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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乐视”诉“小米”获赔2万元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28日 08:34:19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因指认未经许可、擅自播放自家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电视剧《金太狼的幸福生活》(以下简称《金太狼》),原告乐视网(以下简称乐视公司)将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与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公司)诉至海淀法院,要求赔偿乐视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记者昨日获悉,海淀法院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乐视公司2万元。

  乐视公司诉称,小米公司和未来公司利用小米盒子,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金太狼》剧的在线播放服务,这侵犯了乐视公司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

  小米公司辩称,其只是制造、销售了小米盒子,没有侵权行为。小米对由未来公司负责的互联网电视平台中播出《金太郎》剧,没有收费。

  未来公司则辩称,该涉案作品为免费点播,其并未获利。

  海淀法院认为,小米公司与未来公司联合运营,共同负责相关软件模块的升级管理,还协商决定服务的价格和收费,对部分案外影视剧,小米公司甚至提供了米币系统,为涉案平台提供收费支持。因此,小米公司与未来公司利益共享,小米公司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制止该剧的播放,故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海淀法院酌情判决小米公司、未来公司共同赔偿乐视公司相关经济损失2万元。(来源:《京华时报》 文/张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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