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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搭建电子税务平台破解电商征税难题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25日 11:30:13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所谓电子商务,就是在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或服务器的应用方式,买卖双方未经谋面便可进行的各种贸易活动,从而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在线电子支付及各种综合服务的一种新型商业运营模式。电子商务减少了商品流通的中间环节,节约了大量开支,从而降低了商品流通和交易的成本,同时也给税收征管提出了挑战。

  一是纳税主体归属地及应税额的界定不明确。传统的经济交易是在实体环境中进行的,能够明确纳税主体的身份、所在地及应税额,现行税制主要通过其在工商税务部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地及相关法规来进行税收征管。而电子商务企业,由于其经营模式存在虚拟性,交易活动没有固定的实体交易场所,使得纳税地点变得十分灵活,税务机关无法准确地确认纳税人的经营地点或纳税行为发生地,也就不能准确行使税款征收管理。除了电子商务企业注册地不确定外,信息流、物流、资金流亦难以掌握,税务机关无法准确判断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税款征收难度较大。

  二是课税主体种类及范围难以划分。现行税法中主要包括流转税、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资源税和特定目的税五大类别,不同类别的税种主要依据课税主体的不同来划分。但是,在电子商务背景下,交易活动的种类繁多,无法确定其是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还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税收实体法对电子商务征税没有明确的界定,有形商品可以无形化、数字化,商品性质的变化使其适用营业税还是增值税难以区分;服务和无形化产品可以混合销售,导致应税与非应税难以判断,课税对象混乱且难确认。所有这些,致使对课税主体的类别难以准确界定,无法选取适用税种对其征税。

  三是相关税收法律制度不够健全。目前,电子商务市场还是一个新兴的市场,还没有相关税收政策法规能够有效监管电子商务市场。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网络交易信息以电子数据为最主要呈现方式,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及第三方相关纳税信息检查、获取渠道不畅。其次,目前法律法规对于电子签名、电子发票、电子账簿法律效力的规定并不一致。再次,对于电商偷逃税款的惩处措施还不健全,网络监管的缺失给了个别纳税人偷逃税款以可乘之机。

  笔者认为,解决上述问题的核心思路是:搭建电子税务平台与电子商务对接。具体解决策略如下:

  一是完善电商税务注册登记制度及群众监督举报机制。根据电子商务运作特点,应完善其在电子税务平台的注册登记制度。凡是个人或企业在电子商务平台申请运营时,必须进行实名注册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注册时填写的地址将作为后续纳税申报的归属地。登记后,交由税务机关电子税务平台进行审查和批准,颁发经营许可电子税务证书,之后才可以进行交易和经营。此外,还要建立消费者网络监督举报机制,将电商的税务注册登记信息公开,以利于广大消费者实时监督,避免出现偷税、漏税及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二是搭建电商专用网上自行申报纳税通道。在上述电子税务平台中,为了方便税收征管,可创建电子商务纳税申报专用通道,在这个通道中,建立电商交易记录存档机制,使每笔交易都在平台中得以记录和备份,以便税务机关对其纳税行为进行监管。当然,应将传统的纸质凭证转变为适用于电子商务的电子凭证,以利于提高纳税申报效率及相关部门工作的开展。

  三是完善税法制度,增设电子商务交易专用税。既然无法明确电子商务交易类型适用的税种,可考虑统一开征电子商务交易专用税,以交易金额大小为划分,确定一个适当的税率,对电商进行征税。需要注意的是,为了符合国家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指导方针及鼓励中小型企业发展的战略政策,开征的电子商务交易专用税可对符合要求的小微型电子商户进行免征和小额征税优惠。

  综上所述,解决电商税收征管问题,重点完善现行税法体系,并通过技术改进,搭建与电子商务平台相匹配和衔接的电子税务平台,为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健康的发展环境,也为弥补税收漏洞提供有力保障。(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程琳)(来源:《检察日报》;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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