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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礼腾:滴滴出行业务体量增大 管理面临挑战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07日 09:23:16

(网经社讯)摘要:近日,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生活服务电商分析师陈礼腾在接受《上海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行业角度看,顺风车作为典型意义上的C2C共享经济,供需双方通过第三方连接平台实现交易,其中的细节管理难度远远大于B2C模式。由此来看,顺风车模式本身存在较大漏洞,对服务提供者来说尚难做到严密管理。而从平台角度看,滴滴在此次乐清女孩赵某遇害事件中,由于管理体系的原因,导致事件处理环节冗杂,尽管体现了严谨性,却没考虑到事态危急情况下可能带来不便。随着滴滴出行服务体量的增大,其安全管理和处置能力面对巨大挑战,尤其是潜在风险识别、流程制度设计、快速响应等方面,都亟待改善。
“由于顺风车车主并非专职司机,对其审核不像网约车司机一样严格,但如何审核车主背景,做到日常管控及巡视,最大程度确保用户利益与安全,这是平台的社会责任。”陈礼腾进一步表示,当下只有不断完善相应的制度规则,并严格落实,共享平台才能更有序发展,用户才能更安心。

以下是报道原文全文:《滴滴再出命案敲警钟 共享经济: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5月,河南郑州空姐被滴滴顺风车司机杀害;8月,浙江温州乐清市女孩赵某殒命滴滴顺风车。三个月内两起命案,让滴滴成为众矢之的。正如交通部表示,新业态在给百姓出行带来新体验的同时,也存在驾驶员和车辆不合规、数据传输不实,以及侵害消费者、驾驶人员权益等问题。事实上,不单单是滴滴一家平台,由此延伸到整个共享经济领域,如何有效监管,防止悲剧再度发生,值得各方深省。

监管欠缺力度法律惩处滞后 共享经济亟待“共享监管”
5月,郑州空姐遇害。8月,乐清女孩遇害。三个月内发生两起命案,既使滴滴顺风车业务成为众矢之的,也引发舆论众议如何对共享经济进行监管,如何对共享经济平台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以防止悲剧再度发生。

共享经济两大问题
乐清女孩遇害后,滴滴8月25日下午发布声明称,已探望被害人家属,会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不论有无法律责任,滴滴都会按人身伤害赔偿标准的三倍予以赔偿,且会进行自查自纠,及时公布结果。

对于滴滴此番声明,网友的态度基本一致,那就是“不接受”!很多人表示,为“保平安”,已删掉手机上的滴滴软件。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付一夫在接受《上海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滴滴在声明中提到‘给出法律标准的三倍赔偿’,引发群众不满。之所以会这样,本质上仍是相关法律法规惩处机制滞后,不仅造成平台某种程度上‘有恃无恐’,还可能导致其整改不彻底。”

付一夫认为,从郑州和乐清这两起滴滴案件可以看出,目前共享经济主要暴露两大问题:一是有不可回避的安全隐患,二是资本的逐利天性加剧了风险。“表面上,共享经济是对闲置物品和服务者的重新整合与高效利用,其中免不了人与人的接触,因此绕不开人性因素。对共享经济平台来说,将自身的风险外部化是主要问题。虽然大多数平台是轻资产运行,省去传统行业大量以风控为前提的必要成本投入,却让人性的‘罪恶’有了生长空间,将可能产生的风险交给社会来承担。”

付一夫进一步表示,“对资本而言,包括滴滴在内各种共享经济平台都是其获取利润的重要手段。为追求市场的头部地位以及利润快速增长,平台难免更重‘利’,不重‘义’。如滴滴为了发展,更倾向于尽可能多地招募司机,而未严加审核司机资质。如此一来,一些低素质者加入行业,加剧了违法犯罪风险的累积。”

付一夫指出,目前有关部门对于共享经济的监管欠缺力度,法律惩处也较滞后。譬如,针对共享出行这种新兴业态,不仅我国,不少国家都纠结于其是否合法等层面,却对平台安全性的管理滞后,以及对用户人身财产安全不够敏感。

法律监管更具约束力
值得一提的是,滴滴终于意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有意进行战略整改。8月28日晚,滴滴创始人兼CEO程维、总裁柳青在署名公开信中称,滴滴出行将不再以规模和增长作为公司发展的衡量尺度,而是以安全作为核心的考核指标,组织和资源全力向安全和客服体系倾斜。程维还表示,平台将新投入1.4亿元专项资金加强安全客服团队建设,下决心摒弃客服外包模式,年底前将自建客服中心扩展至8000席。在所有展开业务的地级以上城市,以办事处形式尽快全面申请,办理网约车与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许可证,年底前在不低于一百个城市完成办理工作。

而据不完全统计,近期北京深圳、南京、贵州、天津广州、苏州、武汉、重庆、长沙、海口、兰州、三亚、成都等地相关部门对滴滴进行约谈,提出把乘客安全放在首位,落实主体责任;加快推进网约车合法化进程,依法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停止接入不合规车辆、人员,并清除平台上所有不合规车辆、人员;禁止借顺风车名义行非法营运之实等要求。另据滴滴出行微信公众号消息,为保障出行安全和司乘双方合法权益,滴滴于9月4日启动了安全大整治。即日起,乘客端原“紧急求助”功能升级为“一键报警”。对此,付一夫认为,共享经济平台发生的违法犯罪事件给每个人都敲响了警钟。不仅平台要负责,同时也离不开各方共同努力。一方面,有关部门需加大对平台的监管及惩处力度。“唯高成本惩处,才能治标治本。相比平台自我监管,法律监管更具约束力,有关部门应对共享经济行业提出更严苛的监控标准、更严厉的惩罚措施,让平台一改为了增长而不顾安全建设的惯有思维。而且,具体措施不应局限于资金处罚,还可从限制平台运营、下架App等入手,让其真正意识到问题所在。此外,有关部门不能完全依赖平台自查,而需深入参与,做好事先预防工作,并与平台建立合作机制。毕竟网约车这样的平台企业已超越单纯的赚钱范畴,而是更多扮演出行基础设施服务商的角色。”

付一夫进一步指出,共享经济平台本身也应转变经营思维。“考虑到自身的市场地位、所占份额与业务体量,个别平台已拥有足够的垄断地位,倘追求增长却无视安全隐患,不仅得不到舆论支持,还会令经营与名望受损。因此,平台企业应将自身定位为社会公共体系的一部分,承担起更大的社会安全职责,而不单单以追求盈利为目标。”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互联网经济研究室主任李勇坚对《上海金融报》记者指出,共享经济的监管核心是共享监管,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数据共享,即监管部门和企业要建立数据共享的长效机制,不但企业的数据要共享给监管部门,后者的数据也要共享给企业。这样才能实现共享经济的良好监管,不至‘一管就死,一放就乱’。二是技术共享,即企业要将技术共享给监管部门,实现监管的科技化。如报警过程中,能同时接受到车牌号、地理位置等信息。三是规则共享,如企业建立的一些惩罚规则,可与监管部门共享。”

隐私保障VS公权力保障 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容忽视
距离郑州空姐遇害不过百天,8月24日下午,乐清市女孩赵某乘坐滴滴顺风车失联。次日,滴滴司机钟某落网,向警方交代了对赵某实施强奸,并将之杀害的犯罪事实。一时间,滴滴再次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

滴滴未扛起应尽社会责任
据悉,赵某失联后,其家人和朋友曾多次联系滴滴,索要司机具体信息,但4小时后才得到最终反馈。而事发前一天,曾有人向滴滴投诉该司机,却未被即时处理。对此,滴滴方面表示深感抱歉,承认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诚如滴滴所说,其确实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方超强向《上海金融报》记者表示,一直以来,滴滴始终托词于司机背景调查较困难,或者临时起意型的犯罪难以预防和遏制。虽然这些问题客观上都存在,也无法过多苛责,但至少从保障措施是否到位,处理问题是否人性化等方面考量,滴滴还没扛起应尽的社会责任。《上海金融报》记者了解到,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同时,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向《上海金融报》记者举例,2014年,印度一位有犯罪前科的Uber司机提供虚假资料,成功隐瞒自己的身份,性侵一名25岁女性乘客,之后Uber在印度遭封杀。2015年4月,Uber重金挖角Facebook的安全主管乔·沙利文担任公司首席安全官,负责Uber各项安全事务。2017年,U-ber因允许有犯罪记录或机动车违法记录者注册成为平台司机,被科罗拉多州罚款890万美元。今年5月,Uber在美国部分上线新的安全功能,当乘客遇到危险时,能通过应用内的“panic”按钮一键与警方联系。

国内国外两厢对比,滴滴在这两起女性顺风车乘客遇害事件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几成舆论共识。

不过,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共享经济分析师陈礼腾对《上海金融报》记者指出,从行业角度看,顺风车作为典型意义上的C2C共享经济,供需双方通过第三方连接平台实现交易,其中的细节管理难度远远大于B2C模式。由此来看,顺风车模式本身存在较大漏洞,对服务提供者来说尚难做到严密管理。而从平台角度看,滴滴在此次乐清女孩赵某遇害事件中,由于管理体系的原因,导致事件处理环节冗杂,尽管体现了严谨性,却没考虑到事态危急情况下可能带来不便。随着滴滴出行服务体量的增大,其安全管理和处置能力面对巨大挑战,尤其是潜在风险识别、流程制度设计、快速响应等方面,都亟待改善。

“由于顺风车车主并非专职司机,对其审核不像网约车司机一样严格,但如何审核车主背景,做到日常管控及巡视,最大程度确保用户利益与安全,这是平台的社会责任。”陈礼腾进一步表示,当下只有不断完善相应的制度规则,并严格落实,共享平台才能更有序发展,用户才能更安心。“从法律角度而言,滴滴仅是信息撮合平台,属于居间服务。上述案件中,滴滴进行了车辆和司机身份审核,所以就居间服务角色而言,很难从法律层面追责。”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律师赵占向《上海金融报》记者表示。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电子商务法》近日正式颁布。在《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中,对电商平台所尽义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但在正式稿中,《电子商务法》将上述条款中提到的“连带责任”改为“补充责任”。

对此,业内人士指出,这种修改不利于消费者。以滴滴乘车为例,消费者不仅接受滴滴司机提供的出行服务,还接受滴滴平台为其提供的派单、支付、安全等服务。正是基于平台与电商的共同行为,消费者接受了相应的服务,平台和电商获得相应的收益。从这一点来说,平台与电商构成共同经营者。由此,出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和对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的保障,对这类市场占有达到一定程度的、具有准公共服务性的电商平台,应当严格责任、严格标准。

安全信息共享须及时更新
值得关注的是,赵某一案的争议焦点还在于滴滴客户的隐私保障在先,还是公权力保障在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所有公民及企业都有配合公安部门侦查取证的义务。在面对刑事侦查的过程中,我们倾向于认为公权力应当保障在先。本案中的公安机关并没有无限制地要求滴滴公司提供与本案案情无关人员的隐私情况,而是要求调查与犯罪行为有关的信息。”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李旻向《上海金融报》记者表示,由此来看,滴滴的做法显然不妥。而此案的发生也更促使我国立法部门应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方式及范围进行明确界定,以防企业滥用。

事实上,郑州空姐遇害后,滴滴曾于5月16日公布整改方案,其中提到顺风车业务取消个性化标签、个人信息等社交功能,暂停接受22点至6点期间出发的订单;针对所有出行业务,要求每次出车前司机必须进行人脸识别验证,修改产品设计,将紧急求助功能提升至显著位置,并增加乘客一键拨打110等安全号码的功能。

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汪政对《上海金融报》记者表示,滴滴并未抓住最关键的因素,即依据2017年6月1日颁布实施的《网络安全法》及2018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来规范滴滴与用户、警方之间及时的安全信息共享机制。滴滴实质的整改方向没有涉及对安全信息的共享,虽然其设想通过人脸识别、一键拨打110等功能迅速对用户产生保护,但在赵某一案中,这些安全技术都没起到应有作用。

“真正能在关键时刻保护用户安全的,是及时更新的安全信息共享。”汪政指出,依据《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本案中,警方两次要求滴滴客服提供驾驶员信息都被拒绝,滴滴的一系列流程无疑严重拖延了警方调查的进度,使警方失去了营救被害人和抓捕犯罪嫌疑人的“黄金时间”。

汪政建议,滴滴对驾驶员信息公示方式应予规范。“滴滴顺风车驾驶员注册时会提供真实的身份证、驾驶证和行驶证信息(含车牌号)。但对于这些信息资料,滴滴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拒绝以公示方式向外界提供。”汪政表示,用户使用滴滴顺风车时,手机上显示的只有“某(姓)师傅为您提供本次服务”和该司机的电话号码(由滴滴公司提供的手机号码,并非本人手机号码),甚至连司机的年龄、照片等基本信息都不显示,导致用户无法在接受服务前对司机的真实身份有所了解,更不用说依据自身经验判断是否要乘坐该车辆。

汪政进一步表示,信息审查是平台应尽责任。根据《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由此,对于审核信息不严而发生的纠纷,滴滴应按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而对于网络平台的审查,《网络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这需要滴滴建立专门的安全机构,派专职人员对驾驶员信息与相关行政单位进行专业的审查与定期核查,必要时到现场与驾驶员进行核对。“赵某一案中,就滴滴客服反映,平台有安全专家会介入并进行调查。但安全专家迟迟未对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和车辆信息进行答复,直到钟某被捕,仍未提供任何有价值的信息,可谓形同虚设。”汪政认为,“平台应当依法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组,完善信息安全工作机制,对于有性犯罪或暴力倾向、暴力犯罪者,应禁止其从事驾驶员职业,公安机关亦应制定相关法规细则。”

此外,汪政指出,平台应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变更权与解除权等合法权益。“用户有权知晓所使用滴滴顺风车服务的车主基本信息及社会评价。平台应将车主的个人基本信息(身份证、车牌号、联系方式等),以及用户对车主的评价、投诉信息进行公示。特别是接到投诉信息后,平台应及时核实,确认无误后立即公示。不仅如此,了解驾驶员信息后,用户有权选择、变更及解除雇佣关系。而滴滴推出的顺风车服务中,用户对服务只存在接受或放弃的权利。用户每天只有3次放弃机会,放弃超过3次以上在同一日内将无法呼叫顺风车主,每次放弃都意味着要支付5元违约金。这实际是变相剥夺用户选择和变更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用户在明知车主身份信息或社会评价有瑕疵的情况下,因害怕当日无法再使用顺风车而进行妥协,无疑增加了安全风险。所以,滴滴应根据法律完善用户查询、更正、删除、撤回、注销等总计十二项用户信息权利,给用户充分选择车主的权利,这一点十分重要。”(来源:上海金融报 文/戚奇明 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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