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B2B研究中心 - 电子商务研究与传播平台!
·生意宝 ·生意通 ·生意社 ·生意场 ·免费注册会员 ·我要发稿
经典小门户
当前位置:首页 > 人物观点 > 张樊:网上交易信息保存10年没有诉讼时效意义

张樊:网上交易信息保存10年没有诉讼时效意义

http://b2b.toocle.com  2008年05月08日21:03  中国B2B研究中心 发表评论

(中国B2B研究中心讯)

       摘要:商务部官方网站正在进行《电子商务模式规范》、《网络购物服务规范》网上征求意见,其中“商家须保存顾客电子商务信息10年”这一规定是否具有可行意义,引起了业界人士及专家的热议。本报记者就此相关问题采访中国政法大学研究员张樊。

 记者:商务部即将出台《电子商务模式规范》、《网络购物服务规范》(下文简称两部《规范》),请您谈谈对这两部《规范》的看法?

 张樊:商务部即将出台《电子商务模式规范》与《网络购物服务规范》,目前已经通过互联网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如火如荼,但存在一些问题,其中缺少法律规范这一问题非常突出。

 《电子商务模式规范》明确了我国社会中已经普遍存在的四种电子商务模式:B2B(企业之间)、B2C(企业和消费者之间)、C2C(个人之间)和G2B(政府和企业之间)。同时对这些电子商务模式的整个交易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各方主体(服务提供方、服务对象、中立第三方等)的主体资格以及各个交易环节(在线支付、售后服务、技术配套设施以及人员技能等)的具体要求都提出了规范。

 《网络购物服务规范》则规定了网络购物的服务体系,明确了网络购物服务的合法性、安全性、公平性、合理性等方面的要求,规定了基本原则、网络购物交易方、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网络购物辅助服务提供商等方面的行为规范。

 记者:目前,对“商家须保存顾客电子商务信息10年”这条规定,部分业界人士及专家都表示了不同的观点。您认为这条规定具有哪些意义?

 张樊:总体上看,这两部《规范》对规范网络交易行为,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电子商务模式是一个基础性的问题,其模式的明确,有利于摆正电子商务在产业发展中的地位,便于政府对电子商务的引导监管,是制定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基础。这两部《规范》所提出的一些措施,突出体现了对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能够让电子商务企业有法可依地提供服务。但是仍然存在的问题就是这两部《规范》所规范的层级太低,而且不具有强制力,只是对电子商务企业起推荐性作用,对电子商务发展所起的促进作用大打折扣。

 这两部《规范》要求:用户注册信息、交易数据记录等信息,电子商务经营者至少保存十年,网络购物平台经营者至少保存两年。这一点对解决电子商务中所可能发生的纠纷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在技术上也是完全可以实现的。困扰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个难题就是举证难,对有关交易记录的保存就能够为以后发生的纠纷取证提供可能,因此这一点就尤为必要。但是却没有必要保存如此长的时间,对于民事纠纷来说,普通诉讼时效为两年,特殊诉讼时效为一年,保存有关记录主要也是证据法上的价值,在保存时限远远超过诉讼时效之后,也就变得没有任何意义了。

 对于大型电子商务网站,保存有关交易记录十年以上,在技术上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对于一些中小型电子商务网站来说,这条规定无疑是提出了一个难题,客观上加大电子商务的准入门槛。

记者:这两部《规范》将给我国电子商务网站带来哪些挑战?

 张樊:正如前面所说,这两部《规范》一旦实施,电子商务企业的行为被规范,也会对电子商务的市场准入提出了较高门槛。目前市场中有不少网站因为不能满足这两部《规范》的要求而会被淘汰出局。前面提到的在技术上必须将有关的用户注册信息、交易数据记录等信息保存十年就是一个体现。除此之外?还有比如要求“网站应该具备通过银行为交易提供资金结算的服务,也就是应该具备安全的在线支付功能,除此之外还应该有其他的资金结算渠道供消费者选择,这些渠道应该是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等等,这对目前中小电子商务企业来说也是一个大难题,因为一般的中小企业无法达到银行提供在线支付接口服务的条件,同时成本相对也比较高,这样只能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

 记者:目前,侵犯隐私已成为一种祸害,消费者对公布自己的真实信息存在很大顾虑。那么电子商务信息采用的实名制,对消费者来说意味着什么?

 张樊:我国消费者在电子商务消费过程中的隐私权利保护问题已经越来越突出。《网络购物服务规范》中提出“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要求网络购物交易方进行用户注册,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在可行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采取合理措施对用户注册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和注册资料的备份。”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实名制。

 我认为,网络购物实名制更多的是对卖家利益的保护。网络购物实名制能够有效地解决购物者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防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网络购物所产生的履约给电子商务企业所带来的损失。

 但是在网络购物实名制之下,消费者所被收集到的个人资料会更多,消费者个人隐私被侵犯的可能性也就越大,这就要求对电子商务企业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提出更高的要求。但这在《网络购物服务规范》中并没有明确提出。

 记者:您认为在两部《规范》中应该如何灵活地保证消费者的信息安全?

 张樊:在《网络购物服务规范》中应该强制规范电子商务企业收集消费者个人资料的范围及用途;强调各电子商务企业的个人隐私权条款必须合法合理;规定电子商务企业不得收集在非两部《规范》所规定的范围之外的消费者个人资料,同时也不能超越两部《规范》所规定的使用用途;提出电子商务企业可以超出这个范围来严格保护消费者个人资料的安全,也就是两部《规范》可以灵活性地规定一个各电子商务网站保护消费者个人资料安全的最低标准,鼓励其超越这个标准来保护消费者利益。 (来源:通信信息报    作者:李世杰)

「关键字」电子商务模式规范》 《网络购物服务规范》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中心注明“来源:中国B2B研究中心”的所有文章、图片、报告等资料,其版权均属中国B2B研究中心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中心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布/发表。已与本中心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B2B研究中心”,违者本中心将依法追究责任。
   (2)转载或引用本中心内容必须是以新闻性或资料性公共免费信息为使用目的的合理、善意引用,不得对本中心内容原意进行曲解、修改,同时必须保留本中心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3)对于不当转载或引用本中心内容而引起的民事纷争、行政处理或其他损失,本中心不承担责任。
   (4)凡本中心注明“来源:xxx(非中国B2B研究中心)”的稿件,均转载自其它媒体、网站与机构,其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中心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更多>>搜索榜
关于我们 本站服务 网站地图 网站投稿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招聘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