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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网购货物丢失 快递公司照价赔偿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2日 10:35:40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案例】原告刘成(化名)在某购物网站购买一行车记录仪,价格为950元。收货后发现该商品有瑕疵,遂联系网店卖家协商换货。随后刘成委托被告某快递公司将行车记录仪退回该网店,并向快递公司支付了13元快递费。在货物运输的途中,该物品不慎丢失。快递公司认为,根据双方快递服务协议,由于刘成未对该货物保价,只能向刘成赔付3倍运费,即39元。因双方无法达成赔偿协议,故刘成将快递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950元。近日,法院判决,被告某快递公司应赔偿原告刘成货物损失950元。

  【说法】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第311条规定:“在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应当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目的地。承运人应当对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所发生的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当承担货物遗失的赔偿责任。原、被告签订的《快递服务协议》为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快递服务协议》加重原告的责任,规避自身的法定赔偿义务,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该服务协议的责任承担条款无效。(来源:新法制报;文/黄婉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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