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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首例违反《电子商务法》案 网店用“返现”诱使买家改“差评”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15日 10:29:03

(网经社讯)记者从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该局执法人员日前对辖区某皮鞋加工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加工厂的网店客服人员存在修改评价记录的情况,当即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据介绍,这是《电子商务法》实施后,我市市监部门查处的首例违反此法的案件。

1月2日,该局状元所执法人员在对某皮鞋加工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加工厂经营网店的客服人员存在利用网站后台的应用程序“评价好助手”让消费者修改评价记录的情况。经调查,当事人称通过“评价好助手”提醒,客服与消费者取得联

执法人员介绍,今年1月1日施行的《电子商务法》第五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同时,该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因此,根据以上条例,当事人涉嫌使用返现方式诱使买家修改评价,进而误导其他消费者,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表示,《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对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引导电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电商经营者应以法律规定为准绳,自我约束网络经营行为,共同促进网络经济的完善和发展。

-相关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若商家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来源:《温州晚报》;文/陈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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