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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多名海外代购遭同一“客户”十倍索赔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11日 16:15:12

(网经社讯)因顾客委托,代买自制海马酒,反被其以无中文标签为由十倍索赔敲诈10万元。这个以恶意敲诈为目的的职业索偿人团伙近日被打掉。

一些专做海外代购的商家或许没想到,代购的商品多无中文标签,自己却因此成了碰瓷对象。

海外代购奶粉却被告上法庭

“官司打赢了,但我淘宝店也关了。”9月4日,朱先生对记者感慨道。

去年7月21日,吴宝用其父亲身份证注册淘宝会员,在朱先生开的淘宝店铺购买10罐澳洲原装进口奶粉。“他要现货并要求顺丰快递。接到订单时我非常高兴,因为这是开淘宝店以来接到最大的单,且是奶粉类的第一单。”朱先生告诉记者。

然而,7月29日,吴宝以质量问题在淘宝网上申请退款退货,称产品没有中文标签,不知来源,要求十倍赔偿,即30500元。拒绝赔偿后,朱先生被告上法庭。“起初法院让我们双方调解,赔偿金额从30500元协商至5000元,双方也同意了。”朱先生说,后来双方发生了争执,吴宝不同意调解,要求开庭。

一审败诉后,朱先生不甘心退货退款还有十倍赔偿的结果,提起上诉。

二审时,朱先生提供了澳洲朋友在国外超市购买奶粉交易页面及交易记录打印件,产品页面中清楚写明产品来源于澳洲超市,证明了产品的合法来源。同时,近两年来,吴宝用其父亲身份以购买境外奶粉无中文标签、不符合国内安全标准为由,向杭州余杭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起诉大量案件,以退一赔十的诉求向淘宝、天猫平台及商家索赔,其性质已非为生活所需的普通消费者行为,牟利目的明显。因此,法院未支持吴宝十倍赔偿的诉求。但法院认为,作为进口产品,朱先生销售的澳洲奶粉没有随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求的合格证明材料,朱先生应该返还吴宝货款及运费。

认为自己遇到了职业打假人,朱先生加入了一个微信群,里面有70多个做代购的群友都被吴宝索赔。据朱先生介绍,不少群友遇到职业索赔,对方恐吓要告至工商局,为了大事化小,不少都是通过庭外调解赔了几千元至1万元了结的。“我听说,还有人专门建立了‘学费群’,在群上介绍如何在进口食品零售店购物,如何索赔等。若群友发红包,便会告知店名、地址,然后大家再以同样手法找上该店。”朱先生说道。

十倍索赔诉求并非都能获支持

是否无中文标签均可十倍索赔?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阅发现,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会依据商品是否能追溯合法来源且是否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检验合格作为判定的重要标准。

2017年3月,广州一食品经营部、某酒业公司被判向胡某赔偿价款损失9900元及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99000元。原来,2016年1月23日,胡某在该食品经营部购买6瓶马爹利XO酒,酒瓶封口处贴有该酒业公司的标签,产品为进口预包装食品,产品外包装皆为英文标签,没有中文标签。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此案件争议焦点在于涉案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作为进口产品,涉案马爹利XO酒应该具有中文标签,否则不得进口;且广州某食品经营部、某酒业公司无法充分证实其所销售的涉案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且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检验合格。因此,法院据此认定,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从而判令公司承担退一赔十的责任。

而另一起案件中,法院并没支持原告十倍索赔的诉求。

2016年10月5日,王某到广东东莞一商贸公司购买4瓶进口红酒,共计2800元,红酒外包装并无中文标签。去年7月,王某以其购买的上述红酒没有中文标签属违法为由,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退回货款280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28000元。

法院认为,该商贸公司销售给王某的涉案红酒外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属于标识有瑕疵的商品,王某据此诉请退回货款2800元,予以支持。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法院认为,案涉红酒没有中文标签,仅构成标识有瑕疵,而该瑕疵并不影响食品安全,也并未对王某的购买形成误导。王某确认其在东莞市两级法院有类似案件数百宗,并自称其已扫光东莞市同类货物,正在陆续起诉。王某正是因为该红酒无中文标签而刻意购买,并无主观上受到欺诈的情形。由此,王某要求商贸公司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诉请被法院驳回。

恶意敲诈勒索严重违背诚信原则

进口食品、药品无中文标签并不能作为十倍索赔的唯一依据。广东深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爱东认为,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主要问题在于出了事能否追溯责任,能否查到责任源。此外,还要判断双方是委托关系还是买卖关系。

张爱东告诉记者,若消费者委托代购商家从海外代购商品,代购商家接到委托后再根据委托要求购买,并直接从海外寄回国。此情形中虽产品无中文标签,但双方是委托关系,代购方并不会面临赔偿。“这种情况下,委托方可要求被委托方拍购买过程的视频、照片进行全程监控,能够追溯产品来源。”

张爱东表示,商店销售、“水客”“人肉”带回海外产品后再销售的,双方属于买卖关系。若产品无中文标签的,且无法提供通关手续证明,无法追溯产品来源,消费者购买后有权要求商家赔偿。

记者了解到,目前知假买假行为已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和职业打假集团,一些职业打假人和职业打假集团存在对商家进行恶意敲诈勒索的情形。2017年,最高法发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的一份答复意见中,指出“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一些职业打假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严重浪费司法资源”。同时应看到,消费者对其所购买的存在各种缺陷的商品积极维权,可在政府职能部门监督外,对商品的生产者及销售者起到社会监督的作用,是对政府职能部门监督的有效补充。(来源:经济日报 文/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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