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第一股 网盛生意宝(002095)旗下B2B研究机构 ·我要发稿 ·返回生意宝首页 ·B2B交流吧     
生意宝-中国B2B研究中心
  原创中心  报道中心  行业动态  人物中心  媒体评论  互联网风云  图书馆  资料数据库
 
    中国B2B研究中心 RSS新闻源     
  生意宝首页 > B2B研究中心 > 阿里巴巴名存实亡 商标持有者诉其停止使用 > 正文


阿里巴巴名存实亡 商标持有者诉其停止使用
http://b2b.toocle.com  2007年10月25日06:45  新浪科技 发表评论

(中国B2B研究中心讯)

        10月23日消息,继上周爆出阿里巴巴集团并未持有“阿里巴巴”商标一事,今天又有最新消息,“阿里巴巴”商标持有者北京北京正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正式将阿里巴巴告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阿里巴巴立即停止使用“阿里巴巴”商标。

  据悉,北京正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的“阿里巴巴”商标有效期为2000年11月14日到2010年11月13日,但是,该公司一直没有领到该商标证书,直到2007年10月18日,该公司在整理过去7年与阿里巴巴的商标争夺战中才发现,该公司1999年5月14日申请的“阿里巴巴”42类商标实际上已经获得批准,依旧保存在商标局。但是,该公司获得的商标一直没有被告知领取,对此,北京正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相关法务人士表示,2007年10月23日,他在商标局发现,实际上,该商标是2006年9月26日通知领取的,但是由于该公司由北京白石桥改迁到了清华科技园,因此没有收到商标局的通知。

        据了解,2006年9月26日,商标局发给该公司领取“阿里巴巴”商标证书,是因为1999年开始,双方一直在争夺“阿里巴巴”商标,双方的官司到2005年年底才结束。官司结束以后,商标局根据实际情况向北京正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放了“阿里巴巴”第42类商标。

  因此,北京正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2007年10月23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使用“阿里巴巴、alibaba”字样损害了该公司的商标权,对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要求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停止使用“阿里巴巴alibaba”商标,并赔偿一定经济损失。

  于此同时,阿里巴巴集团正积极筹备阿里巴巴B2B业务上市,在2007年10月23日公布的招股书上,搜狐IT在“历史以及重组”中的“资产及人员转移”项看到,阿里巴巴上市公司与阿里巴巴集团订立了一系列知识产权转让及特许协议:

        首先,根据协议,专用于B2B业务的服务和产品的商标、域名以及关键词寻址归阿里巴巴上市公司所有;

        其次,阿里巴巴集团现在和未来使用的商标、域名以及关键词寻址将归阿里巴巴集团所有,而其中与阿里巴巴B2B业务有关的商标、域名以及关键词寻址技术,将以豁免特许权费方式授权阿里巴巴上市公司使用。

  如此一来,如果“阿里巴巴”商标存在争议,那么,阿里巴巴上市公司使用“阿里巴巴alibaba”也可能涉嫌侵权。但是,目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只是受理了该案件,尚未进行审判,有关结果还需拭目以待。


发表评论】【查看评论】【打印文章】【关闭文章】   

「关键字」阿里巴巴 侵权
   2007-10-29 00:06:10    网友:阿里巴巴名存实亡 商标持有者诉其停止使用 的评论
发表 回复   
  网盛心胸狭的很啊!!又在功击阿里了!网友们查看此网址便知了!http://www.xmtm.cn/open_view.asp?id=13818&Type_num=8

  免责声明: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对生意宝上刊登之所有信息不声明或保证其内容之正确性或可靠性;您于此接受并承认信赖任何信息所生之风险应自行承担。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但无此义务,改善或更正所刊登信息任何部分之错误或疏失。

中国B2B斗牛士
 • 孙德良  • 马  云  • 郭凡生  • 龚经强  • 钟筱宝  • 戴伟忠  • 邵  俊  • 田兴辉  • 李建洪  • 薛干军  • 丁祖峰  • 边  华  • 沈锦华  • 魏丽君  • 张冀光  • 卢  钢  • 王永强  • 廖  斌  • 程晓东  • 王海波  • 李晓峰  • 毛吉成  • 尹维安  • 张绵富  • 夏高生  • 陈拥军  • 程  蓓  • 张家凯  • 朱寿春  • 高玉清  • 兰  波  • 李仰省  • 张  军  • 余跃华  • 游旭新  • 缪海源  • 苏道德  • 赵欣军  • 吴庆伟  • 程素华  • 邹锋雷  • 吕一枝  • 许泽权



订生意快讯 生意通 国贸通 关于公司 免费注册 行业联盟 行业广告联盟
2005-2008 生意宝 版权所有