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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滴滴起诉公众号众程侵犯名誉权 索赔15万元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14日 14:00:29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7月13日下午消息,海淀法院官网今日发布案件快报,因认为利用微信公众号转载“的哥的姐驿站”文章是虚假信息,损害“滴滴”名誉,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三原告以侵犯名誉权纠纷为由,将宜宾众程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三原告诉称,其均是“滴滴”品牌的关联公司,且均为“滴滴”相关商标的权利人或被许可使用人:原告一是专门从事移动互联网出行业务的公司,是第9类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上核准注册的“滴滴”商标的专用权人,以及“滴滴出行”App的经营者和权利人;原告二是第39类运输服务等服务上核准注册的“滴滴”商标的所有人;原告三是“滴滴出行”字号的权利人,经营“滴滴专车、滴滴快车”等网约车服务。

  2017年6月30日,被告在微信公众号“众程召车驾驶员服务号”上转载了“的哥的姐驿站”发布的题为《滴滴,是时候和你说再见了》的文章。该文章内容失实,并使用主观色彩强烈的语言侮辱三原告,声称“大家都已经看清了滴滴的丑恶嘴脸”、“现在滴滴竟然异想天开,张开血盆大口,凶相毕露,欲对全国出租车司机全面收割,让出租车交200元管理费,三个月后抽取百分之二十的提成,笑话,简直就是天大的笑话,目前滴滴资金链已经断裂,融资困难,欲以此解决资金难题。在此倡导全国驾驶员集体卸载软件,让出租车行业回到招扬时代!”

  原告认为,被告转载“的哥的姐驿站”的涉案文章,歪曲事实,侮辱诽谤三原告,使得一部分社会公众对三原告的名誉产生了负面评价,给三原告的商业信誉造成了不良影响,导致三原告的经济损失扩大。其转载行为主观恶意明显,已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微信公众号“众程召车驾驶员服务号”上的《滴滴,是时候和你说再见了》一文;向三原告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被告在微信公众号“众程召车驾驶员服务号”以及全国性的媒体上连续一个月刊登声明,向三原告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5万元。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来源:新浪科技 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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