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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关于促进电商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全文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3日 10:28:18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电商换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4〕6号)文件和《关于建设宁波电子商务城(宁波服务外包集聚区)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16号)文件的精神,进一步推进江北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根据江北区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特制订以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打造电子商务园

  1.鼓励将新建楼宇、闲置楼宇、厂房等打造成电子商务园。新建或改造电子商务园区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业主单位或运营单位可以向所属街道(镇、工业区)提出申请,按程序申报并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可以享受“电子商务园”政策。

  2.鼓励楼宇或厂房业主聘请或自建专业团队来运营电子商务园。对新认定的园区在两年内达到相关等级评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开办费在园区正常运作后,相应指标达到40%以上,一律按A级电子商务园区预拨50%,在园区等级评定达标后按规定拨付。超过上一等级,给予差额部分补助。

  A级电子商务园区。新建或改造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且二年内电子商务类入驻企业注册率达到70%,入驻注册企业租赁面积占园区申报面积达70%,实际入驻电子商务类企业在30家以上,且网上成交额首次突破3亿元的园区,给予开办费30万元补助;新建或改造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且二年内电子商务类企业入驻注册率达到70%,入驻注册企业租赁面积占园区申报面积达70%,实际入驻电子商务类企业在60家以上,且网上成交额首次突破6亿元的园区,给予开办费60万元补助。

  AA级电子商务园区。新建或改造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且二年内电子商务类入驻企业注册率达到80%,入驻注册企业租赁面积占园区申报面积达80%,实际入驻电子商务类企业在50家以上,且网上成交额首次突破5亿元的园区,给予开办费60万元补助;新建或改造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且二年内电子商务类企业入驻注册率达到80%,入驻注册企业租赁面积占园区申报面积达80%,实际入驻电子商务类企业在80家以上,且网上成交额首次突破10亿元的园区,给予开办费100万元补助。

  AAA级电子商务园区。新建或改造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且二年内电子商务类入驻企业注册率达到90%,入驻注册企业租赁面积占园区申报面积达90%,实际入驻电子商务类企业在80家以上,且网上成交额首次突破10亿元的园区,给予开办费100万元补助;新建或改造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且二年内电子商务类企业入驻注册率达到90%,入驻注册企业租赁面积占园区申报面积达90%,实际入驻电子商务类企业在120家以上,且网上成交额首次突破15亿元的园区,给予开办费200万元补助。

  电子商务园经认定起两年内,对运营主体出租给电子商务类注册企业租赁经营所得所产生的税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给予运营商50%留区部分补助。

  3.电子商务园经认定起两年内,对入驻在电子商务园的电子商务类企业给予为期二年的租金补助。对于年成交额在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电子商务企业,按租金的30%予以补助,如日租金标准超过文件规定,按最高限额标准计算(下同),每家企业补助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于年成交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的电子商务企业,按实际支出租金的50%予以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于年成交额在50万元以上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按租金的30%予以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15万元。经认定为重大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的,按实际支出租金的50%予以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类别成交额(X)

  电商服务企业的租金补助,“50≤X重大”为重大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以电商管理中心认定为准。

  4.电子商务园经认定起两年内,对新落户在电子商务园的电子商务类企业,其电子商务业务部分所产生的税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留区所得在前三年给予全额补助,后二年内减半补助。

  5.电子商务园经认定起两年内,对入驻在电子商务园的电子商务企业年成交额达到5000万元或实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达到20万元以上的,给予水利基金留区所得部分100%的补助。

  6.对认定的电子商务园或园区内重大项目,给予宽带通信费补助。100M以内的宽带通信费用由政府和企业(园区)按照80%和20%的比例分担。超出100M以上的宽带通信费用享受电商城管理中心和电信、移动、联通等运营商的协议优惠价格。补助的宽带通信费用以运营商出具结算票据为准,最高不超过5万元。

  7.入驻园区的重大电子商务项目及物流等电子商务配套项目优先保障土地供应。

  8.建设区电商孵化园,培育与宁波产业结构紧密对接、有助于推动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的电子商务企业和具有电子商务新模式创造能力、能够推动宁波电子商务产业创新升级的新兴电子商务企业(政策另行制定)。

  二、鼓励我区企业发展电子商务

  1.鼓励我区工业类、贸易类企业成立独立注册的专业电子商务企业。我区工业类、贸易类企业在成立独立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后,若原工业企业、贸易企业的销售额和主体税种(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三税总和较上年增幅均在5%以上的基础上,其新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由电子商务业务部分产生的超过增幅5%以上的主体税收留区所得在前三年给予全额补助,后二年内减半补助。

  2.鼓励企业尝试应用电子商务企业。对我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在国内外知名网站新开设网上专卖店的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2万元补助。

  3.鼓励我区传统市场提升。对我区传统商品市场新注册成立网上交易平台的企业,平台入网企业家数50家以上且交易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三、鼓励建设第三方电商交易服务平台

  1.对新引进建设网上商城、网上商品交易市场的电商平台企业,特别是B2B和移动电商平台,入网企业数30家以上且当年交易额达到5亿,10亿,50亿元以上的,经认定后二年内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10万,20万元补助。

  2.对年会员费收入超过100万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在二年内注册销售收费会员首次突破500户、1000户、2000户,经认定后分别按5万,10万,15万给予一次性补助。

  上述第1、2条,每个平台仅限奖励一次,不得累加享受。

  3.鼓励研发电子商务平台项目的企业上线运营,对新引进研发用于网上交易的电子商务的销售、咨询、社交平台企业,如网站终端结算、自媒体投放、网上门店设立、代运营细分系统等信息化项目开发。

  经认定在2年内发生软件研发投入,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并列入区级信息化计划的电子商务项目,软件投入按2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加强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和引进

  鼓励企业引进电子商务发展急需的电子信息等电子商务人才。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型领军人才、创新型和紧缺型人才等根据区人才引进政策进行补助。

  大力开展电子商务人才培训,组建宁波网商大学,整合区内技能培训资源,对江北区所有规上企业负责人,机关、社区(村)工作人员免费提供电商知识普及性培训。积极培养电子商务精英人才和专业人才,人才培训机构由区相关部门认定,并由区相关部门组织举办的,电子商务精英人才按2500元/人,电子商务专业人才按500元/人标准进行补助。

  五、其他

  1.电子商务类企业包括:(1)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指利用互联网或移动通信进行产品展示、信息发布、价格指导等商务活动,并部分或全部实现在线撮合、网上交易、在线或移动支付等服务功能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2)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指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自有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网上交易的企业。

  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指为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提供软件开发、信息服务、营销渠道服务、应用解决方案、业务流程外包、第三方支付或移动支付服务等的专业服务商。

  2.对于全国性总部或区域性总部等重大电子商务项目另行制定扶持政策。

  3.中马、白沙、文教楼宇租金最高标准为2元/每平方/每日,甬江、孔浦、庄桥、洪塘、慈城、工业区楼宇最高租金标准为1元/每平方/每日,厂房最高租金标准为0.4元/每平方/每日。

  4.电子商务交易额是指企业通过网上交易、网上支付或线上下单、线下支付等交易模式,通过流量数据所产生的交易额或销售额。

  5.国内外知名网站:天猫、京东、苏宁易购、速卖通、亚马逊、EBAY等。

  6.电子商务精英班培训对象:工业企业、商贸流通业业主和管理人员。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培训对象:师资培训及工业企业和商贸流通业电子商务普通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

  7.受补助或扶持对象对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政策,按最优惠政策执行。

  8.本办法由区商务局牵头,会同电商管理中心、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科技局共同实施,共同负责解释。

  9.当年发生虚报交易数据、销售假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及其他非诚信行为的电子商务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享受本政策的企业,政策享受后须继续在我区经营五年以上,未满年限歇业或迁出的须退还已奖补资金。

  10.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试行,暂定一年。凡此前相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则按上级政策意见执行。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2014年8月31日 (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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