或者免去清退组成员职务,并予以更换:

(一)被发现不满足任职条件或怠于履行职责的;(二)履职期间因违法犯罪受到行政拘留及以上 处罚的;(三)利用职权为个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四)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五)监委会有证据表明其不能依法、公正履行职责、不能胜任职务或严 重侵害出借人利益的;(六)区金融工作部门认为存在其他不适宜担任清退组成员的情形。

第十六条 清退组的任何决议须经全体清退组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含)成员同意,由专业中介机构独立发表意见,决议通过后应形成会议纪要,并将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清退组成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清退组成立情况如实报送区金融工作部门备案,并配合相关部门提取、复制平台数据库等数据资料。

第十八条 清算退出过程中清退组应每周向区金融工作部门和出借人通报工作进展,包括项目催收、资产处置变现、兑付情况、专用账户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剩余待收本金和未偿还本金余额情况、接待出借人问询和来访情况及区金融工作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退出通知送达及债权申报

第十九条 清退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全体出借人通知网贷机构良性退出的决议。

第二十条 通知内容应全面、准确、详尽。除了告知股东的退出决定(决议)外,还应向出借人说明退出工作时间表、出借人维护权益的具体渠道、方法和途径,尤其应对出借人后续参与重大事项表决的表决系统相关链接、账号、密码以及建议的表决规则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二十一条 网贷机构应采取合适的通知方式,做到及时全面送达相关出借人,保障出借人的知情权,如通过手机短信、微信群、QQ群、APP、客服电话或电子邮件等适当方式和渠道向全体出借人通知。

第二十二条 网贷机构应于退出通知公告当日关闭平台出借人开户、充值、投标等功能,仅保留登录、查询、还款及提现等功能持续运行。如平台存在补贴、奖励、红包或虚拟币商城功能的,应停止一切发放、提取和商城功能。

第二十三条 如网贷机构的资金存管业务因退出等原因被存管银行终止服务而下线,网贷机构应事先准备接入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支付通道服务,确保平台提现、还款功能始终保持 正常状态。网贷机构有义务向出借人说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通道业务完全是接受网贷机构指令而进行,第三方支付机构不承担与支付通道业务无关的任何责任或义 务。

第二十四条 若网贷机构拟使用统一投票表决系统(使用方法及相关说明由本协会另行通知)进行有关出借人重大利益的表决,则出借人应在债权申报期(自网贷机构通知书公告 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其债权。出借人申报债权时应以申报日未偿还本金为基准申报债权数额,并提供有关债权的电子截图和其他证明材料。清退组应对申报债权明 细进行登记造册,与网贷机构数据库逐一审查比对确认无误后编制债权明细表。

第二十五条 待收本金余额不为零的出借人,应在申报期内积极申报,出借人在债权申报期限内没有申报债权的(因不可抗力原因、网贷机构故意销毁数据或篡改数据的以及出借人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则以网贷机构系统待收数据为准参与清偿分配。

第二十六条 债权申报期间,网贷机构应暂停对出借人的清偿工作。

第二十七条 网贷机构应在经营场所提供借贷业务相关借款及担保等合同、借款人、出借人、待收金额、未偿还本金余额、项目还款资金流水、抵质押凭证等脱敏明细材料,供相关部门查阅和对材料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第五章 重大事项表决及监委会工作机制

第二十八条 事关全体出借人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项应由出借人大会以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决定。

第二十九条 重大事项表决规则由网贷机构视情况制定,经投票表决后实施。首次表决规则为“三分之二+双过半原则”,即参与表决的出借人代表的未偿还本金总额不得低于网 贷机构未偿还本金余额的三分之二,且表决事项必须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出借人超过(不含)二分之一通过,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表决时网贷机构未偿还本金余 额超过(不含)二分之一方能通过。

第三十条 为有效保护广大出借人利益,加快良性退出进度,良性退出过程中原则上进行两次重大事项表决。第一次重大事项表决应在清退组成立后六十日内组织实施;第二次重大事项表决在清退工作满足本指引第五十一条的要求后两日内实施。

(一)第一次重大事项的表决事项包括:

1、良性退出的退出流程;

2、监委会成员选举;

3、对清退组和监委会的相关授权事项,包括:(1)授权清退组以出借人名义对未偿还或逾期债 权合法开展催收或抵、质押物处置等;(2)授权监委会修改或补充出借人在网贷机构签署的相关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协议、居间服务协议等),按照本指 引相关规定,在必要时新增或提高出借人资产管理服务费、代表出借人参与相关谈判等。

4、其他有利于推进良性退出程序且事关出借人重大利益的事项。

(二)第二次重大事项包括如下事项:

1、经征求意见优化后的良性退出方案(包含特殊群体关怀计划、债务重整方案等);

2、其他有利于推进良性退出程序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监委会由三名出借人代表组成,由出借人大会从出借人志愿者中选举产生。监委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核查、澄清事实和协助沟通工作,监委会不得无理干涉和阻挠清退组的正常日常事务。监委会的主要权利义务如下:

(四)有权向相关部门、司法机关和有关单位反映事实、投诉举报;

(五)有权参与重大会议;

(一)有权监督清退组的工作,并有权提出更换不称职的清退组成员的议案;

(二)有权向清退组就退出方案和有关工作提出建议;

(三)有权监督核查有关债权债务和财产处置过程;

(六)应协助清退组向广大出借人如实沟通,及时澄清不实传言和误解,做好退出方案的解释说明工作;

(七)应公布监委会成员名单、工作电话、工作邮箱,接受其他出借人、平台员工等人员的举报,监督清退组的工作;

(八)就有关事项提请出借人大会决议;(九)核查相关借款、担保等合同、借款审批等脱敏材料。

(二)清退组将志愿者名单按照待收本金余额降序排列后按人数平均分为三组,然后从三组中各随机抽取六名即为候选人;

(三)清退组应至少提前七日在表决前通过有关渠道向全体出借人公示候选人简历;

(四)监委会成员在第一次重大事项投票表决中由全体出借人进行选举,通过本指引第二十九条表 决规则通过的前三名出借人即为监委会委员,后续依次皆为候补委员。在监委会成员辞职或因其他原因出现空缺时,按候补委员得票数依次补缺。如出现相同名次的 出借人,则待收本金余额较大者优先。

第三十三条 监委会自愿报名期和候选人公示期均不得低于七日。

第三十四条 监委会名单产生后向全体出借人公示,公示期满后无有效异议,监委会即成立。

第三十二条 监委会候选人可以采取如下办法进行确定:

(一)自愿参加监委会的出借人应预先报名,向清退组提供有关个人简历资料;

第六章 清产核资和退出方案制定

第三十五条 清退组成立后应开展清产核资工作,该工作原则上应在成立后二十日内完成。

清产核资办法参照专业机构的有关指引进行。

第三十六条 清产核资时,清退组应对资产的真实性、资产总额、出借人真实性、当前逾期率、资产类型、期限结构分配、抵质押状况、现有资产预计坏账率以及资产资金期限错 配等情况摸清底数,编制撮合借贷业务和借款人清单,全面审计资产情况,确定标的资产的真实性,抵押物是否足值和资产质量过往表现;统计出借人名单及借款资 金情况;并由参与清退组的专业机构出具清产核资或专项审计报告;同时对网贷机构注册资本的实际缴纳情况和使用情况进行核实(如是否存在抽逃出资情形),并 出具《网贷机构注册资本缴纳情况核查报告》。

第三十七条 清退组应在成立后二十五日内,牵头制定出良性退出方案,方案应包含退出的背景及原因、清产核资基本情况、清退组名单、监委会名单、资产管理方案、回款及兑 付方案、预计最低兑付比率、特殊群体关怀计划及风险处置应急预案、网贷机构、股东及关联方(如助贷机构、担保机构等)的责任和义务、常见问题说明、网贷机 构承诺等。

第三十八条 良性退出方案应坚持合法、可行、公允、先本金后收益的基本原则。

第三十九条 合法性原则是指在良性退出过程中,包括网贷机构、清退组、出借人等参与主体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等规定,退出程序和退出流程要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得侵犯第三方权益。

第四十条 可行性原则是指清退组在制定退出方案时应充分考虑退出过程中的风险水平变化及成本因素,避免表决后无法执行或执行反复波折,影响退出进程和出借人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公允性原则是指退出方案应兼顾绝大多数出借人的利益,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除特殊群体外,方案对所有出借人群体(包括出借人是股东、高管、员工等特殊情形)均应一视同仁、公平公正透明。

第四十二条 先本金后收益原则是指对于所有存在待收余额的出借人,应当优先兑付未偿还本金,在所有出借人的本金偿还后,才进行收益兑付,尽可能兼顾兑付的公平性。

第四十三条 退出方案的执行完毕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其中网贷机构待偿余额在一亿元以下(含)的,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十四条 清退组制定的退出方案在提交出借人大会投票表决前应事先充分征求广大出借人、监委会、股东和区金融工作部门的意见,在广泛征集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优化方案。

第四十五条 资产管理方案应确保借款人还款始终处于有效管理的状态,且应降低借款人的逃废债风险。

第四十六条 出借人权益变价方案主要针对易贬损财产和具备抵押物的财产。变价方案应在变现时效和维护出借人利益方面取得平衡。

第四十七条 回款和兑付方案应清楚说明预计回款计划进度表、兑付方式、兑付进度计划和兑付资金来源等,当资产回款情况不确定性较大时还应对逾期率与本金偿付率的关系做出敏感性分析,以便让出借人具有正确合理的预期。

第四十八条 回款和兑付方案是退出方案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出借人重大利益的实现。网贷机构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参考其他网贷机构的有益经验和专业中介机构的建议,在事先征求出借人意见后,制定出公平、公正、公允合理、可执行的回款兑付方案。

第四十九条 特殊群体关怀计划及风险处置应急预案应充分考虑到部分特殊困难出借人群体,如出借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事故等特殊情形,清退组应与监委会沟 通协商并确定此类群体的特殊保障方案,并将就上述特殊保障方案制定的特殊群体关怀计划纳入表决事项。对于退出过程中的其他突发风险也应准备应急预案。

第五十条 如有第三方机构以股权或资产并购方式推动网贷机构良性退出,网贷机构也应如实向区金融工作部门报备,并在良性退出方案中予以列明。

第五十一条 良性退出方案制定完毕后应由清退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向区金融工作部门报备后方可提交出借人大会进行第二次重大事项表决。

第五十二条 经表决通过的良性退出方案,网贷机构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修改,应由清退组在公示修改意见前五个工作日向区金融工作部门报告,并履行本指引规定的公示告知、征求意见和再次表决等程序。

第五十三条 在征求意见或执行过程中其他事关出借人重大利益的事项可同步纳入表决程序。

第七章 资产清收、处置及清偿

第五十四条 清退组应尽职尽责采取各种合法合理措施向已到期借款人催收,包括短信、电话提醒、律师函、上门沟通协商、提起诉讼、资产保全以及仲裁、法院调解等,以加快资产清收进度,提高回款比率。

第五十五条 对于未到期债权,在不严重损害出借人权益的情况下鼓励借款人提前还款。

第五十六条 清退组经合法合规程序决议及授权,以网贷机构名义代表出借人和网贷机构依法处置相关资产,负责资产的变现。

第五十七条 清退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资产变现价格不低于市场价值,鼓励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处置市场价值较高的资产。对于车辆、机器设备、农牧产品、食品等易贬损资 产,清退组可委托出借人或第三方机构或专业人员组建资产管理小组及时处置或进行保值性、收益性托管,以提高处置效率、把握处置时机,争取最大化维护出借人 权益。

第五十八条 清收过程中,如有其他出借人或第三方愿意参与债务重整,清退组应在充分维护全体出借人权益的情况下设计方案,经公示和充分征求意见后表决实施。

第五十九条 网贷机构股东应主动承担责任,有效保障资产清收、处置及清偿工作正常进行,切实提升清偿率。如股东出资期限到期但未实缴,或出资期限虽未到期,但网贷机构 资金不足以维护网贷机构运营、保障顺利清收的,清退组应根据相关部门关于压实股东责任的规定,督促股东足额缴纳注册资本金。

第六十条 资产清收、处置及清偿过程中必要的运营费用由网贷机构承担。当网贷机构自有资产和合法合规的收入不足以维持网贷机构运营和资产维护的,网贷机构可经监委会或出借人大会同意适当新增或提高出借人资产管理服务费。

第六十一条 对于逾期六十日以上的借款人,网贷机构可依据之前与借款人的约定,通过自身平台或第三方发布逾期名单,以敦促借款人尽快还款。

针对逾期九十日以上的借款人,网贷机构可依据之前与借款人的约定将有关逾期名单及证明材料上报所在区金融工作部门,争取相关部门以公示、纳入相关黑名单或信用惩戒系统等方式予以信用惩戒,以敦促借款人尽快还款。

针对符合央行征信系统、“信用中国”等失信惩戒标准的借款人,网贷机构可及时上报所在区金融工作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统一上报央行及相关单位。

第六十二条 清收回款按照表决通过的退出方案实施,清退组应确保退出方案的执行公开、公正、透明,确保回款和支付记录清晰、可追溯,并定期向监委会、出借人披露工作进展情况,接受监委会、区金融工作部门或其委派专业中介机构的核查。

第六十三条 特殊群体应严格限制在合理范围内,不得滥用此机制而随意扩大范围,执行时应严格按照出借人大会表决通过的方案执行。

第六十四条 如网贷机构涉嫌犯罪被公安机构立案侦查,在未被采取冻结、查封等限制措施前,清退组仍应按照已通过的退出方案推进资产清收和清偿工作。

第八章 退出程序终结

第六十五条 当所有回收资金已清偿完毕,或经清退组及监委会确认所有网贷业务确无可回收资金时,网贷机构应及时向全体出借人公告并向区金融工作部门报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出借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退出程序终结。如经清退组审查异议成立,退出程序不得终结。

第六十六条 退出程序已终结的网贷机构应全面终止网贷业务,关闭有关网站域名,注销ICP备案或许可,变更机构经营范围,机构实际控制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签署本机构不再从事网贷业务的承诺书。股东决定不再使用原有实体经营的,应依法进行公司解散清算及申请注销。

第九章 简易程序

第六十七条 对于以下任一情形的网贷机构,经广泛征求出借人意见,并取得区金融工作部门认可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存量规模在五千万元以下(含)的小规模网贷机构;

(二)网贷机构股东有意愿且有能力自行清偿全体出借人未偿还本金,向全体出借人做出连带责任承诺并经公证机构进行公证的;

(三)经清退组核算,逾期90天(不含)以上未偿还本金占总待偿本金在百分之十以下(含)且有能力获得截止网贷机构退出通知书公告当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债权本金金额的出借人谅解同意的;

(四)区金融工作部门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六十八条 简易程序应坚持的原则与一般程序相同,可视机构和出借人情况适当简化相关流程,具体流程规则由网贷机构参照上述一般程序进行简化,应向区金融工作部门报备并接受其指导。

第六十九条 实施简易程序时,出借人大会或经出借人大会授权后监委会与清退组或其他主体(如第三方资产管理公司等)达成和解协议的,原则上应经过公证或律师见证程序,且应向区金融工作部门报备,接受其指导,并在平台官方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

第七十条 存量规模在五千万元以上,存量业务合规且项目90天以上逾期率低于8%,股东主动制定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网贷机构,如清退组认为通过企业转型、出借人和解等方式能够良性退出的,本指引鼓励以简易程序操作。

第十章 责任与监督

第七十一条 网贷机构及清退组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相关部门有权干预和否决清退组不适当的决策,监督资产评估变现过程,敦促清退组合规合法高效运作。

第七十二条 网贷机构在良性退出过程中应确保退出工作平稳有序进行,维护社会稳定。未按要求退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被依法依规惩戒。

第七十三条 网贷机构良性退出过程中,清退组、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参与主体均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尽职履行职责,如发生恶意隐瞒、转移或藏匿资产、抗拒监督、跑路外逃及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关情况将报告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七十四条 网贷机构应向区金融工作部门承诺数据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存在销毁、隐匿、伪造数据资料等违法违规情况,并承诺退出期间核心高管人员和主要财务人员不离职、 不失联,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检查和问询,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对于存在失信行为的网贷机构核心高管人员和主要财务人员,通过央行征信系统、“信用中国”等相 关途径予以惩戒。

第七十五条网贷机构员工、出借人、专业中介机构人员等知情人士如发现平台股东、高管存在销 毁、隐匿、伪造数据资料,或转移、藏匿资产等违法违规情况,应立即向相关部门举报,由其移送公安机关或将相关实际控制人和高管人员列入涉金融领域黑名单; 如知情人士发现有单位或个人为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保护伞的,应立即向相关部门举报,由其移送市扫黑除恶办公室。

第七十六条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和网贷机构商业机密,退出期间公示信息应尽可能采用脱敏方式 (必须公示的信息除外),各参与机构和个人负有保守网贷机构商业秘密的义务,除已公开信息外,除非得到合法授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泄露借款人和出借人个 人信息,否则将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如无特别指明,全文“日”是指自然日,而非工作日。

第七十八条本指引适用范围原则上为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单位,非会员单位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七十九条如本指引条款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文件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退出指引》继续有效,如与本指引冲突的,以本指引为准。

第八十一条 本指引的解释权为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

附件2《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良性退出指引》解读

《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良性退出指引》(以下 简称《良性退出指引》)为网贷机构退出过程中的诸多焦点问 题和难点问题提供了综合解决方案和规范操作指引,对于推 动深圳市网络借贷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一、P2P网贷专项整治有两 大目标:即打击不法和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清偿率),但二者之间往往存在一定矛盾,需仔细考量、审慎平衡。《良性退出指引》明确提高专项整治中的良性退出 比例、提高退出效率、减少资产贬损和逃废债、 提高清偿比率,以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作为核心宗旨,以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

二、《良性退出指引》创新性的提出了出借人维护权益的 三大机制,即出借人大会、监委会和知情人举报制度,有助 于出借人合法、有序维权。其中知情人举报制度提出对于出 借人、借款人、监委会、网贷机构员工及专业中介机构代表 等知情人士对网贷机构及利益相关方存在的销毁、隐匿、伪 造数据资料,隐匿、转移财产、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侵占 或损害出借人和网贷机构利益的事实向主管机关举报并由 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置,这一制度有助于尽早发现风险, 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早从内部攻破堡垒,大幅降低出借人的监 督成本。(第 5 条、第五章)

三、网贷机构退出过程中,广泛存在出借人过于分散, 出借人之间、出借人和平台之间的信任度较低,重大事项共 识难以形成,退出过程波折反复等难点问题,不少退出机构 最终走向司法打击一途。为了解决这一难点问题,《良性退出 指引》创新性地借鉴了我国证券市场史上的股权分置改革中 的有益经验,从制度规则设计层面明确了出借人重大利益事 项以网络投票方式表决的制度,以投票表决系统作为基础设 施,明确了“三分之二+双过半”的表决规则,即参与表决的 出借人本金总额占有表决权的出借人本金总额不得低于三 分之二,且表决同意的出借人占参与表决的出借人无论人数 还是其代表的本金总额都应过半。不仅解决了出借人重大事 项表决的问题,也有助于网贷机构以合法合规的方式退出, 提高平台以良性方式退出的意愿,同时维护其合法权益。(第 28、29 条)

四、《良性退出指引》中有关压实不当得利方或重大过失 方的责任,鼓励存在不当得利或严重过失的机构、个人,出 于维护自身声誉或社会责任的原因,应主动承担责任,返还 不当得利和弥补过失,对于提高清偿率具有积极作用。

五、针对平台退出过程中网贷机构和出借人债权资产底 数不清、难以制定可执行的回款兑付方案问题,《良性退出指 引》明确引进专业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清产核资机构,对退出 方案的内容和制定原则均提供了详尽的指导,遵循先本金后 收益原则,兼顾了兑付的公平性,体现了对特殊群体的人道 主义关怀。(第 37-49 条)

六、针对平台退出过程中维护资产的运营费用这一难点 问题,《良性退出指引》对运营费的来源给出了明确的指引, 有助于留住必要的员工,避免退出过程中出现员工人心涣散、 借款人大面积逃废债的硬着陆现象,有助于提高清偿率,更 好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第 59、60 条)

七、《良性退出指引》提出对违法违规保护伞进行举报打 击,对于借款人、网贷机构高管等相关方的失信行为进行惩 戒,这些措施都有利于对违法违规行为增加威慑力和惩戒措 施,有助于推动退出工作有序进行。

八、《良性退出指引》本质上是以市场化平等协商的方式, 让利益相关方以高效的方式达成和解,以柔性方式达到了化 解市场风险、促进市场出清的作用,同时避免了以其它退出 方式带来的处理周期过长、出借人本金挽损率过低、出借人 满意度低、维稳事件频繁发生等诸多问题。(第四章、第五章)(来源: 深圳市互金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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