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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关于电商行业垄断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24日 10:41:17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日前,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发布《2013-2014年度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报告》(报告下载:www.100ec.cn/zt/2014flbg/)。

  以下为对“2013-2014年度十大电商法律涉案热点领域”的解读之行业垄断。

  【概念】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主要有七类:

  一是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是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是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是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是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是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七是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特征】网络商品交易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至少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是第三方交易平台随意修改交易规则,不事先通知卖家、征求卖家意见,比如单方修改规则、提高收费标准;二是第三方交易平台限制卖家经营行为,比如对来自交易平台之外的流量进行屏蔽,对卖家使用外链二维码的行为进行处罚,又如强制卖家购买交易平台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而限制买家购买其他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三是网络交易平台区别对待自营业务与他营业务,在搜索结果排名等方面歧视他营业务,或者人为操纵搜索结果,强迫卖家购买推广服务;四是其他类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编辑: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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