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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淘宝店主制售假“狼爪” 获判3年徒刑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23日 09:07:00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蓬江区法院依照“三审合一”机制集中宣判一批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判处多名被告人有期徒刑。法院提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较大的,将会被追究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刑事责任。

知识产权维权

  据蓬江区法院统计,去年4月至今,一年内该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达168件,其中侵害商标权纠纷51件,著作权侵权纠纷106件。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影像制品成为重灾区,各娱乐城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引进音像作品进行经营造成著作权侵权,而商标侵权纠纷主要表现为各商场及批发市场销售假冒商标权人注册商标的商品造成商标侵权。

  法院表示,造成侵害知识产权纠纷频发的原因在于:第一,市民对知识产权概念模糊。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起步较晚,宣传还不到位,商家和消费者对于知识产权不甚了解,往往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侵害到他人的知识产权。第二,市民贪便宜心理。对于一些明显的盗版或假冒商品,因为其价格便宜,忽视其侵害知识产权的性质,而选择继续购买和使用。第三,商家存在侥幸心理。一些商家在购进商品时疏于履行进货审查义务,抱有侥幸心理,购进一些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进行销售,构成商标侵权。

  案例1皮具店主销售假“LV”被判刑

  在蓬江区某百货公司四楼经营皮具店的店主陈某娇,销售假冒LV、GU CCI注册商标的皮挂包、手提包、钱包和皮带等商品,2013年8月8日被抓获。经核查,陈某娇已销售金额为10.76万元,未销售货值金额为1.42万元。蓬江法院认定陈某娇销售假冒商品数额较大,决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

  案例2灯饰厂厂长制售假“雷士”获刑

  被告人丁某美2012年10月在蓬江区荷塘镇租赁厂房,以“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维美灯饰厂”的名义聘请赖某、魏某等人进行制作、销售假冒的“雷士”、“nvc”商标的照明支架和日光灯管。2013年4月16日,警方在该厂查获假冒商品一批,价值47.5万余元,并在4月21日将丁某美抓获。蓬江法院认为丁某美假冒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决定对其处以3年徒刑,缓刑4年,并处罚金。

  案例3制售假“狼爪”涉案38万元

  2012年9月起,被告人林某龙在蓬江区某服装厂内,聘请员工生产假冒“JackW olfskin”(德国户外服饰品牌,汉译“狼爪”)商标的服装,并在淘宝网和阿里巴巴网上销售。2013年4月24日,警方抓获林某龙,在服装厂缴获价值28.4万余元的假冒服装一批。后经核算,林某龙已销售的假冒“狼爪”服装价值约10万元。

  蓬江法院认定林某龙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额达38.4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决定对其处以3年徒刑,缓刑4年,并处罚金。林某龙不服判决,现已提起上诉。(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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