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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快评】拼多多打假遭围攻 商家“维权”好任性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15日 18:44:17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一、事件背景

6月13日13时许,拼多多上海办公所在地,多位拼多多商家声称被强制冻结货款,关闭关联店铺,他们在申诉无果后,前往上海拼多多总部进行维权“讨要货款”。

6月14日,下午5点左右,拼多多在官方微博账号就6月13日商家“维权”做出了回应。声明表示,涉案14名商家以“维权”为名,冲撞、击打写字楼保安人员,强行翻越闸机,抢占电梯,干扰正常办公秩序。并且现场聚集的14名问题商家中,7家存在售假情况,6家存在商品描述不符情况,1家存在虚假发货情况。相关事实已经平台初审、复核程序核查,证据确实。依据商家入驻平台时与拼多多共同签署的《平台合作协议》,拼多多按相应情形,分别对问题商家作出扣除“消费者赔偿金”的处理。

二、专家观点

对此,国内知名电商智库——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组织有关法律、行业专家,针对本事件中反映的问题提出以下点评与解读。

问题一:拼多多对问题商家的作出的扣除“消费者赔偿金”的处理是否适当?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助理分析师贾路路表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拼多多扣除“消费者赔偿金”是其行使正当的合同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妥。电商平台与商家是一种新型的综合性民事法律关系,但根本上双方是建立在以《平台合作协议》为基础上的平等的民事主体,,各自的权利义务要受协议的约束。商家不得以售假等方式侵害消费者权益是其在协议中约定的义务,电商平台扣除、冻结商家保证金、货款,甚至关闭商家店铺等行为是在协议中约定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判例,法院遵循民事主体意思自治原则,在法律底线内不干涉电商平台的自律管理。今年2月, 成都商家因在拼多多上出售假冒睫毛膏被平台冻结8.4万元资金,按照假一赔十赔付消费者。该商家不服赔付起诉拼多多,被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该案主审法官表示,网络交易中平台自治尤为重要第三方电商平台也应当拥有制定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标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处理方式及商家违规经营处罚等规则的权利。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市信本师事务所主任高兴发律师认为,依据协议,若商家拒绝赔付,拼多多有权对问题商家作出扣除“消费者赔偿金”的处理。

以商家售假为例,根据商家入驻平台时与拼多多共同签署的《平台合作协议》,拼多多可限制商家店铺资金提现,要求商家支付通过拼多多销售的“严重问题商品”历史总销售额的十倍作为消费者赔付金赔付消费者,若商家拒绝支付该赔付金,则甲方有权以商家店铺资金抵扣消费者赔付金赔付消费者。关于电商平台是否有权利从商家账户中扣除“消费者赔偿金”并赔付消费者,已有多个明确判例支持。

问题二:商家的“维权”方式是否妥当?

对此,贾路路认为,涉案商家以“维权”的名义聚集在拼多多总部大楼,冲撞、击打相关工作人员、强行翻越闸机、抢占电梯,有扰乱社会秩序的嫌疑,有受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风险。当民事主体认为自身法律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选择依靠国家行政、司法强制力等进行公力救济,也可以选择依靠自身力量进行私力救济,但是后者一定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一般而言,当民事主体出现纠纷时,通过公权力介入的方式进行公力救济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主流方式。具体到本案中,商家可以选择申请市场监管机关介入进行协调处理,甚至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方超强认为,无论商家与拼多多平台之间的纠纷如何,聚众冲击他人经营场所,扰乱正常经营秩序,甚至于进行打砸泄愤行为,都是不可取的。轻则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可以行政处罚甚至拘留;重则完全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需要明确的是,以维权之名所做的行为,必须合规合理合法。

问题三:如何看待电商平台的“假一赔十”?

对此,贾路路认为,从法律角度看,“假一赔十”的承诺属于电商平台、商家与消费者的三方约定条款,而且本约定属于电商平台、商家自愿加重其自身义务,而消费的利益能够得到充分有效的保障。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和消费者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情况下,其约定条款有效,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拼多多扣除商家的“消费者赔偿金”并将其全部赔付消费者的行为是正当的,甚至是值得支持和鼓励的。

对此,方超强认为,《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约定,商家售假成立的,应支付该商品历史销售总额的十倍作为违约金从目前上海地区法院的生效判例来看,一审法院还是认可前述高额违约金约定条款有效,在部分判决中也支持了拼多多据此提起的反诉。

因此,从当前的情况来讲,商户若是在拼多多平台上售假被处罚,企图通过诉讼降低违约金或者不赔违约金的方式,是有极大困难的。拼多多平台与商户之间的纠纷频发,其核心原因还是商户认为平台对于售假处罚过重。但事实上,商家售假给平台到底带来多少损失?这个问题见仁见智,无法准确去衡量。

问题四:此事件对于电商打假有何意义或启示?

对此,方超强认为,拼多多平台尚不需要批判,毕竟严格限制假货也是平台义务和其所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但必须告诫的是,平台在处理类似事件中必须做到事实确凿,公平合理。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认为,本次事件中,拼多多表现的打假的勇气和决心是值得赞赏的。拼多多这个事情实际上也反映了我国的电商平台最大的痛点,不论是传统电商平台,还是新兴电商所面临的问题,实际上就是假冒伪劣。这个打假的过程肯定是相当漫长的需要平台,花相当大的成本和技术去实现的。最后就是希望他像当年的阿里一样,坚持不移的去打假。只要做正确的事情,相信市场和这个用户可以给他最好的回报。

对此,贾路路认为,经过此次事件,商家应该充分认识到售假的风险,加强自律,注重商品的品质,提高消费者的购物体验;而电商平台在行使自己打假职责和权利时,须顶住外界压力,一直坚持平台运营规则和打假的初心近年来,电商平台上售假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屡禁不止,已经成为电子商务行业发展的一大顽疾。而假货等问题的根源在于商家,探索假货的治理问题就是探索对商家有效约束的问题。事实证明,按照国家法规的“假一赔三”的标准已经无法对假货等问题进行有效治理,商家仍然可以获利。可以说,“假一赔十”加重了商家售假的风险和成本,是考验商家诚信的试金石。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曹磊给出了启示,第一、强化平台治理。(1)利用数据监测、“神秘买家”与委托第三方抽检等方式加强对假货的打击,把好商品关,对提供盗版和假冒伪劣产品的商家进行警告和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打击售假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2)加大对平台内卖家的监管力度,注重对相关利益人和权利持有人投诉的处理,提高售假处罚的执行效率和透明度,完善处罚体系,缩短处理侵权问题的时间,加强与有关政府、品牌和销售商的合作。第二、加大各方协同治理。中国作为发展中的经济大国和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市场环境非常复杂,市场治理需要新的创新,除了电商平台自身需要在平台合规、商家治理、知识产权、商品品控、商业模式等方面进一步加强与完善外,也需要包括政府、平台、商家、用户、服务商、社会等方方面面来协同治理等,这些都需要适应网络交易的全新的法制环境。近期我国全国人大牵头制定的首部《电子商务法》(草案)无疑就是一个积极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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