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因开网约车载客,广州司机蔡某于2016年4月被交委执法人员拦下。广州市交委将其行为定性为“非法营运”,处以3万元罚款。蔡某不服,将广州市交委诉至法院。
近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此案终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结果,即广州市交委撤销对蔡某的行政处罚决定。
网约车作为共享经济的代表,兴起于2014年,随后迅猛发展,大批私家车投入营运,冲击传统巡游出租车市场。国家层面的监管政策直至2016年7月才正式颁布。这期间有大约两年的政策空窗期。
作为地方主管部门,广州市交委于2015年4月起严打网约车。市交委将其定性为“非法营运”,依据是已实施多年的《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蔡某即是被广州市交委抓住司机之一。一审法院认为,蔡某的行为的确构成违法。他既未取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也未取得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不过,一审法院同时认为:网约车的运营属司机与平台共同达成,广州市交委仅处罚司机,不追究平台责任,欠缺公平。此外,由于蔡某并未与乘客完成付款结算,交委处罚存在事实不清的情况,应予以撤销。
广州市交委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引用事后文件及法规”——2016年7月,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认可了网约车的合法地位。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是本案的终审法院,其二审判决意见极其鲜明。判决书称:网约车司机虽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但与传统的非法营运行为存在重要区别。
该法院认为:面对尚无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文件规范的新生事物,作为行政机关的广州市交委,可以从提供服务或者指引的角度,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序经营。而广州市交委直接将刚刚出现、法律性质并不明确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定性为“非法营运”,将其混同为一般违法从事客运经营的行为进行处罚,“并不符合法治的基本原理”。
终审判决还认为,广州市交委未对网约车平台作出处理,存在“选择性执法”,故维持原判,要求广州市交委撤回对蔡某的行政处罚决定。
财新记者于7月19日电话联系广州市交委有关负责人,该人士对此未予置评。(来源:财新网 文/方祖望 王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