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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一元“贴条险”是否会遭遇监管而夭折?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20日 09:23:48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花1元钱就能少缴100元车辆违章停车罚款?

  没错,近日手机APP“OK车险”推出一项特殊的“贴条险”服务,车主只需手机注册,填写车牌、车主等信息,并花1元钱购买该服务,当车辆违章停车后,通过该APP代缴罚款时,可立减100元。

  该服务一经推出,异常火爆,笔者也特意购买一份进行体验。据负责人齐石介绍,该APP目前已有20多万用户。但是,这种服务火爆的同时也迅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议。所谓“贴条险”是否属于合法?软件企业是否属于非法经营?是否会助长违章停车的违法行为?是否应当监管?诸如此类的质疑和争论不断。

  这些争论的核心是所谓“贴条险”是否属于保险。如果属于保险产品,软件平台直接自行推出,显然违法;如果不是保险产品,仅是一种互联网增值服务,则另当别论。

  “贴条险”是保险吗?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所谓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这一规定存在着逻辑上的缺陷。根据概念界定的逻辑学法则,被定义项=种差+临近属概念。种差反映的是被定义项的特有本质属性,临近属概念反映的是共有本质属性。比如,给“商品”下定义,商品时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其中,“用来交换”即是特有本质属性,而“劳动产品”则是共有本质属性。

  《保险法》中保险的概念界定的核心就是“保险是商业保险行为”,这显然是错误的。而且,在保险的概念尚未界定清楚的前提下,又使用了“商业保险”、“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金”等一系列包含保险字样的词语去界定什么是保险,陷入了逻辑悖论。笔者用了这么多生涩的术语,旨在说明一点,《保险法》中保险的概念界定不准确,没有反映保险最本质的东西。这导致一个问题,实践中大量的合同可能都会被错误地视为保险合同。比如,我有一套住房,暂时不住,交给朋友保管,并支付一定的费用,双方合同约定保管期间房屋若有损坏造成财产损失,朋友应当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金。应该说,这符合了“保险”概念中的特有本质属性。但如果我说这是一份保险合同,我支付的是保险费,恐怕没有人会相信这么荒谬的说法。

  现在,我们来看所谓的“贴条险”,“OK车险”APP仅在名称上使用“贴条险”,服务保障、购买方法、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条款中使用的是“用户”、“用户价格”、“违章处理立减100元”等表述。这些依次改为“投保人”、“保险费”、“保险金”,所谓“贴条险”能定性为保险?或者,“贴条险”改为“贴条补贴”,就不被定性为保险?难道随着几个词语形式上的改变,“贴条险”的本质属性也相应改变?笔者认为,根据《保险法》来判断“贴条险”是否属于保险难以得出准确的结论,甚至难以得出结论。

  保险对象可否是违法行为?

  有关“贴条险”的诸多观点中,有一种观点似乎成为共识。即,违章停车是一种违法行为,为这种行为提供保险或者补贴会助长违章停车,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至于是否会助长违章停车,笔者认为不可一概而论。很多地方的违章停车罚款高于100元,买了“贴条险”就任性停车很多时候是得不偿失的。即使罚款金额为100元,又有多少车主因为有人贴钱就故意违章停车呢?更多的车主是为了减少无意之中违章停车时的损失,获得心理安慰。

  至于违章停车,毫无疑问是一种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如果“贴条险”的定性属于保险,以违章停车为保险对象是否也意味着违法?其实,我国法律并不禁止本人以外的人为违章行为买单。比如,车主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因违反交通规则,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所以,不能说以违章行为作为保险对象就一定违法。

  如果“贴条险”的定性不属于保险,只是代表一种普通的民事合同,车主违章停车、他人愿意支付一定金额,双方你情我愿,属于意思自治范围,不违反现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种所谓的“贴条险”其实就是一种冠以保险之名的互联网增值服务,违法之说缺乏依据。

  “贴条险”是否会遭遇监管?

  保险行业是一个管制行业,只有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组织才可经营保险业务,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方网络平台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及客户服务等保险服务,也应取得相应的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所以,如果把“贴条险”定性为保险产品,则“OK车险”APP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保险资质,若没有保险资质,考虑到设立保险公司的门槛非常高,恐怕只能与保险公司合作。对保险公司的险种监管有审批和备案两种方式。根据《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实行审批的险种有两大类:一是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二是保监会认定的其他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险种。除此之外,其他只需报保监会备案即可。目前,采取备案形式的险种非常少,由于“保监会认定的其他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险种”这一兜底条款的存在,可以说基本上都需要经过审批。

  综合来看,“贴条险”面临的最大监管风险是,《保险法》对于保险的概念界定不准确、范围过宽,不排除保监会将“贴条险”认定为保险的可能。一旦做此认定,“OK车险”网只能与保险公司合作,由保险公司推出,而保险公司推出“贴条险”还很可能需要获得保监会的审批而非备案即可,保监会在审批时可能还会考虑是否会助长违章停车、影响交通秩序。所以,“贴条险”今后可能会面临着重重监管障碍,存在着中途夭折的可能性。

  但是,互联网的创新常常在政策的夹缝中不断寻求空间,如果“贴条险”被保监会纳入监管范围,互联网企业可改变营销方式,不再使用“保险”的噱头,把“贴条险”也改为“贴条补贴”或者其他名称,甚至修改产品规则,降低补贴金额,改变补贴条件,用户不需付费即可获得贴条补贴。如此,也许“贴条险”最终能突破监管藩篱。

  作者简介:赵占领,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知名IT与知识产权律师,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经济之声与法制日报特约评论员。Email:zhaozhanling123@163.com。欢迎订阅微信公众号:IT-LAW,关注IT行业法律动态,点评热点事件与案例,解读最新法律政策。(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文/赵占领刘福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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