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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中国跨境电商政策研究报告》全文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19日 17:33:20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目 录)

一、报告概述

1.1报告背景

1.2研究方法

1.3报告声明

1.4报告编委

二、政策环境篇

2.1国务院政策

2.2海关总署政策

2.3其他部门政策

2.4试点城市政策

三、出口跨境电商政策解读

3.1政策一:《商务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

3.2政策二:《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应用的实施意见》

3.3政策三:《财政部等关于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3.4政策四:《海关总署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3.5政策五:《国务院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

3.6政策六:《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3.7政策七:《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通知》

3.8政策八:《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

3.9政策九:《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消费品检验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3.10政策十:《国务院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

3.11政策十一:《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等1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

3.12政策十二:《质检总局关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检验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数据接入规范的公告》

3.13政策十三:“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要扩容跨境电商综试区,监管过渡期再延一年”

3.14政策十四:《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探索形成的成熟经验做法的函》

四、进口跨境电商政策解读

4.1政策一:《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4.2政策二:《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网购保税进口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4.3政策三:国务院:降低部分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

4.4政策四:《财政部等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4.5政策五:《财政部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等

4.6政策六:商务部发言人发表关于延长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度期的谈话

4.7政策七:国务院:将跨境电商监管过渡期政策延长一年政策

4.8政策八:《质检总局关于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执行日期的公告》

4.9政策九:《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消费品进口关税的通知》

4.10政策十:“商务部:2018年起新增5座城市适用跨境电商过渡政策”

五、跨境电商发展政策建议

5.1建议一:建立和完善跨境电商政策规范体系

5.2建议二:将跨境电商平台纳入国家基础设施建设

5.3建议三:优化支付、物流、结汇等服务支撑体系

5.4建议四:加大对跨境电商人才的培养力度

5.5建议五:鼓励扶持跨境电商保险产品服务

5.6建议六:优化跨境电商市场环境和统计监测 

5.7建议七:加强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保护

5.8建议八:将跨境电商海外仓政策支持方式升级

5.9建议九:完善海关跨境电商监管中国理念和方案

5.10建议十:加快助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电商合作

5.11建议十一:建立完善合理的跨境电商信用记录体系

5.12建议十二:创新跨境电商监督举措 加强管理力度

六、报告附录

6.1名称解释

6.2关于我们

6.3相关报告

6.4相关链接

6.5联系分析师

6.6咨询合作

一、报告概述

1.1报告背景

近年来,庞大的市场需求为我国跨境电商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国内各大电商巨头依托其已有优势在跨境电商领域快速崛起。据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2017上半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3.6万亿元,同比增长30.7%。其中,出口跨境电商交易规模2.75万亿元,进口跨境电商交易规模8624亿元(包括:进口B2B、B2C、C2C)。

而跨境电商行业的高速发展离不开政策的支持,从2012年8月商务部颁布《关于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若干意见》以来直到2017年,国家多个重要部门相继颁布相应政策支持跨境出口电商的发展。这些政策深入跨境电商的方方面面,大到总体制度、环境建设,例如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试点,小到跨境电商的具体环节,例如税收、支付、通关、海外仓等方面,为跨境出口电商的发展扫除障碍,创造各种有利条件推动其快速发展。

在此背景下,电子商务研究中心通过对近年来中国跨境电商政策进行集中梳理分析,以通过对政策的研究,凸显政府相关部门对跨境电商行业的支持力度。探明政府主管部门对行业总体的态度及意图,给各政府相关部门、跨境电商企业、行业从业人士、跨境电商产业链企业提供政策的指引与参考。

1.2研究方法

中心研究报告常用研究方法包括:平台调研、平台评测、“神秘买家”抽查、供应商与合作伙伴调研、用户调查、政策研究、专家访谈、桌面研究、律师审查等。其中,本报告重点采用政策研究、专家访谈、桌面研究等研究方法为主。

1.3报告声明

本报告相关知识产权归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所有,欢迎任何部门、企业、机构、媒体等单位与个人如实引用本报告数据、内容、观点或全文转发本报告,但均请注明来源:“电子商务研究中(100EC.CN)发布的《2017年度中国跨境电商政策研究报告》”(报告全文下载:http://www.100ec.cn/zt/17kjdsbg/)。

本报告仅为参考研究资料,不构成消费、投资、并购、决策等任何建议,由此带来的风险请慎重考虑,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不承担因使用本报告信息而产生的任何责任。如您不赞同上述声明,请您立即停止阅读、下载、拷贝、传播本报告;反之,我们一律视您为已同意本声明。

1.4报告编委

审定: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 曹磊

主编:电子商务研究中心B2B与跨境电商部主任、高级分析师 张周平

副主编: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网络零售部助理分析师 余思敏

二、政策环境篇

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商取得爆发式增长,增速明显高于传统贸易,使得传统贸易企业也加快了向电商转型的步伐。从2013年9月,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八部委《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为发展跨境电商指明了方向,对外贸转型升级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从国务院到各大相关部委,也纷纷出台针对跨境电商行业的配套政策措施。

诸如:2013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了从事跨境电商零售企业退免税的条件,从而大大降低了企业成本;2014年2月,海关总署增列“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2015年6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2017年4月8日,财政部联合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推出《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等,跨境电商政策的密集出台,对行业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环境、法律法规、标准体系以及支撑保障水平等各方面的完善与提升,根据试点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海关等相关部门的统计数字,后续跨境电商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将不断优化和深化。外贸企业应抓住难得的历史机遇,研究利用好政策红利,完成转方式调结构,增强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塑造“中国创造”的新形象,为我国外贸打开新的上升通道。

国务院跨境电商政策

从现有颁布的政策来看,各相关部门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大力支持跨境电商新兴业态的发展,以及积极引导跨境电商运营的规范化。目前,涉及跨境电商政策制定的部门包括:国务院、海关总署、商务部、发改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

国务院是跨境电商相关政策指导性意见的制定方,自2013年我国跨境电商发展元年起,国务院已相继颁布政策文件批准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要求各部门落实跨境电商基础设施建设、监管设施,以及要求优化完善支付、税收、收结汇、检验、通关等过程。海关总署是跨境电商流程层面,特别是通关流程相关政策的重要制定方;具体措施包括提高通关效率、规范通关流程、打击非法进出口。同时,商务部、发改委、商务部、质检总局、外汇管理局等职能部委根据指导意见分别制定相应政策。

从2013年至2017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或涉及到跨境电商行业的主要政策包括:《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等1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消费品进口关税的通知》等。

海关总署跨境电商政策

海关作为跨境电商监管链条的关键环节,在跨境电商政策制定上有着较高的权利。近年来,海关已经通过出台多项举措来保证跨境电商快速发展。如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实行全年365天无休息日,货到海关监管场所24小时内办结海关手续,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业务的海关制定了联动工作作业机制、应急预案和全年无休日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总体工作方案等,加大海关便捷措施的宣传力度,全面落实有关要求,确保电商企业充分享受通关便利。

海关总署发布的相关跨境电商政策包括:《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公告》、《海关总署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关于加强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监管工作的函》、《海关总署关于天津市开展跨境贸易电商服务试点工作的报告》、《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关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事宜公告》、《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等。

其他部门跨境电商政策

跨境电商行业因涉及国家多个部门的业务范畴,除国务院和海关总署外,商务部、质检总局、外汇管理局等政府主管部门也纷纷出台或参与出台相关跨境电商政策,涉及的国家相关部门包括: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工信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邮政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中央网信办、濒管办、密码局等多达17个部门。

各个部门从自身所属的业务角度出发,给跨境电商行业给予出台或参与出台扶持或监管的相关政策措施,这些政策措施的出台给跨境电商行业带来了极大的促进作用。监管的政策也从行业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更好的规范行业出现的问题。

商务部、质检总局、外汇管理局等相关跨境电商政策包括:《外汇管理局关于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发挥检验检疫职能作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消费品检验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等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发改委等11部门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质检总局关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通关单政策的说明》、《质检总局关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检验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数据接入规范的公告》、《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探索形成的成熟经验做法的函》。

试点城市跨境电商政策

在政策具体落实层面,我国通过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进行,减少试错成本。目前跨境电商政策落实试点城市包括由海关总署牵头的“跨境电商试点城市”和国务院牵头的“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两者都是选择对外贸易发展较好的地区进行先试先行,在选择城市方面有重叠,但后者是前者的升级版,在具体工作落实上更为规范与成熟。

海关总署牵头的跨境电商试点城市自2012年12月启动以来,已经拓展至二十多个城市。这些城市依托电子口岸建设机制和平台优势,实现跨境电商企业与口岸管理相关部门的业务协同与数据共享;一些重要的运营平台包括重庆的“e点即成”、上海的“跨境通”、宁波的“跨境购”、杭州的“一步达”、郑州的“E贸易”等。

从整体上来看,相比进口试点资格,拥有出口试点资格的城市更多,表明海关总署对于出口业务更为放开,对于进口业务较为谨慎。此外,海关总署2015年9月发布加急文件《关于加强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监管工作的函》,要求试点城市严格按照现有的规则执行,不得将正常扩大化,限定了跨境保税进口必须是跨境电商试点城市的海关特色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展开,打击了网购保税试点中的不规范行为。

跨境电商政策将全面推开。跨境电商在快速增长的同时,对平台、物流、支付、通关等环节也提出了新的需求,“便利、快速、联动”成为关注的重点。跨境电商先试先行从上海杭州、宁波、重庆、郑州、广州深圳等7城市展开,后续延展到15个城市。随着试点城市的全面铺开,海关陆续开展跨境电商贸易统计,而相关的配套政策也将更精准的服务于企业,为其发展创造出更好的政策环境,未来跨境电商将在我国全面推开。

两种试点模式均处于探索期,政策多由试点当地政府以自下而上探索,核心目的在于规范行业和提高行政效率。综试区是试点城市的升级版,地位高于试点城市。总理李克强亲自敲定了首个杭州综试区——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首个杭州综试区摸索出以“单一窗口”为核心的“六大体系、两大平台”模式。“单一窗口+综合园区”齐发力,加速通关流程。线上单一窗口是指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国税、工商、物流、金融等部门数据申报、处理、进度提示集中在同一平台。实现“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线下“综合园区”是指“一区多园”模式,例如杭州综试区建成了上城、余杭等13个跨境电商园区,总面积达323万平方米,入驻企业2188家。构筑“信息共享+金融服务+智能物流+电商信用+统计监测+风险防控”六大配套体系。该体系打通各监管主体,实现了服务、评价、监管的全面电子化。杭州综试区共出台86条制度创新清单,55项创新政策,积累宝贵经验。

从近年来跨境电商出台的政策来看,分为规范性与提效性政策两种,跨境电商规范与推动并行,近些年规范型政策与提效型政策不断落地。规范性政策保障行业健康发展,国务院、海关总署先后出台文件明确了跨境电商出口的企业特征,界定监管界限;在鼓励跨境出口同时,逐步摸索跨境进口监管之法,严厉打击刷单逃税等行为。提效性政策促使行政效率提高。除了试点政策外,国家还积极推动跨境结算和通关业务,外管局开设支付试点,海关启用365天×24h通关工作安排,并积极鼓励企业建立海外仓储,增强我国跨境出口实力。

三、出口跨境电商政策解读

出口跨境电商在近年来火速发展,正成为互联网行业的风口,而这一切的发展都离不开政府政策的大力支持。据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2017上半年中国出口跨境电商交易规模2.75万亿元,同比增长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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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国务院频繁发文支持“互联网+外贸”,出口跨境电商正是“互联网+外贸”的结合体,国家政策不断扶持出口跨境电商有利于带动我国制造业、电子支付、物流、信息服务等产业发展,进一步优化我国产业结构,加速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出口跨境电商作为近年来多项政策的受益者,且伴随着“一带一路”以及“互联网+”的趋势,成功实现快速发展,未来有望将有更多有利于出口跨境电商的政策出台,出口跨境电商将继续其快速发展的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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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出口跨境电商行业产业链图谱显示,目前出口跨境电商平台主要由以下几类构成:B2B类:阿里巴巴国际站、中国化工网英文版、环球资源、中国制造网、MFG.com、聚贸、易唐网、大龙网、敦煌网等。B2C类:全球速卖通eBay亚马逊、Wish、兰亭集势、DX、米兰网、环球易购、百事泰、傲基国际、执御、小笨鸟等。第三方服务平台:一达通、易单网、世贸通、Paypal、思亿欧、中国银行、中国平安、中国邮政、UPS、TNT、顺丰、DHL、FedEx、递四方、出口易、四海商周、大麦电商、华农百灵等。

中国出口跨境电商贸易是中国进出口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政府对于出口跨境电商所出台的政策越趋密集,而政府出台的大多数政策基本上都是为了消除出口跨境电商在发展当中所存在的一些障碍,比如支付、物流、报关等问题。政府力求给予出口跨境电商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政策一:《商务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

【政策概述】

2013年8月21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意见》分为3部分,共12条。第一部分是具体的支持政策,包括对电子商务出口经营主体的分类、建立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建立相适应的检验监管模式、支持企业正常收结汇、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实施相适应的税收政策,以及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

第二部分是实施要求。自《意见》发布之日起,先在已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试点的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等5个城市试行上述政策。同时,也对商务部、发改委、海关总署等9个《意见》制订部门的职责做出明确界定,对各地方政府贯彻落实《意见》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部分是其他事项,主要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进行定义,以及跨境电子商务中企业对企业出口和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的有关工作做了补充说明。(全文详见:www.100ec.cn/detail--6198155.html

【政策解读】

1、《意见》明确解决了目前困扰跨境出口电商在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和收付汇等方面的主要问题,有利于推动跨境出口电商规范健康发展。

2、对跨境出口电商各监管主体的职责做出了明确的划分,解决了以往监管职责不明确,监管存在漏洞的问题,进一步从监管层面推动了跨境出口电商有序发展。

3、首次从国家层面对我国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做出了明确的定义,解决了以往界定不清,监管困难的局面。

政策二:《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应用的实施意见》

【政策概述】

2013年11月底,商务部发布《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应用的实施意见》。鼓励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引导社会资金和电商企业加大在农产品电商化方面的投入。鼓励中小企业电商化。推动跨境电商创新应用,努力提升跨境电商对外贸易规模和水平。鼓励电子商务企业“走出去”,以及支持区域跨境(边贸)电子商务发展。(全文详见:www.100ec.cn/detail--6137480.html

【政策解读】

1、关注需求扩大前景。这是商务部第一次就电子商务作出促进实施意见,充分表明电子商务在中国的发展才刚刚开始,之前大家更多谈到的是竞争,但需求的扩大前景也值得关注。

2、《意见》谈到的多是鼓励和支持,但也论及了治理和引导。可以预见,今后对电子商务在依法纳税、正品保障等方面的要求将有所提升。支持边境地区选取重点贸易领域建立面向周边国家的电子商务贸易服务平台;

3、引导和支持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在边境地区设立专业平台,服务边境贸易。比如在中俄边境出现边境中转仓,促进“俄速通”、“俄品汇”等一批跨境电商物流公司和平台的发展。

政策三:《财政部等关于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政策概述】

2013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全文详见:www.100ec.cn/detail--6147409.html

【政策解读】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用。如果电商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照旧。

2、对跨境电商企业放宽的是,不是一般纳税人,比如是个体户或者小规模纳税人,但是已经在税务登记,同时能获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有效的进货凭证,也可以申请退税。

政策四:《海关总署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政策概述】

2014年1月24日,海关增列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发展,方便企业通关,规范海关管理,实现贸易统计。(全文详见:www.100ec.cn/detail--6222620.html

【政策解读】

1、“9610”就是允许备案后的企业可以在“三单一致(保持订单,支付单和物流单)”的情况下集中申报。

2、适用于进出口两个方向。这样跨境电商在出口的时候,只要准备好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就可以清单核放、汇总申报退税。但是对不能开增值税发票的业务,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实施不征不退的政策,这一部分没有彻底阳光化。

3、对跨境电商来说,能够退税的只是少量产品。“9610”政策整体实际效果并不大,对跨境电商没有造成重要影响。

政策五:《国务院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

【政策概述】

2014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出台跨境电商贸易便利好措施,提出鼓励企业在海外设立批发展示中心、商品市场、专卖店、海外仓等各类国际营销网络。

【政策解读】

1、对出口方面给予便利化的支持,强调稳定传统优势产品出口和支持拥有知识产权品牌、营销网络、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效益的产品出口。

2、对企业主体和贸易方式都提出了要求,都有一些支持性的政策出台,既有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包括市场采购,包括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同时强调了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跨国企业集团。中国现在要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变,优化企业主体结构非常重要。文件提出做强一般贸易,提升加工贸易,发展其他贸易。

3、文件在整体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了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明确要求相关部门减少行政审批,简政放权。比如,特别强调了整顿和规范进出口环节的收费,推进贸易便利化,有些收费该取消的就取消,该降低的就降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政策六:《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政策概述】

2014年7月23日,海关总署公告《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明确规定了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跨境交易的进出境货物、物品范围,以及数据传输、企业备案、申报方式、监管要求等事项。(全文详见:www.100ec.cn/detail--6198073.html

【政策解读】

此次公告正是为了明确有关监管措施而出台的。近年来,我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同时也遇到一些问题。比如,按照以往的规定,电商通过快件、邮件方式销往国外的出口商品,不能办理结汇手续,也不能享受出口退税的鼓励政策。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跨境交易,能够有效解决结汇、退税等问题,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

2、公告调整范围:一是主体上,主要包括境内通过互联网进行跨境交易的消费者、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业务的境内企业、为交易提供服务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二是渠道上,仅指通过已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的交易;三是性质上,应为跨境交易。对于未在上述条件范围内的进出境货物、物品,海关仍按照原有方式(比如一般贸易、邮件、快件等)办理通关手续。

3、对于企业出口退税和结汇问题,公告明确:海关对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办理通关手续。从而有效解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出境商品出口退税和结汇问题。

政策七:《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

【政策概述】

2015年1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主要内容三个:一是提高单笔业务限额。网络购物单笔交易限额由等值1万美元提高至5万美元,放宽支付机构开立外汇备付金账户户数的限制;二是规范试点流程。支付机构要取得试点资格,应先行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三是严格风险管理。要求支付机构严格履行交易真实性审核职责,留存相关信息5年备查,并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业务数据和信息。外汇局将对试点业务开展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进行审慎监管。(全文详见:www.100ec.cn/detail--6228576.html

【政策解读】

1、此举增加了民众的便利,打击了海外代购,为跨境电商结汇松绑。但是对于大多数跨境电商来说,结汇依然是一个大问题。

2、监管部门对于支付平台跨境业务的发展方向是以跨境电商为突破口,让国内的支付机构“走出去”,从而推动人民币结算的国际地位上升,因此在跨境电商业务方面,第三方支付将会有相当大的发展空间。

3、保证了使用安全性,同时对国家而言保证了税收,便于数据监控放宽外汇管制。

政策八:《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

【政策概述】

2015年5月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提升对外开12个字“积极推动、逐步规范、加强引导”。落实细则含6个方面具体细分为26点,包括营造宽松发展环境、促进就业创业、推动转型升级、完善物流基础设施、放水平、构筑安全保障防线、健全支撑体系等。(全文详见:www.100ec.cn/detail--6249407.html

【政策解读】

1、国务院力挺电商发展,从电商企业发展角度看,此次发文规格极高,很具体;将与电商企业直接相关企业设立、税收、基础配套、市场需求和电商人才就业均囊括在内。在此规格极高又极具操作性的政策支持下,跨境电商在经历前后10年的摸索式增长之后将迎来二次成长期。

2、具体提及支持物流信息化、推广金融服务新工具(互联网支付、互联网金融)、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具体包括3个细项,跨境电商)推动传统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大宗品电商及零售O2O)、积极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农资电商)等。此次细则落地后,电商立法已渐行渐近值得期待。电商立法将进一步将电商发展置于阳光之下,预计有望从根本上解决电商发展目前遇到的诸多难题。

政策九:《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消费品检验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政策概述】

2015年6月9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关于加强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消费品检验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跨境电商进出口消费品监管新模式。建立跨境电商消费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机制。建立跨境电商消费品质量安全追溯机制。明确跨境电商企业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跨境电商领域打击假冒伪劣工作机制。(全文详见:www.100ec.cn/detail--6302896.html

【政策解读】

1、《意见》的提出,逐步完善跨境电商消费品线上、线下监督抽查工作机制,推动跨境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的把控,有利于提高国内跨境出口电商企业的转型升级,同时建立自己的品牌质量。

2、《意见》首次明确跨境电商企业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推动了电商平台企业加强对电商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和责任追溯,有利于产品质量的把关。

3、加大对跨境电商领域假冒伪劣消费品的打击力度,规范执法过程,确保执法结果的客观性。对查实的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依法查处,以保障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消费品质量安全,维护正常贸易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政策十:《国务院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

【政策概述】

2015年6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管理模式,优化跨境电子商务海关进出口通关作业流程。研究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简化归类的可行性,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全文详见:www.100ec.cn/detail--6258821.html

【政策解读】

1、支持国内企业更好地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鼓励企业间贸易尽快实现全程在线交易,不断扩大可交易商品范围。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加强与境外企业合作,通过规范的“海外仓”、体验店和配送网店等模式,融入境外零售体系。

2、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管理模式,优化跨境电子商务海关进出口通关作业流程。加强跨境电子商务质量安全监管,对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及商品实施备案管理制度,突出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开展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管。

3、利用现有财政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走出去重点项目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适合的信用保险服务。向跨境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有效的融资、保险支持。

政策十一:《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等1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

【政策概述】

2017年1月15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同意在天津等1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同意在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合肥市、郑州市、广州市、成都市、大连市、宁波市、青岛市、深圳市、苏州市等1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政策解读】

1、借鉴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经验和做法,因地制宜,突出本地特色和优势,着力在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方式相关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为推动全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用新模式为外贸发展提供新支撑。

2、明确了有关部门和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进综合试点工作应遵守的原则。一是坚持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大力支持综合试验区大胆探索、创新发展,同时控制好风险;二是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坚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为综合试验区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三是试点工作要循序渐进,适时调整。

政策十二:《质检总局关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检验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数据接入规范的公告》

【政策概述】

2017年8月1日,质检总局发布《关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检验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数据接入规范的公告》,政策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检验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涉及的经营主体(企业)、第三方平台的相关事宜进行说明,要求跨境电商经营主体、第三方平台对于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所申报及传输的电子数据。

【政策解读】

1、该政策对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便利通关服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有了数据的接入,更多的数据样本,就能对跨境电商大数据进行分析,有助于全面掌握行业发展概况,更好的对跨境电商健康发展作出指导。

政策十三:“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要扩容跨境电商综试区,监管过渡期再延一年”

【政策概述】

2017年9月20日,国务院召开的常务会议决定,再选择一批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城市建设新的综合试验区,推动跨境电商在更大范围发展,将跨境电商监管过渡期政策延长一年至2018年底。

【政策解读】

1、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认为,这代表了国家对跨境电商的支持和认可,对于行业的发展是一个利好消息。目前而言,此次政策对跨境电商平台和卖家乃至整个行业都是利好。在此之前,我们也通过各种渠道消息,包括政策层面和行业层面,已经有初步判断,政策还是会维持稳定性,不太会有很大调整,所以过渡期政策会继续再延迟一年。中央之前类似的文件以及领导讲话里也释放了这样的信号。过渡期政策再延长一年,一方面可以和国际大环境保持一致,监管政策不过紧也不过松,保持适度。另一方面,可以在过渡期内加强产业融合,使政策兼顾跨境电商、产业和进口等多方面的发展,使政策更为平稳。

2、电子商务研究中心B2B与跨境电商部主任、高级分析师张周平表示,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从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的扩围到鼓励建设覆盖重要国别、重点市场的海外仓等,都在利好出口跨境电商的发展。近年来,针对出口跨境电商政策方方面面,大到总体制度、环境建设,例如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试点,小到跨境电商的具体环节,例如税收、支付、通关、海外仓等方面,为出口跨境电商的发展扫除障碍,创造各种有利条件推动其快速发展。随着政策的持续推动,中国与海外相关国家间国际运输日益快捷,海外仓建设不断推进,海关进出日趋“阳光、透明”,跨境电商有望成为21世纪连通全球的新经贸纽带,实现沿线多边共赢。

政策十四:《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探索形成的成熟经验做法的函》

【政策概述】

2017年11月27日,商务部等14部门发布《关于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探索形成的成熟经验做法的函》,意见表示,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和线下产业园区“两平台”及信息共享、金融服务、智能物流、风险防控等监管和服务“六体系”等做法已成熟可面向全国复制推广,供各地借鉴参考。还请各地结合实际,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制度、管理和服务创新,积极探索新经验,推动跨境电商健康快速发展,为制定跨境电商国际标准发挥更大作用。(全文详见:www.100ec.cn/detail--6426366.html

【政策解读】

1、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认为,商务部、海关总署14部门联合发函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探索形成的成熟经验做法,将极大的助跨境电商行业的快速发展。经过几年的行业沉浮,中国跨境电商行业链条日臻完善,行业格局日渐稳固。此次各部委要求各地复制推广跨境综试区等两平台的经验做法。这是国家对杭州综试区最为认可的两点经验,也是杭州综试区的核心架构。

2、电子商务研究中心B2B与跨境电商部主任、高级分析师张周平认为,此次14部门发函要求各地方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探索形成的成熟经验做法,足以表明该模式已经得到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市场的验证。该措施将更加有利于跨境出口电商的快速发展,政策将给跨境电商行业带来更多机遇。

四、进口跨境电商政策解读

近年来,进口跨境电商取得蓬勃发展。2013年后,跨境进口电商平台逐渐出现,跨境网购用户也逐年增加,我国跨境进口电商市场规模增速迅猛,2015年由于进口税收政策的规范以及部分进口商品关税的降低,跨境进口电商爆发式的增长。据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100EC.CN)显示,2017年上半年中国进口跨境电商交易规模达8624亿元(包括进口B2B、进口B2C和进口C2C),同比增长66.3%。

而针对跨境电商的监管,则同时随着这个领域的发展在不断调整。其中,影响最大的莫过于2016年4月7日晚8时发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俗称“4•8”新政。同时,包括海关总署在内的各个相关部门也相继出台相关扶持或监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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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一:《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政策概述】

2014年8月1日,海关总署颁布了2014年第56号《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加强了个人携带物品通关核查,“灰色代购”被大大抑制。(全文:www.100ec.cn/detail--6198073.html)

【政策解读】

1、56号文件明确区分了“货物”和“物品”的概念,对于两者将采用不同的监管方案,其中关于货物的监管将被纳入一般贸易的体系。同时规定所有通过平台进出口交易的跨境电商企业都必须在海关注册登记,还要建立完善的电子仓储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对接,而进出境货物、物品信息还要提前向海关备案,且货物、物品信息应包括海关认可的货物10位海关商品编码及物品8位税号。也即是说:无论是个人到国外购物,还是电商企业做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都必须接受海关监管,提交相应的货物清单,办理报关手续。

2、公告实施后,个人跨境购物以《物品清单》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物品报关手续的步骤,被明确下来。购买的物品将按行邮税征税。新规中其中重要的几点,第一,从之前10公斤的400-500行邮税,提高关税至100%(大大增加国内代购的成本)。第二,监管范围划在“经营主体在国内的商家”,此监管范围不覆盖海外商家。也就是说直接影响到的是国内代购商。第三,将影响到国内海淘市场导致慢慢萎缩。

3、海淘2.0时代,“行邮税+保税仓”再次引爆海淘市场。针对国内居民跨境网购需求旺盛的问题,海关总署提出了“直购进口”和“网购保税进口”两种模式,充分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和政策优势,打造阳光跨境直购渠道,为国内个人购买者提供放心、保质的网购环境。

政策二:《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网购保税进口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概述】

2015年3月21日,海关总署以加急文件的形式向上海杭州、宁波、郑州、广州重庆等六个城市的海关下发了《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网购保税进口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对“保税进口”模式进行了规范。

【政策解读】

1、这次加急文件,首先强调只有上述六个城市拥有跨境电商进口试点的资格,也就是把保税区+行邮税模式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随后获批的这些试点城市都只有出口试点的资格,而没有进口试点的资格。

2、强调了短期内在电商进口方面政策上不会再有大的突破,近期也不会有新的法规出来,譬如更灵活的措施、更松的监管。2015年4月28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完善消费品进出口相关政策,丰富国内消费者购物选择,降低部分消费品进口关税、调整征税范围等。

政策三:国务院:降低部分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

【政策概述】

2015年5月25日,财政部关税司发文“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研究提出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6月1日起,我国将降低部分服装、鞋靴、护肤品、纸尿裤等日用消费品的进口关税税率,平均降幅超过50%”。关税司本次降低部分服装、鞋靴、护肤品、纸尿裤等日用消费品的进口关税税率,其中西装、毛皮服装等的进口关税将由14-23%降低到7-10%,短统靴、运动鞋等的进口关税由22-24%降低到12%,纸尿裤的进口关税由7.5%降低到2%,护肤品的进口关税由5%降低到2%。

【政策解读】

1、关税下降未必能惠及消费者。相关品类的关税下调未必能落实到消费者,目前进口商品的高价除了有税收、物流成本等因素外,渠道成本和品牌溢价也是重要原因,假设进口商品终端价=完税价格+渠道成本+品牌溢价,即使关税大幅下降50%,在终端价上的折让也会大打折扣,若该商品渠道商或品牌溢价较为强势,降低关税的举措对于终端价格的影响微乎其微,国内消费者难有实惠可言。

2、降税品类相对于B2C跨境电商潜在市场微乎其微,目前的B2C跨境电商市场(海淘)大多是消费者直接从海外渠道商购买商品,属个人行为,在直邮模式下并不需要繁琐的进口流程,品牌商几乎不可能控制这种串货行为,所以B2C平台上销售的商品种类总量要远高于本次关税涉及的同品类商品,从短期来看,国内B2C跨境平台上的商品种类的开发还处于初级阶段,市场潜力巨大,关税下调对其影响不大。

3、消除歧视、简化渠道,跨境电商势不可阻。B2C跨境平台能极大丰富商品的种类,并倒逼B2B商家去环节化、取消差异化定价,采取B2B跨境电商平台进行销售,最终形成B2C和B2B双向互动、螺旋上升的产业态势。

政策四:《财政部等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政策概述】

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三部委公布,我国将自4月8日起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新政策并调整行邮税政策。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将不再按邮递物品征收行邮税,而是按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在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税的同时,考虑到大部分消费者的合理消费需求,政策将单次交易限值由行邮税政策中的1000元(港澳台地区为800元)提高至2000元,同时将设置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将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全文:www.100ec.cn/detail--6320912.html)

【政策解读】

1、维护全国税收政策、法律法规执行中的统一性,并尽最大可能减少国家进口税款流失;降低线上线下进口消费品的价差,维护传统进口贸易、商品流通渠道的合法利益,减少因政策不到位引起的对当下实体零售业的冲击。规范过去几年一直“野蛮生长”的跨境进口电商行业,尤其是个人“海淘”代购行为。

2、税改对跨境电商企业和平台挑战机遇兼并。从总体上看,跨境电商税改新政扩大征税范围并提高征税力度,对于跨境电商企业和平台即是一种挑战,也是一种机遇,在税收和价格杠杆调节下,跨境电商行业格局、主体结构、商品结构、仓储物流模式、跨境业务完善和消费者行为会产生较大的影响,有利于行业规模化、规范化和创新性的发展。

政策五:《财政部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等

【政策概述】

2016年4月7日,财政部联合多个部门联合发布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已印发《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为落实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予以公布。(全文:www.100ec.cn/detail--6324173.html)

2016年4月13日,财政部发布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有关商品备注的说明。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意见,现就《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有关商品备注说明如下: 一、关于“配方奶粉”备注中“按照食品安全法应当注册而未注册的除外”;二、关于化妆品备注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除外”。

2016年4月15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二批)》发布。为落实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二批)》予以公布,自2016年4月16日起实施。本批清单与《财政部等11个部门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16年第40号)》中《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税则号列相同的商品,其“备注”以本批清单为准。

【政策解读】

1、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发布,使得跨境平台需要对其品类进行一系列调整,同时,也使得跨境监管更加规范。

2、清单内明确不能通过的商品将受到拦截,极大的限制了跨境电商的SKU,将更多的消费者推回到了进外采购的道路上。

政策六:商务部发言人发表关于延长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度期的谈话

【政策概述】

2016年11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2016年5月11日起,我国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有关监管要求给予一年的过渡期,即继续按照试点模式进行监管,对天津、上海、杭州、宁波、郑州、广州、深圳、重庆、福州、平潭等10个试点城市经营的网购保税商品“一线”进区时暂不核验通关单,暂不执行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医疗器械、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的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对所有地区的直购模式也暂不执行上述商品的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

【政策解读】

1、过渡期延长的原因主要有五点:第一,还为摸索出针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监管政策;第二,确保跨境电商平稳发展;第三,给予充足调整时间,避免造成较大冲击;第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市场竞争和消费现状的需要;第五,广大跨境进口电商平台的联合“抱团”抵制。

2、新政过渡期延长对跨境电商行业是利好的,这无疑是这无疑是面向消费者继续释放“政策”红利,刺激跨境商品进口消费,促进新消费,此外也将促进顺利对接“正式执行期”。

政策七:国务院:将跨境电商监管过渡期政策延长一年政策

【政策概述】

2017年9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指出,发展跨境电商,推动国际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和业态创新,有利于转变外贸发展方式、增强综合竞争力。

会议要求,一要在全国复制推广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形成的线上综合服务和线下产业园区“两平台”及信息共享、金融服务、智能物流等“六体系”的成熟做法。二要再选择一批具备条件的城市建设新的综合试验区。三要围绕推动“一带一路”建设,打造互联互通外贸基础设施,鼓励建设覆盖重要国别、重点市场的海外仓。四要按照包容审慎有效的要求加大监管创新,建立跨境电商风险防范和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打击假冒伪劣等行为。会议还决定,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政策再延长一年至2018年底。(全文:www.100ec.cn/detail--6416522.html)

【政策解读】

1、过渡期政策延期一年,对跨境进口电商而言,无疑是一个重大的利好。有利于其作进一步调整,继续走“行邮税”以降低运营成本,也减少了个人用户所缴的个人消费税,在“国庆中秋节”、“双十一购物狂欢节”、“黑五”海淘大促前夕释放政策利好,将进一步刺激全球购、全球卖、全球买、全球运的大好势头,并推动消费升级和供给侧改革。

2、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监管模式和措施还将继续完善,对质量的监管和把控也会加强。政府已在反思外贸监管政策,在跨境电商所引发的全球贸易新趋势下要进行监管创新,仍需时间继续推行试点,以总结经验,研究出一套更符合全球贸易发展趋势的跨境电商监管制度。

自去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新政宣布之后,很多跨境电商企业退出或转行。而过渡期政策再次延长可以给企业调整留出更多时间,未来,跨境进口电商行业会迎来新一轮整合与洗牌。

政策八:《质检总局关于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执行日期的公告》

【政策概述】

2017年11月22日,质检总局发布《关于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执行日期的公告》,为进口婴幼儿奶粉松绑。公告指出,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根据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过渡期工作安排,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其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获得质检总局注册、境外生产企业2018年1月1日(含)后生产的输华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依法取得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产品配方注册,并在产品销售包装的标签上注明注册号、境外生产企业2018年1月1日前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可进口并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政策解读】

1、跨境进口电商监管政策再次延迟至2018年底,暂时没有获得配方注册的境外奶粉企业,这样也就可以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方式向中国市场输入奶粉;

2、质检总局公告以“生产日期为准,而不是以报关日期为准”,意味着新政再一次给了一定程度上的宽限,给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消费品一个施展的空间;

3、对于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方式消费的产品,尤其是奶粉这一类母婴产品,国内消费者的需求一直处于高位,公告的发布还是体现了人性化的工作标准。

4、公告发布时间恰在“黑五”之前,这对于天猫国际、淘宝全球购、网易考拉等综合型跨境进口电商平台,以及贝贝网、蜜芽等母婴电商平台来说是很好的福音。

政策九:《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消费品进口关税的通知》

【政策概述】

财政部网站与2017年11月24日发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消费品进口关税的通知》。《通知》称,自2017年12月1日起,以暂定税率方式降低部分消费品进口关税。本次降低的消费品进口关税,范围涵盖食品、保健品、药品、日化用品、衣着鞋帽、家用设备、文化娱乐、日杂百货等各类消费品,共涉及187个8位税号,平均税率由17.3%降至7.7%。

【政策解读】

1、关税下降以及此前的跨境政策延期,都证明了国家对于扩大进口贸易、促进消费升级、促进供给侧改革的坚定决心,这也与此前十九大关于“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相符。

2、跨境电商作为一般进口贸易的互补,在效率和价格上有一定优势。在效率方面,跨境电商避免了较为繁复冗长的注册审批机制,因此对一些生命周期短、审批难的商品引进具有很大的优势;在价格方面,跨境电商享有0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享7折的优势,这点并不会因为此次的部分商品关税下降而被改变。

3、一般进口贸易关税的下降,对于跨境电商的商品结构优化也有更多的促进作用,通过市场调节的手段,促使跨境电商更好的发挥效率以及价格优势,引进更多样化的商品,更好与一般进口贸易形成互补。

政策十:“商务部:2018年起新增5座城市适用跨境电商过渡政策”

【政策概述】

自2018年1月1日起,我国将跨境电商过渡期政策使用的范围扩大至合肥、成都、大连、青岛、苏州等5个城市。

【政策解读】

1、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表示,政策的“松绑”代表了对跨境电商的支持和认可,对行业发展是利好。但是,跨境进口电商平台并不能因此放松,在过渡期内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练好内功是长远发展之道。新政多次调整是为了让中小进口跨境电商有更充足的调整时间,让企业静下心来潜心打造企业品牌及增加商品的品类,提高自身竞争力,避免受到较大冲击。对于企业来讲,如何在这种“死缓”之下如何转危为安才是根本性命题。

2、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网络零售部助理分析师余思敏认为,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政策出台的一大背景是在本轮消费升级中,国内消费者购买需求不断升级,逐渐从追求标品爆款,转向购买个性化、差异化商品,跨境海淘已经是当下市场的普遍现象,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选择在网易考拉海购、洋码头、亚马逊海外购、京东全球购、天猫国际、淘宝全球购、丰趣海淘、小红书、唯品国际、蜜芽、苏宁海外购、聚美优品、国美海外购、55海淘这类跨境进口电商平台中选购海外高品质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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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进口跨境电商产业链图谱显示,目前进口跨境电商已形成多类模式和完成产业链,主要包括以下:使用直邮拼邮发货的平台类电商:HIGO、淘宝全球购、易趣、优集品、魅力惠、保税国际、么么嗖、跑客帮、熟人邦、冰帆海淘;使用保税仓或直邮拼邮发货的平台类电商:洋码头、聚优澳品、海蜜严选、孩子王、跨境淘;使用保税仓或直邮发货的自营类电商:波罗蜜全球购、林德帕西姆、网易考拉海购、小红书、唯品国际、丰趣海淘、麦乐购、优盒网、五洲会、母婴之家、莎莎网、摩西网、保税店;使用保税仓或直邮发货的平台+自营类电商:天猫国际、宝贝格子、苏宁海外购、聚美优品、京东全球购、亚马逊海外购、1号店全球进口、国美海外购、蜜芽、美囤妈妈等。

五、跨境电商发展政策建议

建议一:建立和完善跨境电商政策规范体系

从政策及管理层面,各管理部门要制订涵盖主体、关、检、汇、税、支付、物流等的政策法规体系,建立涵括便利通关、检验检疫、结汇、退税等系列基础信息的标准体系和接口规范,为跨境电商业务流程及管理服务提供标准化指导和规范。同时,要明确跨境电商交易的业务范围和开放顺序,建立跨境电商主体资格登记及支付机构结售汇市场准入制度,适时出台跨境电商及支付外汇管理办法等。

如海关总署不断改革通关监管模式,从2012年开始选择条件成熟的城市开展试点,建立新型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监管模式。2013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由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9个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的《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推出六大支持政策,包括: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检验监管模式,支持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正常收结汇,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实施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税收政策,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

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广州深圳等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城市因地制宜,积极有效推进有关试点示范工作。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城市给予跨境电商税收上的优惠政策,即通过跨境电商渠道购买的海外商品只需缴纳等同于个人物品的“行邮税”,免去一般进口贸易的“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有棵树方面表示,建议完善跨境电商海关监管相关立法,创造更好促进跨境电商发展的法治化环境。目前,国家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仍未出台,海关总署层面也没有明确的“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办法”或者“操作规程”之类,全国的海关现场都是根据26号公告的内容执行监管,仍存在各地理解和执行层面的偏差,建议尽快出台总署层面的监管办法和操作规程,规范和统一全国的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环境。

跨境进口电商方面,政府要根据市场的实际需求,在充分了解行业、企业、消费者这三个层面在跨境消费方面的现状以及问题的前提下,尽早规划出符合市场需求的跨境零售进口政策。跨境电商平台可继续享受政策过渡期所带来的利好,但仍需要明确自身定位,加强跨境物流体系建设,提高服务品质,改善消费者的购物体验,在政策生效后依然具备良好的市场竞争力。

建议二:将跨境电商平台纳入国家基础设施建设

基于新兴跨境电商的国际贸易格局正在被重构,中国作为全球跨境电商领跑者,已经孕育出以阿里巴巴、敦煌网等为代表的具备国际影响力的一批中国大型跨境电商平台。但由于缺乏国家层面的统筹规划,国内电商平台各自独立发展运营,大大制约了数据的综合应用、产业链资源整合以及全球市场拓展覆盖速度,而国际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视并投资跨境电商平台,中国的先发优势正在被蚕食。

在此背景下,敦煌网创始人兼CEO王树彤建议将跨境电商平台列入国家重点基础设施,探索尝试政府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企业运营的整合共建机制。一方面,给予跨境电商平台建设必要的政策支持,尤其是金融政策的支持。另一方面,将跨境电商平台建设纳入服务援外体系,帮助更多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利用中国的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买全球卖全球,赋能当地经济与贸易发展。

建议三:优化支付、物流、结汇等服务支撑体系

在现有跨境电商服支撑体系中,逐步优化如跨境支付、物流、收结汇等服务体系。在跨境支付方面,支持支付服务企业发展允许试点支付企业办理境外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外汇管理局在接收在线交易订单、支付记录与实际通关信息并验证电商货物交易真实性后,可不将该笔交易的外汇金额记入个人客户结售汇总额,并允许支付企业集中办理付汇相关手续。

在保税区、通关、检验检疫、工商等与跨境物流配送相关环节,制定调整优化措施,进一步完善有关管理规范,推进贸易便利化,促进国内物流快递企业的国际化发展。鼓励大型国际快递企业与国内电子商务企业、物流配送企业实施多元化配送模式尝试。出台跨境物流配送企业服务质量标准,促进跨境物流配送企业提质增效。

政府部门在制定跨境进口海关税收政策时,能在不影响和冲击当前跨境进口电商市场的同时,促进跨境进口电商行业健康发展。可以优化海关商品通关流程,区分于传统进口,精简程序并完善为跨境进口电商单独制定合理的商品税制及退税等相关规定,缩短物流时间以提高跨境电商效率。

建议四:加大对跨境电商人才的培养力度

随着我国多边贸易的发展,商贸服务“本地化”的需求愈发重要。由于跨境电商不同于传统的电子商务,涵盖的专业知识面更广,对熟练掌握跨境电商所涉及到国家的非通用语言(特别是东盟国家小语种),又熟悉跨境电商平台和基本外贸知识的综合型人才的需求更为紧迫。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赢动教育CEO崔立标建议政策要指引因地制宜通过整合各高校国际贸易、电子商务和外语专业的资源,加大外语专业和跨境电商人才培养力度,通过与外跨境电商企业联合,共同建立实训基地,着重培养具有外语基础又有跨境电商专业知识的复合型跨境电商应用人才。而目前赢动教育已与Wish合作成立Wish电商学院,共同助力跨境电商人才培养。

跨境电商经营汇率风险的防范应当从基层的营运人才入手,坚持推动相关领域教学体制的创新改革,探索有效的人才培养机制,鼓励与引导本科院校及高职大专院校增加培养实务型人才的比例,尽快设立独立的本科及高职教育专业,组织业内专家制定科学合理的学科建设标准。在专业教学管理体制上,可以适当降低高校实训教学队伍的学历门槛,鼓励在跨境电商实战运营领域特别是汇率风险管控防范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的业界精英担任正式编制或兼职教师,这将有助于提高相关专业毕业生的风险管控意识与经营风险防范能力。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思亿欧创始人何旭明表示,人才是任何事业最重要的前提,跨境电商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新概念和新业态,此前并没有充足的人才储备,多数还是传统的外贸人才在新的形势下摸索着学习和前进,并无太多理论和实践经验可借鉴。我国跨境电商尽管取得了非凡的成就,但无论从全行业的宏观情况,还是就企业的微观实践角度,都遇到了瓶颈和新的问题,这些都在呼唤新型跨境电商人才的诞生。从理论基础、知识架构和培养模式上,我们都建议有更好的政策的引导和扶持,从企业的需求出发、让企业参与培养、最后将优质的人才输送至企业。

从企业的微观操作层面,解决人才问题还可以借助第三方----专业的跨境电商服务商借力。跨境电商服务商,虽然是企业的间接人才,但是直接让企业受益,也是中国跨境电商事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份。但是近年来,各服务商之间的竟争并非良性和有序,政策上也未有很好的引导和规范。思亿欧作为跨境出口电商服务商,也期待有关利好政策的产生,规范竟争,净化市场环境,以期更好服务于各传统外贸企业和新型跨境企业,共同把我国跨境电商事业做大做强。

建议五:鼓励扶持跨境电商保险产品服务

近年来,跨境电商市场发展迅猛,风险也逐渐显露。电商平台的卖家面临的风险除了货不对板、物品损坏等常见原因引起的买家拒付,还有不少由于物品延误、物品丢失等引起的拒付,甚至还有部分恶意拒付现象。为此,越来越多的跨境电商平台引入保险机制,为平台卖家提供风险保障。如eBay太平洋保险和中银保险合作、敦煌网与华泰财险合作推出跨境电商风险保障计划等。除跨境电商平台外,当前已经有少数实力较强的跨境物流企业向市场推出了此类产品,但这类保险产品的保费对于跨境电商企业来说仍然是一笔不小的支出。

为此,政府监管部门应当扶持鼓励跨境电商平台、跨境物流企业或商业保险公司向市场提供这类保险产品,例如可以考虑设立专项基金补贴承保企业,通过降低其市场价格的形式提升市场接受度。对于经常在幅员辽阔但物流设施基础较差的俄罗斯、巴西等国家开展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而言,应当围绕其具体业务实践为其“量身定做”若干款保险产品,在缓解和防范跨境物流风险的同时促进其出口业务量的增加,最终推动跨境物流体系的完善。

建议六:优化跨境电商市场环境和统计监测

加强跨境电商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信用评估机制。加强产品质量监管,推进以机构代码和商品编码为基础的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探索建立风险监测、网上抽查、源头追溯的产品质量监督机制,实现部门间、区域间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引导跨境电商主体规范经营行为,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作用,指导企业建立完善售后服务体系,加强国际间解决消费纠纷的双边和多边合作。加大执法监管,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坚决打击跨境电商中出现的各种违法侵权行为。

同时要完善外贸统计方式,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各监管部门系统,将跨境电商经营主体、贸易量、商品信息、结汇、退税等纳入统计,单列跨境电商贸易统计专项,并每年固定时间发布相关跨境电商统计数据。

建议七:加强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保护

完善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和法规,规范跨境电商行业售前售后服务条款及行业监督。完善跨境电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相应企业备案登记录入法规,合理监管,减少跨境电商交易信息不对称现象。完善跨境信息安全相关法案,规范行业,提高跨境交易个体之间私密信息保护,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而招致损失。明确和完善跨境电商违规违法条例,加大对不法平台、商家的惩治力度,净化跨境电商经营环境。

针对质量问题,工商部门要加快建立平台电商和入驻商家的备案制,所有进口产品必须申报,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同时,还得保证后续能跟踪到,同时也为后续出现服务等问题责任到具体人。另要建立供应链追溯机制,除企业自身建立的商品溯源外,检验检疫部门建立统一的跨境进口电商商品追溯机制,开发统一的溯源平台或APP。

建议八:将跨境电商海外仓政策支持方式升级

作为跨境电商规模化建设的重要手段,给予国家政策支持。一直以来,大家都热衷于海外仓的建设,2017年李克强总理在9月的国务院会议中又再次提到,而传统的海外仓只解决了物流仓储问题。国家现在针对于海外仓的支持方式还是停留于传统的仓干配,这样导致基础设施建设公司为了获得国家高额补贴,修建了大量空置海外仓。

敦煌网创始人兼CEO王树彤建议将传统海外仓升级到数字贸易中心,数字贸易中心(DTC)是集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为一体,既包含产品售前咨询、前端的展示、产品的营销推广功能以及基础的仓储物流服务,又提供产品的售后维修、退换货等全方位的服务。并从数字贸易中心的实际运营和服务等方面作为国家鼓励和支持的标准和政策,相关国家基金与专项资金能够配套支持。

建议九:完善海关跨境电商监管中国理念和方案

有棵树方面表示,建议进一步优化完善跨境电商海关监管中国理念和方案,保持中国相关监管制度的先进性和生命力。在中国跨境电子商务试点成果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全球贸易形势和金融特点,统筹形成中国特色的世界型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模式,扩展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前沿科技在跨境电商海关监管中的应用,早日实现“全球买、全球卖、全球付、全球运和全球游”。

以跨境电商海关监管国际规则制定为起点,全面加强中国在全球贸易治理和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结合全球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发展,将中国的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境监管理念和监管措施,通过WTO、WCO、eWTP等不同的组织和业务形式,积极主动的对接全球贸易国家和地区,通过金融、物流、货物(物品)等不同的业务要素,逐渐的引导形成以中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模式为主导标准的全球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模式。

建议十:加快助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电商合作

有棵树方面,以“一带一路”建设为统领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制定实施打造“一带一路”战略枢纽行动计划。加强“一带一路”国家海关监管全面合作,跨境电商企业深度合作,促进“网上丝绸之路”快速发展和贸易全面畅通。结合WCO体系内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海关的监管模式与特点,将全球海关的监管区域打通,实现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的全球流通。加强磋商消除贸易壁垒,加快建立“一带一路”相关国家自由贸易谈判机制,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国际合作机制。

建议十一:建立完善合理的跨境电商信用记录体系

在信用体系方面,国家网信办、工信部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利用技术手段,限制、打击失信行为,建立合理的信用记录体系。通过技术手段避免刷信用问题,加大对刷信用商家的惩处力度,要求买卖双方均实行实名注册。同时针对失信行为要建立“黑名单”制度,除罚款外,还应该鼓励受欺诈的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同时引入信用机制,对于作弊的商家、平台建立“黑名单”制度。其他举措还可以包括:制定统一准入标准,如最低违约保证金,加大不诚信行为的违法成本等;建立连带责任机制,如平台经营者先行赔付被欺诈消费者。加大商品抽检力度,工商等部门不定期抽检和常态化抽检,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建议十二:创新跨境电商监督举措 加强管理力度

建议检验检疫部门加快建立统一的跨境进口电商商品追溯机制,开发统一的溯源平台或APP,实现从生产、仓储、配送、销售等整个流程的可追溯,保障商品质量;有关部门应主动作为,适时推出新政以扶持跨境电商健康规范发展。如可考虑成立“跨境电商售后保障基金”,当电商平台退货数达到一定量时均可申请,以鼓励各电商平台实行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全面落实实名制,利用技术手段限制、打击泄露用户信息的失信行为、建立合理有效的信用记录体系;针对失信的平台、商家,建立“黑名单共享机制”,对平台和商家的失信行为进行全网通报,做到一次失信终身禁止进入跨境电商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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