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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磊:可以通过信用评价机制打击刷单炒信行为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19日 14:37:29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摘要:近日,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在接受《人民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可以通过督促电商平台进一步完善平台规则中的信用评价机制和商品排名规则入手,打击刷单炒信行为。同时,可以将电商的征税体系与电商平台后台交易数据进行对接。

  以下是该报道原文全文:《首例刷单入刑案宣判中国对网络虚假交易“亮剑”》

  随着网购行业监管逐步规范,像刷单炒信这样打擦边球的行为越来越没有空间。6月20日,国内首例刷单诉讼一审在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宣判,刷单炒信(即炒作信用)组织者李某因犯非法经营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连同此前李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有期徒刑9个月,法院予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9个月。

  专家建议,未来立法中要规定提供虚假快递或发空单的快递公司责任。新华网发

  如何彻底斩断刷单背后的灰色利益链?专家认为,目前立法中对于刷单行为主要规定了卖家的法律责任,但缺少对刷单产业链上其他环节的规范。健全各方责任是打击网络虚假交易的治本之策。

  刷单刷出了产业链

  2013年2月,江苏人李某创建“零距网商联盟”网站,并利用语音聊天工具建立刷单炒信平台,吸纳会员参与刷单炒信。据介绍,这些会员为淘宝卖家注册账户,他们通过平台发布或接受任务,相互刷单炒信。案发时,平台有会员近1500名。

  据了解,李某刷单平台的流程为:刷单平台悬赏任务点(报酬金额),刷手通过聊天工具联系“卖家”接受任务;刷手到“卖家”店铺虚假下单并支付款项,“卖家”发“空包”;刷手虚假收货并给予好评、收取90%任务点,剩余10%被平台抽取;“卖家”将刷手支付的款项返还给刷手,刷单完成。法院审理查明,仅一年多,被告人李某共收取平台管理维护费、体验费及任务点销售收入逾30万元,另收取保证金共计50余万元。李某因此被判有期徒刑5年9个月。

  “过去打击刷单行为主要依靠工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但罚款上限仅有20万元。该案判决将刷单行为‘入刑’,将极大地增强对刷单炒信等违法行为的震慑,进一步净化网络交易环境。”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浩说。

  随着中国网购行业快速发展,这样的案例逐渐增多。近日,黑龙江省牡丹江警方打掉了3个网络诈骗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62名,破获网络诈骗案件2000余起,涉案金额247万元,受害人遍布全国23个省。这些犯罪分子同样从事网上假交易刷信誉,而且分工明确,骨干负责管理和培训员工,话务组负责检索新店铺并向店主推广刷单业务,主犯负责收钱。

  《2016年阿里巴巴平台治理年报》显示,去年阿里巴巴集团识别的信用炒作相关网站达179个,发现社交软件专门从事信用炒作的群组5060个。阿里巴巴集团安全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从运作模式看,当前炒信团伙已经通过细致分工,形成了完备的灰色产业链,每个环节专业性很强,均由职业人员进行,进而形成较强的规模效应,对电子商务危害很大。

  入刑判决是否过重

  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刷单炒信呈现多样化、隐蔽性强等特点,个别刷手规避后台监控提供直接服务,通过自买自卖提高销量。这不仅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也侵犯了诚实守法的经营者利益。这种“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导致很多企业不堪亏损,退出电商平台。

  针对愈演愈烈的刷单行为,去年10月25日,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曾邀请阿里巴巴、腾讯等8家互联网公司,共同组建“反刷单联盟”,通过政府与企业合作方式,严厉打击恶意刷单炒信等扰乱电商平台良性经营秩序的违法行为。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赵占领认为,“刷单入刑”的目的是为了净化市场环境,同时也将对刷单炒信行为组织者起到震慑作用。

  有律师同时表示,用刑法来评价刷单行为或许有些“操之过急”,将刷单定性为非法经营罪有点牵强。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刷单只能按照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这一条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由于处罚过重,不排除李某有提起上诉的可能。

  厘清各方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该案中,目前除了组织者李某被判刑,并没有提及牵涉其中的卖家和刷手。在刷单产业链条中,卖家和刷手应该承受什么样的惩罚尚不明确。

  有律师认为,卖家刷单炒信属于不正当经营,属于民事纠纷。对此,一方面可以通过电商平台去管理规范,另一方面可由行政主管单位工商局进行行政处罚。然而,要认定某次网络交易是否属于刷单行为,必须形成商家人员笔录——交易记录——支付记录的完整链条。目前除了公安机关外,很多部门对此监管力量和能力不足。

  有电商专家认为,通过技术手段根治刷单行为完全可行。然而,由于利益关系,部分交易平台对商家刷单采取默认甚至怂恿态度。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建议,可以通过督促电商平台进一步完善平台规则中的信用评价机制和商品排名规则入手,打击刷单炒信行为。同时,可以将电商的征税体系与电商平台后台交易数据进行对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除罚款外,还应该鼓励受欺诈的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同时引入信用机制,对于作弊的商家、平台建立“黑名单”制度。

  专家表示,未来立法中不仅要规定卖家刷单的法律责任,还要规定刷单机构、提供虚假快递或发空单的快递公司的责任,这样才能真正铲除刷单的土壤。(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文/彭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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