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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乌县关于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试行)》全文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1日 10:17:22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1号),以全面深化改革促进寻乌振兴发展,壮大我县电子商务产业,积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政府引导扶持为推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通过机制创新、政策扶持、环境营造、平台搭建,积极推进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和深度发展,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

  二、扶持对象和重点

  (一)扶持对象

  在本县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网上商城网店(办公地点在本县范围内),以及电子商务配套服务企业。

  (二)扶持重点

  1.扶持电子商务集聚发展。引导和鼓励电子商务上下游企业(网店),包括供应商、服务商等集聚发展,重点支持全县网商相对集中的,能够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引导和产业配套服务的产业园区、示范乡镇、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等。

  2.扶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能够为全县电子商务产业提供支撑服务的项目和平台建设,如仓储物流快递物流、网商组织、产品检验、技术支持和数据开发等。重点支持以企业为主体,加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力度,拓展公共服务空间,提高服务质量,促使公共服务平台能为电子商务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3.扶持电子商务企业发展。扶持经营状况良好,在全县同类电子商务企业中名列前茅、成长性较好、具有较好的示范带头作用的电商企业,重点扶持全县以销售果品为主的农特产品电商企业。

  4.扶持中小网商加快发展。对新进网商按一定标准,进行一次性奖励,对中小网商,按照每年的实际销售额,进行分等级奖励。通过组织不同层次的培训,提供更多的平台服务、更多的产品选择、更全的数据支持等措施,激励和扶持中小网商快速发展。

  5.扶持网上创业专项工作开展。主要支持推动全县电子商务培训、课题研究、重大活动、学习考察、评比表彰等工作的开展。

  三、政策措施

  (一)加强政策扶持力度,创优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环境

  1.财政政策扶持。设立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300万元以上,由县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电子商务产业的扶持补助、培训、融资以及服务平台支撑体系建设。资金使用根据每年电子商务工作的重点,由县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2.金融信贷支持。各金融机构要大力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切实加大信贷扶持力度,降低贷款门槛,简化贷款程序,提供信用贷款、小额贷款、创业贷款、再就业贷款等多元化的贷款服务,对于有一定规模、带动性强的电子商务企业享受“小微信贷通”政策,对经认定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电子商务企业及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同时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电子商务,激活调动民间资本向电子商务产业流动,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健康发展。

  3.资源要素保障。对于年销售额在5000万以上,且以销售寻乌本地产品为主的电子商务企业,在土地等资源要素保障方面参照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对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建设实行“一事一议”政策,优先在工业园区或高速公路连接线两侧供地,确保项目落地,形成电子商务产业园区。

  4.税费政策优惠。对于电子商务企业,严格执行西部大开发、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及省市县有关电子商务产业税费的优惠政策,相关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创造有利于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加大资金扶持力度,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1.扶持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乡(镇)、电商协会、行业协会、企业为主体,为我县企业、网上商城、网店提供服务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本县实际合作单位(含网店)20户以上的,基础网络服务费、软硬件投资(不含装潢及一般办公设备,以发票和付款记录验证为准,下同)超过50万元的,按20%给予同等额度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电商公共营销平台年度宣传推广费用(不含押金,以发票和付款记录验证为准,下同)在20万元以上的,按年度宣传推广费用的30%给予同等额度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做强做大。对以电子商务为主业的独立核算电子商务企业,年度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5万元以上的,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第一年100%、第二年50%予以奖励;对线上年销售额达3000万元以上,按其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达5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再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3.鼓励企业个人积极开设网上商城旗舰店和中小网店。企业在天猫、京东、1号店等知名第三方平台上设立网上商城旗舰店,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且年内交易业务4000笔以上的,按每个网上商城旗舰店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入驻县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的再奖励0.5万元);个人开设的中小网店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且年交易业务达2000笔以上的,给予0.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入驻县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的再奖励0.5万元)。

  4.鼓励物流快递企业做大做强。对在县内注册缴税的物流企业,为电商发售本土产品达10000单以上的按每单交易业务1元的标准进行物流运费补贴。对快递企业在我县设立区域总部或分拨中心为电商开展快递服务的,每年按实际发出单数10000单以上后享受每单1.5元的标准进行物流运费补贴(发入的不享受补贴),以上两项不重复奖补。

  5.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以乡(镇)、电商协会、行业协会、企业为主体建设且入驻运营20户以上(每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孵化器),按其房屋实际使用部分购建成本的10%给予同等额度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已享受同类奖励的予以扣减。租用场地的,按实际租金的30%给予同等额度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时对入驻企业,按1.5元/m?每月的标准给予房租奖励(免交房租的不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电子商务产业园(孵化器)获得省、市、县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称号的,在享受上级政策扶持的同时,分别按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给予奖励。

  6.加强电子商务专业知识培训。每年安排20万元经费专项用于电子商务行业培训,每年培训电子商务应用技术人才1500人,培养农村电子商务创业人员队伍1000人。培训经费由县财政在培训资金中统筹安排。

  7.加大电子商务专业人才扶持。着力引进电子商务产业高端人才,其子女在就学、住房保障等方面享受县委、县政府在此方面出台的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可申请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见习基地,根据实际接受的见习人数按规定标准给予见习岗位补贴。

  8.开展电子商务评优评先活动。对线上年销售额500万以上,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1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和网上商城旗舰店,电子商务应用成效显著、具有一定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和网上商城旗舰店,每年度评选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优秀网上商城旗舰店各2家,一次性各给予5万元和3万元奖励。每个企业(旗舰店)每年只评选一个奖项,每个奖项两年内不重复评选相同企业(旗舰店)。

  (三)加强组织领导,保障电子商务建设运行高效

  1.加强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商务、财政、国税、地税、供销、农粮、果业、工商、质监等部门组成的寻乌县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负责产业规划、创业培训、政策扶持、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2.优化服务。全县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创新服务理念、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为我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提供优质的服务。县农粮果业部门负责开展以果业为主的农业产品电子商务的推广培训,扶持培育农特产品电子商务企业和网商网店;县工商质监部门负责落实电子商务企业注册登记的管理措施,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管,推进电子商务领域标准体系建设,推广地理标志品牌、编码代码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应用,加强网络商品的质量监管;县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加强电子商务发展急需专业人才、高技能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的引进、交流和培训,配合相关部门引进电子商务领军人才和团队;县金融部门负责推进电子商务领域的投融资体系建设,落实电子商务产业的信贷政策,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电子商务信贷投放力度。

  3.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如论坛、沙龙、项目大赛、媒体报道等途径大力宣传我县电子商务发展政策措施、经验做法和典型事迹,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推动电子商务上台阶、上水平。

  四、补充规定

  (一)本意见所涉及扶持政策的兑现,由各网商企业在次年3月底前自行申报,经县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符合我县多项奖励、补助扶持政策的,不重复享受。年度内已为企业向上申报并取得上级财政部门补助资金的项目或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本意见所涉及的相关扶持政策。

  (三)年度内发生侵权、欺诈、商业贿赂、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违法事件的电子商务企业(网店),取消享受优惠政策和评先评优资格。对以虚假资料等骗取奖励补助资金的,将依法追偿,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四)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二年。(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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