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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磊:工商属地化管理让网购投诉受到很大局限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18日 14:07:23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摘要:日前,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在接受《中国经济信息》杂志记者采访时认为,由于我国监管体系的特殊,即工商属地化管理让网购投诉受到很大局限,在监管层面上,对于投诉管理在过去十几年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而工商总局建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全国监管系统旨在解决该项问题,让网购投诉实现跨区域、跨部门管理。

  以下为该报道原文全文:《电商立法再提速》

  网络欺诈、电商价格战、虚假促销、售后服务不当,个人信息被泄露,以及电子商务引发的合同问题、知识产权问题、信息安全问题、纳税问题,以及围绕互联网支付、理财发展越来越热的互联网金融问题,伴随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的高速发展,正变得越来越突出。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作了《国务院关于信息化建设及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该报告提出,统筹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的立法需求和现有法律在网络空间的延伸适用,按照《立法法》的要求,加快制定修订《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明确网络空间主权。

  此前,也有报道称,《电子商务法》立法进展顺利,有望在今年年底完成草案的起草工作,形成针对电子商务领域系统的法律法规。

  提高管控

  近年来,电子商务得到了飞速发展,与此同时也带来了很多问题:资金监管、质量安全、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安全、信用评价、交易保证金、虚假广告、投诉解决机制、垃圾广告等,亟需通过立法对网络交易予以规范。

  其中,特别是假货问题成为电商行业一直以来的顽疾和制约其发展的瓶颈,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传统监管方式难以适应互联网创新的尴尬。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2015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该《要点》强调,我国将从立法、监管等6个方面、24项重点工作上,深入推进法规制度建设,依法加强市场监管和集中整治,营造公平竞争、放心消费的市场环境。

  除了制定电子商务法、全面清理“山寨加油站”等社会热点问题外,《要点》还特别提及要开展“中国制造”海外形象维护的“清风”行动。在“一带一路”顶层设计日渐完善时,“中国制造”大规模进军海外市场的远景也越发清晰。这一次,国家不希望“中国制造”被假货破坏了名声,更不会允许假货沿着“一带一路”走出国门。

  势在必行

  其实,在年初工商总局和淘宝论战之后,有关电子商务立法的争论就见诸舆论。

  时至今日,我国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专门规范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而面对当下日益泛滥的网购陷阱,电子商务立法已经迫在眉睫。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认为,由于我国监管体系的特殊,即工商属地化管理让网购投诉受到很大局限,在监管层面上,对于投诉管理在过去十几年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而工商总局建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全国监管系统旨在解决该项问题,让网购投诉实现跨区域、跨部门管理。

  而北京弈明律师事务所李广兴律师则指出,电商正品率是由多方面因素导致的,除了电商前端,即电子商铺需要加强监管外,电商后台的监管也不容忽视,很多问题都出在电商后台发货以及物流环节,因此,对电商后台的监管应尽早规范立法。

  在此,本刊通过行业观察及结合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未来趋势,梳理出了中国电商立法存在的九大空白地带。

  电子商务税收立法

  急迫性等级:★★★★☆

  现状问题及立法需求:电子商务交易隐蔽性、交易地点不确定性以及交易对象复杂性,导致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手段和流程面临很大挑战。从各国对电商征税的发展来看,各国普遍明确在不征收新税的前提下对本国的电子商务进行税收控制,这同样适合中国的情况,即为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应对电商征税采取税收中性原则,禁止开征新税和附加税。

  电子认证及电子签名的配套立法

  急迫性等级:★★★★★

  现状问题及立法需求:电子证据种类形式包括很多种,包括文本、图片、音频或视频文件及网络、数据库中的电子信息。同时,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云计算大数据的应用,让原本边界责任清晰的工作模式和理念发生颠覆性的变化,这也直接影响到立法及司法的实践,司法鉴定及认证的难度越发困难,这也使得后续更加落地的法规和标准显得极为必要。

  虚拟财产保护立法

  急迫性等级:★★★☆☆

  现状问题及立法需求:随着O2O模式的发展,很多电子商务企业都在向社会化企业转型,同时,大量实体店铺向线上平移,网店虚拟财产的保护越来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不可回避的问题。目前,我国并未将虚拟财产纳入公民财产的保护范围,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虚拟游戏装备、网游账号等虚拟财产的保护已经屡见不鲜。

  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立法

  急迫性等级:★★★☆☆

  现状问题及立法需求: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指出,“电子商务立法不可避免地会涉及知识产权的修改。”而更多的电子申请商标权、专利权的行为也应该给予关注。同时,电商的知识产权问题不可避免地会与不正当竞争有关。

  互联网金融立法

  急迫性等级:★★★☆☆

  现状问题及立法需求:由于互联网技术带来的创新模式以及监管空白,一些人借机渔利,导致行业鱼龙混杂,比如不乏个别公司违规经营,大搞线下业务,违规发行理财产品,甚至触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的底线,累积了不可小觑的金融风险。

  电子商务合同立法

  急迫性等级:★★★☆☆

  现状问题及立法需求:这涉及到电子合同的成立、签署和生效,电子合同的履行,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等,它与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法律有关,又与现行的合同法、证据法产生交叉,涉及很多实践层面具体问题的规定。

  互联网纠纷立法

  急迫性等级:★★★☆☆

  现状问题及立法需求:这既包括实体法方面的修改和完善,比如现有民法通则、合同法、证据法对纠纷的处理方式有了普遍性的规定,但对于具体的电商纠纷,可能由于一些具体细节上的模糊,需要法律做出进一步的指引,也包括程序法方面的制定和考虑,比如在互联网上发生纠纷时管辖权方面的规定等。

  网络欺诈立法

  急迫性等级:★★★☆☆

  现状问题及立法需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商家欺诈,如虚构或提供不实的商品质量、材质描述,这需要消费者保护法对其惩罚做出有力度的规定,当前《消费者保护法》修改已涉及这一方面的问题。另一个方面就是商家被欺诈,比如网站对这种未达成付款的欺诈威胁目前尚无保护机制。

  信息安全立法

  急迫性等级:★★★☆☆

  现状问题及立法需求:一方面涉及电商交易信息安全,另一方面也涉及国家对相关电子信息安全的立法。(来源:《中国经济信息》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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