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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磊:假货需政府电商平台等五个维度合力解决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09日 10:53:09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摘要:近日,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在接受《中国工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假货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需要多方联合治理。制假售假产业链在国内根深蒂固、利益盘根错节,任何人、任何公司都无法凭借一己之力将其根除,这需要从政府、电商平台、商家、消费者、社会机构五个维度来合力解决。

  以下为该报道原文全文:《七嘴八舌》

  网络售假缘何屡禁不止?

  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当通过制售假货实现原始积累后,某些利益集团仍造假之心不死,将假货进行到底的根本原因有三:第一,非法利益巨大;第二,违法成本低;第三,对自主创新的保护仍有缺失。

  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互联网电商部律师麻策:违法成本低、消费者权利意识薄弱纵容了制假售假行为。很多电商平台卖家之所以毫无顾忌地售假,原因在于消费者的权利意识不强,另外执法部门也难以对所有不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在此情况下,电商卖家售假获利的可能性远远大于被处罚的风险性。所以,严法并不足以遏制电商售假,让每一次售假行为都能受到法律的严惩才是根本之道。在这方面,阿里巴巴的大数据监控体系对立案、破案可以发挥很大的作用。

  电商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在三种情况下,电商平台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第一,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第二,作出过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第三,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电商平台自身对于假货作出某种赔偿承诺的话,应当兑现承诺。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冰洁:讨论这一问题,需要分两种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

  第一种情况是,电商平台自行寻找供货商采购,以自营的方式直接对外销售商品(如京东商城自营部分),销售期间不出现任何第三方供货商的任何信息。在此种销售形态下,可以认为电商平台直接与消费者发生了买卖关系,一旦消费者买到假货,可直接要求电商平台至少承担“买一赔一”“先行赔付”的附带售假责任。

  第二种情况是,如果电商平台(如淘宝天猫京东唯品会、拼多多、苏宁易购、国美在线、当当、亚马逊等)上的第三方入驻卖家售假,销售行为发生在第三方卖家与消费者之间,那么首先应当由第三方卖家承担赔偿责任,但电商平台如果存在监管失职或不能提供第三方卖家信息等情形,也需承担一定的责任。

  上海百良律师事所律师王冰:电商平台上出现售假现象,不仅会带来自身形象、声誉受损以及品牌撤驻等商业风险,还可能面临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后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明确了电商平台的法律责任:除了因无法提供售假商家真实名称、联系方式而承担的先行赔偿责任外,若明知商家售假却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还要与商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电商平台加入到打假队伍已经势在必行。

  然而,目前的法律环境赋予电商平台的打假手段过于单一和被动,电商平台能做的无非就是要求商家提供销售商品的权利文件以及收到投诉时及时移除假冒商品链接,根本无法应对数量庞大且造假成本低廉的售假商家们。因此,法律体系和打假机制仍需不断完善,电商平台打假任重而道远。

  北京市中治律师事务所律师任鸿雁:首先要对阿里巴巴治理假货的决心和已有的治理手段表示肯定,但把假货泛滥归结于制假售假成本低、法律法规不完善有点推脱企业责任、转移公众视线之嫌。

  若说“像治理酒驾一样治理假货”,已经不必倡议了。目前,我国有关治理假货的法律规范除了《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外,还有刑法。“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这个处罚的力度还不够重吗?刑法“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一节对于普通商品、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农药、化妆品等品类的制假售假都有详细的处罚和量刑规定。

  阿里巴巴称:“苦于企业没有执法权,只能发现问题、下架商品、向执法机关报送线索,然后等待执法和司法机关处理。”笔者想强调的是,没有一个国家的企业拥有执法权,不能因为阿里巴巴拥有庞大的商业平台就可以拥有国家公权力。作为一个电商平台,运用商业手段遏制售假商家进入、监控假货泛滥本就是其商业规则所在,当然也是法律要求所在。

  如何解决电商平台上的假货问题?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假货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需要多方联合治理。制假售假产业链在国内根深蒂固、利益盘根错节,任何人、任何公司都无法凭借一己之力将其根除,这需要从政府、电商平台、商家、消费者、社会机构五个维度来合力解决。

  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一是真正将现有法律法规落到实处,真正让保护知识产权、持续不断地惩处造假行为成为依法治国的基本切入点。二是充分利用我国互联网领域的后发优势,让数据化、电子化管理渗透到整个监管体系。三是可以考虑建立打假基金,让消费者投资打假,让每个制假者付出相应的代价后再回报给每个投资者。四是唯有与我国现实结合,逐步建立中国特色的打假模式,才能杜绝假货。

  实际上,打假不是工程,不是运动,更不是口号。与制假售假者斗争,应该是每个企业的义务、每个监管者的职责。打假之路漫漫,其修远兮。(来源:中国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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